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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ve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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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爱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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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现代内部审计具有特定的理念、原则、特点和方法,其融入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将牵涉到许多复杂的内外部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有助于增强银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国银行业的内部审计是在传统体制下建立发展起来的。比照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我国银行业内部审计在理念、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方面还存在差距。在此情况下,借鉴国际先进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就十分必要和紧迫。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正在纵深推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已成为银行业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力的核心和关键。作为银行内部重要的控制管理环节,内部审计在银行内部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因而成为现代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即认为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对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必不可少,并在一系列文件中对完善银行业内部审计作出了规定。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当前我国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对银行完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提高公司治理及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内部审计的历史演进及最新发展从上世纪初以来,内部审计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内部审计经历了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到经营审计,再到管理审计和风险导向的增值型审计发展和演进。发展到现在,内部审计内涵已得到极大的丰富。现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已是一个涵盖监督、评价、咨询和服务等多领域的综合性控制管理体系。为促进内部审计在增强银行业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对银行业内部审计的定义、目标和任务、原则、运作以及监管当局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指出,银行业内部审计应当遵循持续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权威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和广泛性原则。银行业内部审计的范围除银行评价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开展财务审计的工作逐渐被外部审计承担,遵循法律和监管要求逐步由独立的法律和合规职能部门进行评价外,其他包括检查和评价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审查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查管理和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银行业务;审查妥善保管资产的措施;审查与预期风险相关的银行资本评估系统;评价业务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率;测试各种交易及其内控程序的运行情况;审查应合规要求和政策程序执行要求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监测向监管当局提交报告的可靠性和及时性;执行特别调查等。二、健全银行业内部审计需要协调的关系现代内部审计具有特定的理念、原则、特点和方法,其融入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将牵涉到许多复杂的内外部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有助于增强银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性和有效性。(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内部审计本质上属于控制和监督的范畴,但由于其目标定位于银行价值最大化,其职责更是属于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样,内部审计就与公司治理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良好运作的重要保证,完善的公司治理也为内部审计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制度环境。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明确指出,“强有力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审计和独立的外部审计)是良好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它能促进银行管理层与银行监管当局之间形成高效协作的工作关系”,该文件中关于银行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建立清晰有效的内部审计报告机制、建立垂直独立的审计体系以及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监督等规定,本身也属于公司治理的内容。(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内部审计的两项重要原则。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包括目标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个人客观性以及独立考评等内容,主要目的是确保内审部门能够不受任何干涉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内部审计的独立不是孤立,更不是置身事外,而是要与树立审计权威有机结合起来,唯此才能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树立审计权威要求银行明确内部审计的地位,赋予内审部门相应的职权。