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计--阿梅
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就是提高任何单位内部审计的质量,起措施可以从下面五个方面入手。提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具体措施:1、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必须转向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2、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3、加强内部审计的立法工作。对因工作不当出现失职行为的内审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4、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复查。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复查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质量复核和内部审计组织外部的质量检查这两个方面。5、审计人员自身独立性的认识和理解。内审人员的独立性起根本作用的还是其内在的、实质上的独立性,自身需要认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具体表现:(一)组织地位,接受报告的工作人员权威客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并不是指对象的独立性,而是接受报告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足够的权威,能够保证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给予合理、正确的分析、判断,并及时采取改进行动。(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1、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内部审计人员不应该开发制定程度、编制记录或从事其他需要由他们进行检查和评价的活动。3、在可能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主任应该对分区负责的内部审计入员的工作定期轮换,以免除可能因长期审计同一单位而导致客观性的损害。4、对一些反映重大问题或潜在的控制缺陷的审计报告,应该重点关注,对审计结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推敲,以保证审计结论和建议是在客观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观点。5、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将出现的或经过合理推测可能出现的厉害冲突或偏见的情况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保证工作的独立客观性。6、在确定审计项目、分派人员时,内部审计主任应该充分考虑潜在的利益冲突。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评价组织控制以确保揭露组织潜在的风险和经济高效地达到组织的目的和目标。我国审计人员应该执行内部审计职能,提供客观地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更好保证审计活动的客观、有效的实行。
Mary瑶瑶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受外来或内在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具体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被审计者的经营活动;审计机关的经济利益与被审计者经济活动的成败不发生关系;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者及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没有厉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者主要负责人之间应当没有伦理上的亲密关系。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亦是如此,就其独立性而言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1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互不隶属,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企业高层领导负责,或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2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只能专职,不能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企业应当向审计人员适当授权,以便审计人员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这样可以使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业务关系上超脱,不带偏见,不为部门厉害关系所左右,能够从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恰当的审计建议,客观、公正的行使审计监督权。3 企业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就是实行专职审计监督和服务,不能经办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只能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4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能够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揭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指使和干扰,始终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工作。注会《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审计规范独立性原则独立性A、含义对于向审计客户提供的鉴证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对于向非审计客户提供的鉴证业务,如果报告没有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对于向非审计客户提供鉴证业务,如果报告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则要求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并且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在该客户内有重大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B、威胁独立性的情形1.经济利益2.自我评价3.关联关系4.外界压力C、防范措施(具体内容见教材)1.职业、法律和规章的防范措施2.鉴证客户的内部防范措施3.会计事务所的防范措施(总体措施、具体措施)D、业务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在审计业务中,业务期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的期间。E、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1.经济利益2.贷款或担保3.与鉴证小组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4.家庭和个人关系5.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6.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7.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8.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在长期联系9.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专业胜任能力A、专业胜任能力两个阶段:一是获取,一是保持B、对聘请专家的监督和知道意见包括:1.要求这些人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2.要求这些人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3.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我国审计职业道德中关于审计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我国1992年制订的《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实上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悖于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的,审计服务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形式上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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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独立性的总体要求: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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