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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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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n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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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S法案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内容:一是IPO“减负”:JOBS中有大量新的条款出台旨在为EGC公司(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IPO过程“减负”,并减轻其公开披露负担,同时使EGC得到更多的关注;二是非公开融资改革:JOBS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降低私人公司融资的规则限制,同时提高了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强制公开披露的门槛,并提出了新的公众小额集资(Crowdfunding)方案。 在JOBS法案中定义了“发展阶段的成长型公司”(Emerging GrowthCompanies,下文简称EGC公司),简化和降低了这类公司实施IPO和公开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标准。JOBS法案对EGC的定义是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不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公司可以保持EGC资格,直到满足下面任何一个条件时,视为EGC资格的丧失:(1)公司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2)公司实施IPO五周年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3)公司在之前三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非可转债;(4)公司符合“large accelerated filer”(公司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开发行的股权价值的变动幅度超过7亿美元)。主要改革内容为:1.简化和优化EGC公司的IPO流程申请材料的要求降低。在JOBS出台之前,拟上市公司需要向SEC提交复杂的申请材料,其中需要提供公司在IPO之前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需要提供之前5年的经审计的特定财务指标报告,这些报告会引发高昂的审计费用。而改革之后,财务报告只需提供发行前两年的,而特定财务指标报告只需提供当年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公司准备申请材料的难度,另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审计费用。同时,JOBS责成SEC审阅S-K规则,尽可能减轻EGC公司在注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负担,并要求SEC在审阅后出示关于改进S-K规则的报告。EGC公司被允许向SEC秘密递交IPO注册报告书。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向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和注册报告书必须以公开形式进行。原来只有外国公司可以实施秘密递交。此次发布的JOBS法案,允许美国和外国的EGC公司向美国证监会秘密提交IPO注册说明书草稿以及后续修订稿,并在发行人进行路演之前至少21天向证监会公开递交。EGC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秘密递交程序,延迟公开对公司竞争不利或者对上市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并在秘密递交到公开递交的这段时间内,有计划地对各种事情做出一定安排。以往小型公司往往担心在IPO前敏感的财务信息和商业信息的公开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当IPO注册申请最终被否决的情况下。JOBS出台后,小型公司可以选择秘密递交,并当申请通过后再公开申请信息。这一政策有助于打消小型公司实施IPO的顾虑。需要说明的是,秘密递交是JOBS法案为EGC公司提供的一种可选择的权利,没有强制性,而当EGC公司选择了秘密递交的情况下,任何导致在申请信息公开前的信息泄露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无论这一行为主体是SEC职员还是EGC公司。允许拟上市公司与潜在投资者在IPO之前进行沟通。JOBS法案规定,在向证监会递交招股书之前或之后,EGC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以与合格机构购买方(QIB)或被作为合格投资者的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交流,以判断此类投资者是否对拟议中的证券发行有兴趣。这一规定有助于EGC公司上市的承销与定价。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一个潜在风险,即不同的信息可能被发送给不同的投资者,并可能导致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放松投行对EGC公司研究报告的限制。根据JOBS法案之前的法律法规,主要影响投行基于EGC公司研究行为和研究报告发布的法规包括:参与公司IPO的投行禁止在IPO前发布研究报告;当发行价格确定后,投行研究员在发行后的40天内都不允许发布研究报告;在上市公司新股锁定期到期日前后的15天之内,不允许研究员发布研究报告。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规则用以保证投行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同时确保这些报告不能被投行用来招揽生意。JOBS法案推出后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了修正,放松了投行对EGC公司进行研究和发布研究报告的限制:a)允许投行在EGC公司IPO和其他形式的发行前发布研究报告;b)要求FINRA废除关于禁止研究员、投行工作人员与EGC公司就IPO进行的三方会议;c)要求FINRA废除关于禁止特定时期(包括EGC的IPO和其他形式的发行前后,以及IPO股份解锁期前后)研究报告的发布。2. 减轻EGC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担从JOBS法案的内容上看,这部分的改革措施对EGC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主要包括:EGC公司无需提交审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证明报告。为防止上市公司舞弊欺诈,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第404(b)节要求公众公司管理层在年报中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并要求这些公司的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进行认证和评价。这一要求的成本较高,据美国证监会2009年的调查,执行该条款的年平均费用大约是200万美元,这对于成长期的小型公司来说是沉重的负担。此次JOBS法案免除了新兴成长型公司履行这一条款的义务。降低高管薪酬的披露标准。JOBS法案降低EGC高管薪酬披露标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降低了S-K规则中对公众公司高管薪酬的披露要求,二是豁免了Dodd-Frank法案中要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高管薪酬进行投票的义务。在JOBS法案出台之前,公众公司需要按照S-K规则的402条披露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并出具研究报告。而高管名单包括CEO、CFO和其他三名主要行政人员。在JOBS法案中,EGC公司被认为是402条目中所定义的“小型披露公司”,从而减少一些披露信息,包括高管人员数目的减少和披露内容的减少。Dodd-Frank法案要求履行三项义务:a)召开股东大会就高管薪酬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内容包括:是否发给高管约定的薪酬;举行这个投票大会的频率以及是否给予高管以“黄金降落伞”;b)要求公司披露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此项规则SEC正在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实行。