一般来看,既然内部审计的目标是银行价值最大化,内审部门可以通过首席审计官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目前,美国花旗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等国际先进银行以及国内上市商业银行均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直接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的审计工作,以此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有机结合。(三)风险审计与合规审计如前所述,现代内部审计特别强调风险审计的理念,要求内部审计关注组织风险控制状况,帮助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促进改进风险管理体系,进而满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交流、监督制约等多方面的要求。但应当指出的是,引入风险审计理念并不等于放弃合规审计,关注合规控制仍然是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对于银行业显得更为重要。实践中,合规控制问题的确常常是银行业风险的根源,实践中许多银行风险和损失都直接是违规操作造成的。如在巴林银行事件中,表面上巴林银行是因期货市场走势的非预期变化(市场风险)而发生了巨额亏损,但事实上,期货交易主管里森非法累积巨额日经指数期货敞口、擅自开设结算账户以及伪造客户交易掩盖期货交易的巨额亏损则是英国这家老牌银行最终破产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合规控制也应当是银行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对象。(四)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本质上都是银行内部控制质量的评价方法,有效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合理使用控制资源十分重要。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指出,有效的内部审计是银行监管当局有价值的内控质量信息来源;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应定期同银行内审部门共同讨论识别风险的领域、已采用的措施等问题;内部审计人员离开审计岗位时,银行管理层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监管当局要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座谈。除巴塞尔委员会外,许多国家也对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如:美国监管当局规定,监管人员有权对银行内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应评价内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范围;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规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相应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更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五)内部审计的自查与外包尽管内部审计在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非常重要,但并非所有的内部审计工作都一定要银行自查。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都规定,对于规模和风险程度较小的银行,如果内部审计工作委托给全职内审部门不经济,则可以外包给外部审计师;对于大型银行和从事复杂业务的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则应由常设的内审部门来完成。内部审计外包一方面可以使银行获得缺乏的特殊专业技术和知识,使银行完成其不能胜任的审计工作;但另一方面,外包也可能给银行带来失去对审计活动的控制、信息泄露、成本增加等负面作用,同时也可能会减弱监管当局对审计工作的监管。因此,在处理内部审计自查与外包关系时需要掌握好“度”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内部审计工作是否外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都应对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审计适当、高效运行负有最终责任。另外,即使在内部审计全部外包的情况下,监管当局所有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仍然是适用的。(六)审计效果与审计资源审计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资源,包括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规范的审计制度等。现代银行业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具备良好职业素质和沟通能力的专业人才去完成,特别是具备IT、资金运营、金融衍生产品等知识的专业化审计人才,以及综合素质较高、银行业务全面的复合型审计人才。实践中,国际先进银行都非常重视审计人才建设,并通过从业准入、培训或后续教育、内部岗位轮换等多种方式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根据美国银行业的抽样调查资料,银行业内部审计人员中,有50%以上的人员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或硕士学位,有90%的人员获得至少一个大学学位,每年计划交流12%~18%的审计人员到银行其他部门工作。另外,提高内部审计有效性还需要建立规范的审计质量保证、评价与改进制度,这一保证制度体系应覆盖银行全部的审计活动。三、对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内部审计的思考我国银行业的内部审计是在传统体制下建立发展起来的。比照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我国银行业内部审计在理念、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去年以来开展的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中暴露出的大量问题,也表明银行业内部审计还未起到应有的控制和监督作用。在此情况下,借鉴国际先进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加大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改革力度,但内部审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没有完全得到保证,银行内部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内部审计体系。从国际上看,各大银行都采取了董事会领导下的集权化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建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而这也是我国银行业未来改革的方向。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特别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内部审计对银行内控体系还不能实现高效的监督、评价和治理,总的有效的审计力量不足,因而内部审计组织体系改革不能够一蹴而就,应分步稳健推进,确保业务和人员平稳过渡,在确保审计独立性的同时,充分实现审计的有效性,以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当前应加强合规职能建设,防范操作风险。