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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那缕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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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umi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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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双重领导港口;(二)部属运输、港口、施工、工业企业;(三)部属船检、救捞、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四)部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等事业单位;(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部属海(水)监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按当地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各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各单位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所属单位及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由各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务,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主管审计机构的同意。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部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由部统一组织进行。双重领导港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享受适当补贴,具体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厅长、局长、经理、院长等)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单位和指导、监督全国交通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并报告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四)检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五)按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设立总审计师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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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晓琳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下列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3.国有大中型企业;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或者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在中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范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行业划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指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关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国内外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二是受本单位总经理(厂长)或总裁领导;三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内审机构则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或其他副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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