c)要求公司披露除CEO外其他员工的中位数薪酬、CEO薪酬以及这两个数的比率。此项规则SEC也在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实行。JOBS法案规定EGC公司目前可以豁免第一项,后两项则在SEC出台政策之后予以豁免。EGC公司无需按照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JOBS推出之前,美国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需要按照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鉴于GAAP会计准则的繁琐和财务报告编制的难度,此项改革措施减轻了EGC的信息披露负担。EGC公司豁免PCAOB的部分规定。根据JOBS法案第104节的规定,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要求强制轮换审计师事务所,或者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关于发行人审计和财务报表的补充信息的任何规定,将不适用于EGC公司。该委员会在JOBS法案制定日之后通过的任何额外规定将不适用于EGC公司,除非SEC有特殊决定。无论对于审计事务所还是被审计公司来说,强制轮换都意味着承担更多的财务报表审计成本,尤其对于一个成长期的小型公司,审计师的轮转意味着公司要重新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让新的审计师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和适用的审计模型,JOBS法案的这项修订将极大地减轻企业负担。综上所述,在JOBS法案发布后,市场上认为对EGC公司最为利好的消息就是关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降低,据测算,在JOBS法案执行后,一个EGC公司年平均合规和信息披露费用将比改革前降低40%-50%,这其中还不包括对公司时间和人力成本的节省。因此,从现有信息来看,JOBS法案将会大大促进和鼓励符合EGC标准的公司实施IPO,重新实现与资本市场的高效对接。但是,SEC官员和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JOBS法案对EGC公司的监管放手力度过大,监管强度不够,主要反映在允许EGC公司与潜在投资者的事前沟通和放松对投行研究行为的限制上,认为如果不配合相应的监管手段,可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欺诈行为。鉴于JOBS法案很多措施的实施还需SEC完善规则,因此可以预期在以上两部分会有更完善的规则出台。 JOBS法案是一系列促进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的法案组合。除了放松EGC企业进行IPO的条件外,法案同样也包含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私人公司融资的改革措施,主要是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放松对网上小额融资、小额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另外,JOBS法案放松了部分私募发行注册豁免的限制条件,如,按照D条例针对认可投资者进行的私募发行和按照144A规则针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私募发行,扩大了中介参与范围,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这两类私募发行,但是对其他类型的私募发行不会造成较大影响。1.免除中介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Broker-Dealer)的要求JOBS法案降低了RegulationD的非公开发行的限制,中介在交易平台上可以免除注册登记为经纪交易商,降低了中介参与私募发行的门槛,鼓励中介推动私募发行。具体来说,如果个人仅从事以下三种行为,在发行中可以无需登记为经纪交易商:(1)个人维持某种“平台或机制”,该平台或机制允许发行、销售、购买、谈判,一般劝诱或与Reg D发行类似的中介活动;(2)个人或其关联人共同投资RegD发行,或(3)个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与Reg D发行的辅助服务,例如尽职调查和文书准备。但是,为了防止中介不正当获利,JOBS法案规定如果中介要免除注册为经纪交易商,那么就不能从发行中获利。例如,(1)无法获得与RegD发行有关的购买或销售补偿;(2)无法获得或控制客户基金或在Reg D发行中购买或出售的证券;(3)无法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资格取消条件。该项豁免可能会首先应用于在线平台,如AngelList等,简化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私人交易,并且无需缴纳手续费。但是,法案并没有对“平台或机制(platformor mechanism)”做出具体界定,有可能是电子系统,也有可能是面对面交流,因此其效果还有待检验。2. 准许中介在特定条件的私募发行进行一般劝诱和广泛宣传以前,在私募发行中不允许一般劝诱和广泛宣传,但是在SEC注册的公开发行中是允许的,这是私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的重要区别之一。但是,JOBS法案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对认可投资者进行的RegulationD私募发行和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144A私募发行允许广泛宣传和一般劝诱(general solicitation)。这意味着,将来发行者或中介机构可能通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公开宣传,只要购买者为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s)和合格机构购买者(QIB)。而且,这使得公司在公开发行的同时可以进行私募发行,而不必担心公开性的限制,可以更为灵活的选择融资方式,扩大了中介的经营范围。3.拓宽网上小额集资(CrowdFunding)的中介渠道JOBS法案拓宽了网上小额融资交易的中介渠道,定义了一个新的网上小额融资交易的中介机构—集资门户(FundingPortal),并对中介的资格和限制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规范融资行为,防止不正当交易损害公众和投资者利益。一方面,中介渠道仍然在SEC的监管下。集资门户需要在SEC登记,即使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也需要资金门户是一个注册的全国性交易证券协会的成员,或是接受SEC检查、执法或规则制定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严格防止中介渠道因证券发行不正当获利。JOBS法案要求集资门户不能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不能招揽生意或交易,也不能给予雇员、代理商、招揽生意或销售证券的人补偿,更不能持有、管理或拥有投资者基金或证券及其他SEC的限制条件;同时又要求中介渠道在证券卖出21天前向SEC和潜在投资者发布发行者提供的所有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教育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私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与交易相关的欺诈,包括对发行公司高管证券法规执行情况的背景调查等向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有限披露投资风险。由此看来,JOBS法案虽然简化了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网上小额集资交易的注册程序,鼓励网上小额融资交易,降低中介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同时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透明度和从事中介活动的规范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虽然美国新推出的JOBS法案放松了对小公司融资以及小额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但并没有放松对其监管,采取收放结合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小公司和初创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允许私募发行的中介机构在特定投资者范围内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则控制了融资总量的上限并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其次,美国的监管机构不断调整监管要求,以保持与时俱进,更好的满足企业小额融资的需求。例如,之前只有低于500万的小额公开发行才能享受简易注册,并且无需定期披露信息;由于额度太低,很少被公司采用。因此JOBS法案中,将免除注册的小额公开发行额度提高至5000万美元,同时也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并要求SEC每两年审议豁免额度。