(二)加强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监控,进一步完善合规审计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没有充分重视和利用内部审计在风险控制和为银行增加价值方面的作用,内部审计还是查错纠弊的真实性审计和对照制度检查的合规性审计为主。银行的风险管理离不开高效的内部控制系统,高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又是通过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职能来维护的。为此,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风险审计的理念,增强内部审计的风险控制评估职能,通过对银行管理行为、资产风险的分析和评估,在全面把握被审计主体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频率,集中力量对高风险领域进行控制和管理,促进银行提高管理水平。另外,内部审计还要对新政策、新程序、新系统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应用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在内部控制系统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明确内部审计的范围和方法,确保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我国银行业应借鉴国际最新发展,拓展内部审计的范围,在健全事后检查的基础之上加强风险的事前分析和事中监控,充分履行内部审计的咨询和服务职能。内部审计要确保银行内部的高效运作,保证业务记录的准确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力争实现符合银行法规和内部政策与程序的内部控制总体要求,提高审计评估机构设置与业务运作的有效性,并突出授权的控制、分类的控制、陈述和评估控制、保护资产和信息的控制以及业务处理的控制等。(四)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建立审计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着内部审计资源缺乏的状况。为此,我国银行业应当高度重视加快解决审计资源缺乏的状况。首先,各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情况和特点,将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有一定审计知识基础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部门中去,同时要抓好审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实行达标上岗制度,确保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应强化内部审计管理与控制,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审计责任制,促使审计人员增强纪律观念,增强职业道德;另外,还要建立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对不合格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或交流。

德国审计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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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lijiji

欧盟统一的法定审计制度:挑战与改革 产生于美国的公司治理的概念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欧洲大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这不意味着欧盟各国乃至欧盟本身没有更早关注到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竞争力的相关因素。对于上市公司财务审计以及信息披露的重视,也使得欧盟早在1984年就发布了关于法定独立审计的欧盟第8号公司法指令(以下简称“第8号指令”),有关审计的规定也在第4号和第7号公司法指令中有所体现。2006年欧盟又对第8号指令进行了修改,新的指令取代了旧的版本,并且,各个成员国都要在2008年6月29日之前调整国内法,以保证与第8号指令的协调。 欧盟改革的道路并不十分顺畅,仅从第8号指令的修改过程看,对法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属性及承担责任的范围等方面的认识,不同国家还是有源于历史的、国内法上差距,而且,市场的可能反映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本文拟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该指令的改革意义、重点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规则选择加以讨论,期望对欧盟改革法定审计的审视有助于国内对这一领域完善立法的重视,而且能从更广泛的视角认识到审计对提升公司治理及构建有活力的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公司治理中的审计及其对公司治理的意义 20世纪30年代,大型公司带来的所有与经营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时至今日,对于公司治理的探讨来自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角度,所以,我们至今也难以得出一个让多数人满意的单一表达。不过,来自不同领域的研究者都希望,面对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的态势,能够通过对公司治理下各种现象的研究,找出解决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和外部竞争时遭遇的问题的方法,使得公司取得更好的绩效,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1}。 在欧洲大陆及美国,从事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学术界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2}: 一是公司的内部治理架构及其代表的权力配置模式,比如,美国的单层制模式(One-tier System)德国以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和雇员共同决策(Co-determination)为支柱的双层制(Two-tier system),以及对不同模式产生路径的研究和预测未来趋同趋势的论证。 二是公司的外部治理,考察产品、劳动力、资本市场等外部因素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特别是控制权的变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三是连接内外部治理的中介因素,比如,披露和审计;公司信息,包括公司财务方面的信息来自公司内部,并经过审计师的审核对外发布,其影响延伸至公司的外部;接受了公司内部信息的各种来自于外部市场力量的反应又会对发布信息的公司产生影响。所以,建立通畅的信息流动渠道,保持审计师及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也成为公司治理关注的课题。 多年以来,学术界对三个方面的关注程度不同,美国的JohnCoffee教授认为,多年的公司治理研究多局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即关注公司的内部治理架构,但是少有人注意到专业人士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他看来,包括审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可称为公司的“看门人”(Gatekeepers),董事是看门人看管的“囚徒”。