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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应该在公司的内部政策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如果公司有相应的规定,就应该遵循规定来处理请求。如果没有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1. 保持客观和诚实。审计师应该始终保持客观和诚实,不能因个人关系和感情而放弃职业操守和责任。2. 拒绝家人的请求。审计师应该直接告知家人,公司的审计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不能为个人请求干扰审计过程的独立性。3. 向上级或监管机构报告。如果家人的请求可能会对审计过程造成重大影响或涉及到法律问题,审计师应该向上级或监管机构报告,以避免潜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总之,处理此类情况需要审计师在处理与家人关系时保持客观和诚实,并根据公司政策和职业操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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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师与其他有利益冲突的机构和个人之间的独立性。是:1. 审计师不得担任受审计的实体的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并且不得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实体的管理人员;2. 审计师不能担任受审计实体的经纪人,仲裁人,仲裁人或其他以其他方式与受审计实体有金融相关利益的人员;3. 审计师不能接受受审计实体的股票,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4. 审计师不得担任受审计实体的供应商或客户,或者与受审计实体有金融相关利益;5. 审计师不能担任受审计实体的法律顾问或税务顾问;6. 审计师不能担任受审计实体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的管理人员;7. 审计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其他审计有关要求。审计独立性是确保审计活动具有公正、客观、专业的特点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审计师不得担任受审计的实体的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实体的管理人员、经纪人、仲裁人、仲裁人或其他以其他方式与受审计实体有金融相关利益的人员,不能接受受审计实体的股票、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不能担任受审计实体的供应商或客户,或者与受审计实体有金融相关利益,不能担任受审计实体的法律顾问或税务顾问,不能担任受审计实体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其他审计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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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你说的,“是否包括行政机关的下级直接拨款单位”?应该属于“本单位”的性质。 因为“本单位”的基本特征一是管理权力关系,即一方对一方有领导权,决策权,并存在一个向另一个负责的关系;二是经济利益关系。即资金或经费的管理或分配。三是人事权关系,即可对其人员的任命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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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过程中,如果家人提出求情,审计人员应该根据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准则,客观、审慎、公正地进行审计,不受家人求情的影响,凭借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审计,以便达到审计的目的。同时,审计人员应该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家人提出的求情,仔细检查相关证据,并正确审计账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达到审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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