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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最高法院出台了行政许可法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问题;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 按照该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起诉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政行为,还可以起诉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两种新的诉讼类型:补偿诉讼和查阅权诉讼。 该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条款中的“合法权益”主要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其他权益,并不包括单纯的知情权在内。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查阅权诉讼是新类型的行政案件,其判决方式亦有必要加以明确。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拒绝公开本应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责令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公开。据此,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最为倚重的一种管理方式,其重要性远非其他方式可及。为了让行政审判更好地发挥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在司法政策上重视行政许可,针对其制定专门的解释性规则大有必要。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到您。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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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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