看门人不仅是具有专业技能的独立外部人员,他们从公司的行为中发现或证实不当或错误,审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或程式;更加重要的是,在公司发行人提供信息之时,看门人还要持续承担有名誉的中介人的责任,保证投资人得到真实、准确的信息{3}。 公司治理的三个主要领域是相互关联的,欧盟公司治理的改善也是从内、外部及中介因素三个方面入手,所以,来自包括审计师的监督对于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市场都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包括审计师在内的中介环节的重要性的认识,不仅在今天成为欧盟评价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一个“风向标”,而且,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伴随欧盟公司法的协调而在立法层面受到关注{2}。 欧盟统一公司法的努力早在1968年就已经结出成果,当时欧盟通过了第一个公司法指令。关于独立法定审计的指令是欧盟1984年通过的第8个指令,有关审计的内容也体现在更早的第4号和第7号公司法指令中。从欧盟公司法统一化实践看,对于独立审计的重视早有共识。比如,早在1996年,欧洲委员会就对在欧盟层面的法定审计应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的范围和需求进行了反思,并编定了《欧盟法定计角色、地位和义务》并在两年后提供了《欧盟法定审计的未来》{4}。可见,审计是欧盟公司法协调一个长期受到重视的议题,欧洲委员会曾为独立审计建议了十项行动计划,具体规划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应为建立更有效率、更具有公信力的独立审计所应付诸行动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以期完善公司治理,改进公众对行业的监督,完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惩戒措施和效力,提高透明度,打破跨国服务的障碍{4}。最近的修改是2006年5月17日发布的修订后的第8号指令;同年6月14日,欧盟又对第4号指令和第7号指令也进行了修订{5}。从效果上看,第8号公司法指令将对于欧洲约7000家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二、安然的影响:对法定审计及其独立性的重视不断强化 2001年之后几次资本市场的丑闻(诸如安然、世通和意大利的帕玛拉特事件)使得欧盟加快了对于法定审计的改革步伐。总的说来,欧盟在2001年后的举措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内一是发生在美国及欧洲的公司财务丑闻使得欧盟和美国一样,必须重新评价已有的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和审计系统及其缺陷,通过对第8号指令(共计五节31条)的评估,欧洲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欧盟就与安然事件相关政策问题的初步反应》的报告,分析了现有的欧盟层面有关法定审计的规定,特别是第8号指令以及与审计有关的第4号指令和第7号指令,指出第8号指令的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市场对法定审计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欧洲委员会就此提出了修订第8号指令的建议,2004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都同意修订前述的三个指令,其中,针对第8号指令的建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已经同意总体上加强对法定审计的规定,具体修订的内容包括:审计登记的要求、建立审计指令评估方法、引入公共监控、按照欧盟认可的国际标准审计方法进行审计、不同成员国之间监督机构的相互合作系统以及与第三国的监督机构合作的系统,比如,加强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审查委员会的合作。另外,欧洲委员会也同意组织研究如何解决当公司出现丑闻时,审计人员常常成为公司赃款藏匿者角色的责任问题。到2005年10月,有关审计的通报(Communications)就已经完成{6}。 二是为对美国的《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Act)的努力有所回应,对制度竞争有所表示,欧盟也在2002年之后不断修订和提出新的公司法指令的尝试,其中,有关审计人员及审计的提议是最重要的两大议题之一。但是,考虑到审计的特殊性和欧盟对审计的持续关注,在2003年欧洲公司法改革高层小组提交的改革建议之下,欧盟理事会的改革更提出了短、、长期的规划,即《公司法行动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 Company Law Action Plan,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所体现的内容。与此同时,欧盟也专门发布了《关于法定审计的十项行动计划》分头推进。 由于美国安然、世通和欧洲大陆的一些公司丑闻加深了人们对审计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美国《萨班斯法》的出台,欧盟对属于公司治理中介环节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7},有关中、短期行动计划已经出台{6},力求亡羊补牢。而且,在具体方法上,欧盟与美国的做法也有相同之处。比如,2002年欧盟已经通过立法采用国际会计标准(IAS Regulation)。到2006年修订的有关审计的公司法指令要求,每个公众公司内部应设置审计委员会,这是强制性的要 求。这和美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是欧盟公司法指令,包括对于法定审计的改革措施的推出也受到各成员国的改革促动,比如,英国是欧盟各国中最早对安然事件给予反映的国家,英国快速提出了“后安然时代的改革激励措施”(Post-Enron Incentives){8}。虽然也有学者认为,英国的反映是个别国家的单独选择,并非是欧盟对策之必然组成部分{8},但是,成员国的快速应对必然促使欧洲委员会考虑尽快完善制度,防止严重的同类事件在欧盟的资本市场反复出现,损害欧洲资本市场的公信力,造成资本的浪费和投资者信心的挫伤。不仅如此,成员国的改革内容也对欧盟层面的改革提供了直接的启发,从内容上看,欧盟第8号指令的修订内容与英国公司法改革的审计内容非常一致。英国2006年公司法修订案第16章(Part16)包括详细的条款,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比如,有关审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责任限制协议(LLAs),明确该类协议的范围(第534条);一旦审计人员对公司行为不当,禁止他排除责任或从公司获得豁免(第532条);对于有意地(Knowingly)或卤莽地(Recklessly)将误导性的信息加入审计报告的审计人员给予刑事处罚(第507条),等等{9}。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也有相似的规定。 三、改革成果的形式 欧盟公司法统一的主要形式有:规则(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和决定(Decisions)。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及第191条的规定,规则直接适用到各个成员国,指令需要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但对具体的转化形式,条约没有规定。决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决定所指的成员国和企业等有约束力。除此之外,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也可采纳建议(Recommendations)或意见(Opinions)的形式,后两者在理论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除此之外,欧洲委员会也采用通报(Communications)的形式,在具体情形下,通报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10}。 