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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允许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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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任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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