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土星
1.审计独立性不强。根据国家法律及法规,我国审计机构或部门及事务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外来和内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但在现有审计体制下,审计的独立性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国家虽然以法律制度规定了审计的独立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或是内部审计都会受到社会利益的驱动而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权威性不够,导致审计的独立性不强。2.审计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素质总体偏低。一是人员老化,二是技术职称总体偏低,三是风险意识淡薄。21世纪已经进入了网络经济的时代,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网络经济逐步扩大,面对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些新的变化要求审计人员积极借鉴先进理念和经验,掌握最新的审计技术与方法,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但当前我国审计人员多数从会计岗位选配,知识面窄,结构单一,面对新的形势和变化,感到无所适从。一方面部分审计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自身业务能力不强,审计技术方法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缺少现代内部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经营管理和工程业务等方面的知识,遇到新的审计业务领域无从下手。此外.审计人员自身存在的畏难情绪和“好人主义”思想,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影响了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威信的提高3.审计违规处罚轻。在确定审计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后。法院及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但从我国审计舞弊案处罚的历史来看,呈现出“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现状。笔者认为,行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行为责任,是某一行业为了规范行业行为而制定的一种内部规则,行政责任的最高处罚就是将不遵循规则的专业人员逐出行业之外刑事责任是一种社会公共责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一旦某人触犯了刑法条款,则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责任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与调节的。因此,一旦这些主要应有的利益被虚假会计信息所误导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其违法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创13720050898
审计人员力量不足,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意识不强。(一)审计人员力量不足。随着审计全覆盖推进,审计项目和任务逐渐增多,而审计人员被其他单位抽调、配合党委政府工作等情况不在少数,现有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显,项目组长多为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质量负责制得不到切实保障。同时,由于“两统筹”推进中对打破审计机关层级、业务领域的界限的客观要求,审计任务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而现有审计队伍缺乏“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审计干部专业知识较单一,多层次、多视角透视问题能力不够,对政策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宏观综合分析能力与审计组质量负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意识不强。通过近年来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的质量检查,以及日常的项目审理工作,发现尚未形成“质量至上”的审计文化,部分审计人员在审计任务繁重和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审计风险防范意识减弱,侧重追求审计目标的达成,对审计规范化要求相应有所放松。部分审计质量控制环节没有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把好关,如各环节把关都聚焦在已发现的、重大的问题,而容易忽略了是否存在应审计未审计、应发现未发现问题、应反映未反映问题的情形,多级质量控制下依然可能存在质量控制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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