在公司法协调化的进程中,欧盟并非功成名就,而是刚刚起步,对于哪些内容应由欧盟法加以规定,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仍有争议,不仅在政治家之间很难统一意见,即使在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之间也没有定论,不过,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所谓“立法者的竞争”与“一切交给市场”的界限。在美国,“立法者的竞争”和“一切交给市场”是随处可听到的争论口号,这一争论也在欧洲出现,不过在一般意义上,欧洲人有一种共识:欧洲内部市场应当有某种程度的联邦公司不断推出。 但是,随着公司、证券乃至资本市场的立法越来越广而且速度越来越快,依靠复杂的程序不断推出新的公司法规定及指令固然必要,但是欧盟也意识到,必须出台多种形式的法律文献,以便各个成员国选择采纳和快速实施。规则和指令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在公司治理的自律性规则(Self-regulationRules/Codes)越来越在各个成员国流行之时,所谓“硬法”(Hard Laws)和“软法”(Soft Laws)的变化选择也使欧盟层面的规定有了新的考虑。勿庸置疑,硬法包括前面提及的规则、指令、决定以及国内法的改革措施,比如,关于法定审计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一直采用“硬法”的形式,该种形式选择的本身也表明了欧盟对独立法定审计的重视、欧洲委员会对连续财务丑闻打击下重振市场信息的强硬手段以及各个成员国对于欧盟审计改革举措的认可;而软法则指向欧洲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的通报、各个成员国公司法改革中的最佳行为守则(Codeson Best Practice)、统一的会计审查标准(Standards)等文献,其效力介于“具有法律拘束力和没有法律拘束力之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往往“产生实际效果”。 从成果形式看,大一统的公司法并不是欧盟追求的理想,欧盟内外的国家间的制度竞争是促使欧盟及成员国不断改革公司法的动因,在实践中,究竟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立法,还是交由市场解决所有的问题,在美国和欧洲大陆都是有争议的。按照2001年成立的公司法高层专家小组的建议报告,欧盟改革公司法的努力也并非必须以“指令”或“规则”形式出台,以免日后在成员国的推行困难,也可考虑更有效率的“建议”形式(软法),甚至可以考虑建立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能够进行讨论的机制,也是会对各方都有裨益的建制。总之,为了能够尽快出台对策和获得欧盟各成员国及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认同,并为他们留下通融的空间,采用软法的形式和设定未来沟通和进一步协调的途径,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 由于公众公司的审计关系到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所以,欧盟成员国早就有共识:法定审计指令中的内容,特别是审计的职业资格、独立性等应以“硬法”的形式出现,而且,受到美国立法的启发,到2006年修订的有关审计的公司法指令,欧盟也要求每个公众公司内部应设置审计委员会,这也是强制性的要求。不仅如此,早在2005年2月15日,欧洲委员会的建议中已经提到,公众公司董事会至少要设置三个委员会: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这也成为欧洲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对公众公司的强制性要求。 四、欧盟法定审计改革的着力之处 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继承和发扬了原来的指令,具体的方式如下: 1.有关法定审计人员及审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的内容,与原指令保持一致。 2.有关法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修订后的指令扩充了原来的内容,使之成为2006年修订的着力之作。 在安然等财务丑闻爆发之前,无论是否充分,美国和欧盟都已经在法律中规定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并且已经认识到审计人员等专业人士的独立性对于其履行对公司及投资公众的职责是必要的。不过,审计人员因与公司有合同关系,他们和律师和投资银行家一样,是公司聘请的并由公司付钱,公司的具体指令来自管理层,为公司财务提供审计是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但是,他们为公司的投资者利益,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及公众利益负责,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呢?在美国,理论界和立法者都将审计人员视为“看门人”:他们既是公司聘请的看门人,“看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公共“看门人”,对投资公众承担的忠诚责任。以United States v. Arthur Young & US805(1984)案件为例,法官认为:”在核查对公众发布的、描述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时,独立审计人员承担超越其与客户关系的公共责任。独立公共审计人员执行着最终对公司债权人、股东和投资公众效忠的特别职能。这些公共‘看门人’的职责要求审计人员对其客户保持完全的独立和对公众信任的全部忠诚{3}”。 在21世纪初陆续爆发的财务丑闻后,欧盟的立法者也注意到,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不仅限于审计业务本身,它们也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等其他非审计业务的服务,而且,美国的经验已经表明:从非审计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可能远远高于从审计中获得的利润。审计人员及审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已是不争的事实,美国的统计非常说明问题:在20世纪的最后25年里,美国审计师事务所利润的12%-50%来自咨询费{5}。因此,如何在立法上着力规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促使审计师及审计事务所保持不影响其公正、客观审计的独立判断,避免利益冲突,成为欧盟修改第8号指令的重点。 但是,即使有欧盟层面指令的规定,在审计人员、被审计公司及第三方构成的三角关系中,如何认定审计人员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性质呢?从上个世纪末欧盟内部的调查结果看,多数欧盟国家的国内法认定这一责任是侵权性质的,少数国家认为是契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12}。因此,欧盟层面的立法并未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基础。当然,这也影响到在欧盟的立法中如何规定法定审计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比如,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范围、硬法和软法的选择,等等。 