美国审计师强制轮换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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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poppy

2004年,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近10年来最严厉的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Sarbanes-Oxley(塞班斯法案)。该法案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它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一份内控报告,并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控制流程负有完全责任;此外,财务报告中必须附有其内控体系和相应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评估。塞班斯法案对违规企业的高管做出了轻则罚款、重则牢狱的惩罚规定。它的出台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仅要保证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还要保证内控系统能通过相关审计。《塞班斯法案》最关键的一点是404款,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出具一份由独立董事签署的代表董事会的报告,说明该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其它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在哪里。《塞班斯法案》同时还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每年上市公司必须出具一份自我披露弱点的报告,外部审计师还要独立再出一份报告。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必须切实做到保护财务数据、维护系统安全、保护客户数据免遭盗窃与破坏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塞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案规定:(一)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二)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由SEC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5年。5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2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三)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注册登记。PCAOB将向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四)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PCAOB如认为适当,将与指定的、由会计专家组成的、负责制定准则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团体保持密切合作,有权对这些团体建议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改、废除或否决。PCAOB须就准则制定情况每年向SEC提交年度报告。(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修订《1933年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授权SEC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一般公认”的目标进行认定。该准则制定机构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应是民间机构;第二,由某个理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该理事会多数成员在过去两年内未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第三,经费获取方式与PCAOB相似;第四,通过多数票的方式确保会计原则及时反映新的会计问题和商业实务;第五,制定准则时考虑准则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动性,以及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或适当性。此外,法案还要求SEC就美国财务报告系统如何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问题进行研究,并在一年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六)PCAOB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它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PCAOB和SEC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七)PCAOB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不过,PCAOB的处罚程序要受SEC监督,SEC可以加重、减轻其做出的处罚,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200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八)审计美国公司(包括审计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PCAOB登记。二、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一)修改1934年《证券交易法》,禁止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簿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它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务。(二)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需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三)如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会计官等高级管理者在前一年内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事务所则被禁止为这家公司提供法定审计服务。另外,责成各州监管机构自行决定PCAOB的独立性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在该委员会登记的中小事务所。三、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一)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二)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对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退回。(三)公司财务报告必须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调整,年报和季报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与未合并实体之间发生的对现在或将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系。(四)SEC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采取禁入措施。(五)强制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六)禁止公司给高层管理者或董事贷款,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告知SEC。