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虫小豆豆
个人认为,如果不存在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密切关系等其他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我认为不需要回避。但是这个情况如果站在事务所的角度来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事务所认为该CPA不适宜参与该审计项目组,同样可以要求其回避,或对该CPA所做的工作着重审核。或提高整体项目提质量要求和复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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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回避的情况包括:
(1) 与被审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2) 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审计项目有经济利害关系;
(3) 本人曾经担任过该被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4) 与该被审单位主要当事人有其它恩怨关系等。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一是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是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是受法律保护原则。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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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任职回避的要求包括有上列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考虑到在一些基层单位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行业,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严格实行任职回避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对任职回避可以作变通执行。但有关需要作变通执行的情况,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依该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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