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犹豫是有原因的,面对强化审计人员对第三方责任的建议,欧盟考虑到了问题的另一面:一是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引起审计专业人士的危机感,不利于营造宽松的审计环境,反而成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讨价还价的砝码;二是还有一种现实的担忧:随着安达信的退场,只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市场竞争,如果强化责任,很有可能就在不远的将来引发垄断方面的更严峻困扰。考虑到这些问题,欧盟本身没有建议将审计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方面,而是交由国内法解决。但是也有学者建议仿效德国的实践:建立审计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但审计人员仅对其重大过失引致的第三方损失负责。总之,关于欧洲委员会是否应当出面管制审计人员对第三人责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仍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3.在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成员国的调查和处罚、公众监督和成员国间的监管安排与承认等方面,增补了新的内容,使得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在体系上更加完整,在内容上更加充实。 结论 审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键作用,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中都有共识。本世纪初陆续爆发在世界不同资本市场的财务丑闻,使得各个相关国家都得以全面审视独立审计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美国、欧盟审计的改革是此后发生的典型事例,它们也启发了其他资本市场的监管者、投资公众、上市公司及审计人员,立法、修改立法、发布及完善行业准则已经成为这些地区及国家纷纷采取的行动。我国立法者和专业领域的组织者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而且,我们也在继续关注主要资本市场的变化,希望能够从这些市场的变化,包括立法变化中发现我们未来完善立法的方向和监管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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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风水尚

德国界定会计人员有严格的要求,可以不问专业出身,但特别重视实践能力。培训和教育手段也多种多样,如讲座、制作光碟、开辟网页、现场指导等;并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接受能力进行有差别的培训和教育。 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 会计审计师是德国会计专业领域层次最高的行业人员。他们通常要接受高等教育,也可在有10年专业实践的基础上参加考试。如果大学学制是4年,他们需参加3年的专业实习;如果学制是3年,则需参加4年的专业实习。考试合格后,他们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式,证明其能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并按规定投保个人相关保险后,才能成为一名会计审计师。 由于会计审计师职业要求较高,培训及继续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德国法律特别规定,会计审计师每年至少要参加20个学时的再培训。培训有面向刚进入实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也有针对国家考试考前辅导的培训,还有大量针对专业人员知识更新的再培训,其时间不等,大多都是利用休假等空余时间进行。 德国的中初级层次会计人员类似我国的中初级会计人员,他们称核算员和会计主管。与会计审计师必须接受高等教育不同,中初级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职业教育途径接受技能训练。一个中学毕业生毕业后,要想从事会计职业,首先必须在职业学校接受3年的工业销售专业学习,期间有一大半的时间要在企业进行相关工作的实践锻炼。 他们学习的课程有会计学、数学、企业经济管理基础知识等,毕业后他们通常会在企业做主要工作人员的助手。工作1年至2年、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后,他们可参加再培训,并通过总账会计的考试。这项笔试的内容既涉及销售、采购、物流、营销等与会计相关的经济知识,还涉及成本核算、企业财务管理、税法知识等,要求考生根据联邦法规、国际法相关法规制作报表,同时对有关报表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有关资料从管理角度给决策层提供意见和建议等。考生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后,才能从事总账会计也就是会计主管这一岗位的工作。 多由权威机构组织发起 德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通常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由德国会计标准制定委员会(DRSC)负责。该组织是会计标准制定的权威机构,因为其职能还涵盖制定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地区委员会有紧密的合作,并使德国的会计规章制度尽快与国际标准相协调,这对于会计领域的最新标准、前沿领域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是由德国联邦会计师审计师协会(IDW)组织。该协会相当于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主要职能是拓展会计审计师的工作范围,培训青年会计审计师,支援他们的日常工作。 三是由德国工商总会(DIHK)发起,由其下属机构组织包括对会计的监管和培训教育工作在内的各行业的职业教育等。 四是由德国联邦税务代理人协会(GCTAA)的会员承办。该机构是税务代理人、税务顾问和税务咨询工作者的协会组织。该协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对会计人员和税务咨询人员的工作交流实施监管,以保证其充分履行职业义务,并负责财税人员的职业培训以及资格认证。 会计人员主动要求更新知识 在德国,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已经成为会计从业人员一种自觉的行为。这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所致:一是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针对性强,能够及时地满足参训人员的需求;二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要求高,压力大,所以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因为他们如果不及时更新知识,一旦工作出现失误,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企业里的核算员,要想成为主管会计,也必须参加严格的考试。考试因此成为检验培训机构培训效果和受训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考试成绩还是用人单位衡量会计人员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 既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又注重严格的考试,这成为德国人才培训的鲜明特征和成功经验。 这与我国会计人员被动地参加职业培训、甚至需要通过严格的课堂点名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培训体制没有完全市场化,过多注重理论知识,忽略实践知识,针对性不强,使被培训者无法从中掌握太多实用的知识,且社会缺少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育经验的多栖教师的挖掘和培养,以致会计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之路越走越窄,无法满足会计从业人员的需要。