四、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一)公众公司应进行实时披露,即要求及时披露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二)由SEC制定规则,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关系,且不以误导方式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由SEC负责对特殊目的实体等表外交易的披露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国会报告。(三)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减少为2个工作日。(四)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五)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并且要予以披露。五、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二)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三)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四)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五)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六)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六、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的监管职能 从2003年度起将SEC的拨款增加到亿美元,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其中9800万美元用于招聘200名工作人员,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的监管。七、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一)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进行研究。(二)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对1989年以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进行研究,评估其现在和未来的影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三)要求美国审计总署研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受限的因素,如高成本、低服务质量、独立性、缺乏选择等。并调查联邦或州的监管政策是否存在妨碍会计师事务所正当竞争的因素。(四)责成美国审计总署就调查研究的情况,在一年内分别向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第101节 组建、管理条款第102节 在委员会注册第103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第104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第105节 调查和惩戒程序第106节 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第107节 SEC对委员会的监管第108节 会计准则第109节 资金第二章 审计师的独立性第201节 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第202节 事前许可第203节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第204节 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205节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第206节 利益的冲突第207节 关于强制轮换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第208节 对SEC的授权第209节 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第三章 公司的责任第301节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第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第303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第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第305节 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第306节 禁止在养老基金的管制期内进行内部交易第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第308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第四章 强化财务信息披露第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第402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第403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第404节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第405节 例外情形第406节 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第407节 同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有关的信息披露第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第409节 实时信息披露第五章 利益冲突的分析第501节 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及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第601节 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第602节 SEC的执业许可权第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第604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第701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第702节 SEC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第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第705节 投资银行研究第八章 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第801节 小标题第802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第803节 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第804节 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第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 罪的回顾第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第九章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第901节 小标题第902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欺诈犯罪活动第903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第904节 违反美国《1974年退休雇员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第905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第1001节 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1101节 小标题第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第1104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第1105节 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第1106节 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第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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