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的本身进行检查监督,藉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会计监督可分为单 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单 位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 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疗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陈担最终责任。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 发现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委托单 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属于。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第十二章会计职业道德评价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实质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方法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实质 1.道德评价的物件——人的道德行为。 2.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概念——是以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为标准对会计人员和从事会计业务的行为实体的职业行为进行道德或不道德的价值评价,以达到褒正贬邪、抑恶扬善的目的。 3.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实质——是会计行为道德规范这种“软”约束付诸实施的必要方式,借助于道德评价,会计道德规范才可能发挥潜在的裁判和激励效力。 【2008年•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实质是会计行为( )付诸实施的必要方式。 A.道德修养 B.道德实践 C.道德规范 D.道德标准 【答案】C 【2007年•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实质是会计行为是否符合( )的要求。 A.诚实守信 B.客观公正 C.会计法规 D.道德规范 【答案】D 4.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形式: (1)社会评价,分为同行业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使用者评价及社会公众评价等。 (2)自我评价。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一、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一)“善”或“恶”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善与恶作为一种伦理范畴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它指的是行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不是我们在特定意义上理解的狭义的善与恶。从这点上来说,一切不良道德行为都应该被归属于恶,如工作不尽职、说谎话、占小便宜、不遵守公共秩序等,并不一定要干出十恶不赦的事来才是恶。 【2008年•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是( )。 A.美与丑 B.善与恶 C.正义与非正义 D.规范与不规范 【答案】B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 1.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衡量其行为道德性的根本标准。 2.是否有利于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最基本的评价标准,也是会计职业行为是与非的基本界限。 3.是否有利于保证各项会计业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单位的发展——生产力标准的具体化。 4.是否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会计职业道德善恶标准的性质 1.善恶标准的客观性——不是哪个人主观臆造的。 2.善恶标准的相对性——不断发展变化的。 3.善恶标准的绝对性——从本质上看,善恶有其相对不变的客观标准。 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依据 (一)对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依据的认识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依据是指评价物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供给评价主体与标准对照的根据。 【2009年•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物件是会计人员的( )。 A.职业素养B.职业技术 C.职业道德D.职业行为 【答案】D 【2007年•判断题】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物件是会计人员。( ) 【答案】错 要对会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评价,就要涉及会计人员的行为动机(实施行为的主观原因)和行为的效果(产生的客观后果和结果)。 (二)坚持把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作为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动机在道德评价中应占首要地位 在道德评价中,应该特别强调实践的检验作用。 总之,我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基本的原则是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此前提下,略微偏重于行为的动机,在检验动机时主要依据行为效果。联络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看动机,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地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方法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方法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考核评比等方法来进行。 一、社会舆论的评价方法 1.我国发生的几起重大财务舞弊案,都是由舆论传媒首先披露出来,然后司法介入而最终解决问题的,如“琼民源”、“银广夏”等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 2.社会舆论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范围的广泛性,凡是存在人群的地方,任何人都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制约。二是外在强制性,也就是任何人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 3.社会舆论成为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 4.社会舆论就其产生来说,有自觉和自发两种方式。 (1)在会计领域,自觉的社会舆论是指党和各级人民 *** 以及国家会计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表彰和肯定优秀会计人员,谴责和否定少数会计人员的不道德行为,对会计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从而形成一种精神力量,使会计人员接受并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2)自发的社会舆论是指人们不由自主地对某种道德行为的议论和评价。 5.社会舆论在道德评价中的特殊作用,使得每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时时都处于一种严密的社会监督之中,督促会计人员反省自己,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二、传统习俗的评价方法 1.传统习俗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全民性。 二是阶级性。 【2009年•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中传统习俗的评价方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阶级性;二是( )。 A.社会性B.传统性 C.全民性D.自然性 【答案】C 2.在会计实践活动中,要充分肯定、大力支援和倡导新的社会精神文明中的新风俗、新习惯;用这种新的精神文明来改造包含有合理因素的旧风俗、旧习惯,使其适应新的会计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而对于旧风俗、旧习惯中的糟粕则要进行揭露、批判和抵制,努力消除它们的影响。通过这样的道德评价,努力使新的会计职业道德得以蓬勃发展,使新的会计职业风俗贯穿于整个会计活动之中。 三、考核评分的评价方法(定量评价方法) 1.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中采用的考核评分的评价方法,是由会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以及会计法纪、制度的要求,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种表现划分为若干专案,并确定各专案的评分标准,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式,对个人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考核,用考核分数来反映评价优劣的一种评价方法,是目前较积极主动的一种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方法。 2.特点(5个) (1)使过去自发的主观的评价方法转变为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更为积极主动的评价方法; (2)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从虚到实,从无形到有形,从而使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3)使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和评价纳入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单位的活动中,使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组织落实; (4)实现职业道德教育评价与解决实际问题密切结合,增强思想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实效; (5)在发扬传统的评价方法的优点的同时,将道德评价建立在高度的集体荣誉感的基础上。 3.考核评分的方法——个人评分和集体评分两类。 4.具体做法 (1)制定考核评分标准。 (2)明检。由本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公开检查,对照标准评分。 (3)互检。 (4)暗察。由上级机关不定期地深入基层暗中检查,并进行评分。 (5)社会监督评分。 5.关系 几种评分方法,可以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并配合当时的中心任务单独使用或综合使用。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方法体系。 (1)从评价的形式来说,社会舆论、传统习俗、考核评比记分方法属于“外在”的方法,而内心信念的评分方法则属于“内在”的方法。 (2)从评价的开展来看,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中除了自觉的社会舆论外,主要属于传统的、自发的方法,而考核评比评分方法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新创造出来的一种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目的更明确、更为积极主动的评价方法。 (3)从对评价活动的控制力度和操作上讲,考核评分方法较之前者更好把握、更好操作。

职业教育的研究在我国已有多时,原来的研究高层上主要在政策上,第一线主要在学科上的研究,本文主要是讲述第一线研究的深入问题。观看教师们写的论文,职业类学校的课题,可以有一个八股文式的结构。 1、学生分析、市场需求。 2、教学改革 3、校内实施 4、取得结果 很多文章看了有一种没有说出点子上、没有深度的感受,而且都差不多,有一种类似。仔细思考,我们的研究缺少对教育物件心理研究、职业教育学的研究,科学性在文章中很难体现,无非是一种做法。事实上看一些大师的讲话也是如此。原因在哪儿?答案是没有实践,仅是一种观察报告。私下和一些职业教育权威聊过,发现他们自己也有很多困惑,他们提出一个说法,真正的教育专家是第一线的教师。进行最多的研究是实践课程的研究。 现在有几个问题大家看看: 学生有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学习动机有内和外之分,技能提高有停滞期,形成技术工人素质有技能、职业、知识组成。 要从心理学入手,教育学为依据。举例说明如下: 多媒体在使用时大家都知道,刚开始效果很好,一段时间后学生就不愿看,我们的学生也是成年人,有一定的基本思维,教师给他看这些东西知道是当他小孩看,你看大片能看几次,“无极”好看吗?可能“一个馒头的故事”更好看,问题在哪儿?兴趣是非智力的,它是用来促进学习的内部动机,真正的学习是靠内因的,如果一味让兴趣起作用,后面的兴趣要更强劲,这不是办法,办法是给学习的内容是可思索的,因此“一个馒头的故事”会比“无极”更有趣,因为他让人思考了。学习技能有三个阶段,学会、懂、解决和分析问题,学会是一个质的变化,学生很感兴趣,也是很积极的,但懂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需要长时间的练习才能真懂,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更高一层面的。职业学校技能教育主要是学会和懂这一阶段,第三阶段要和企业一起合作解决。

是的,你的会计证的主管财政部门会每年或每两年组织后续教育,一般是交钱、买书、听课、考试,大多是年底进行,有的地方已实现网上课程和考试了。你可关注你所在的财政局的网站公告、电视公告等等,也可以打电话问。

会计的继续教育去当地财政局报名,时间可以在财政局网上查。

全部在一个机构操作:财政局下的会计管理科。

网上会计继续教育就是在网上听会计视讯课件,然后再考试的过程。

相对于现场培训来说,网上会计继续教育有不少优点。

登入当地会计网进行继续教育报名并缴费,东奥会计线上与各地会计主管部门采用网路培训方式联合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学习足不出户,降低成本。来东奥完成会计的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也可以登入当地财政厅会计处网站,服务大厅—继续教育情况查询,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即可查询继续教育的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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