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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部分组成。中国的审计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确立,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宜,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独守性和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审计法》规定,我国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为政府内设机构之一,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行政型体制: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别,其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或议会,依靠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国有审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体系的一个监督机构。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有利于对政府行政部门实行有效监督。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虽不隶属于司法部门,但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是国家审计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二条道路,其作用和影响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它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行政型审计机关独立地位低,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审计监督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发挥-这种模式主要以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为代表,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后,这些国家已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现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行政型模式。四是独立型。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以德国、日本为典型代表,独立型审计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但是在三权分离的政治体制中,绝对的独立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它更偏重于服务立法部门。我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既可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但这种体制与立法型体制比较,独立性较弱,而且很容易条条块块相互干扰,尤具是在中央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寸,地方审计机关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这是我国审计机关体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国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应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2.平行结构的内部审计机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审计署制定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在领导体制上,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又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西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有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受审计主计长的领导、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和主计长的双重领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总裁或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是西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从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看,不少单位仍习惯于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之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具独立性相对较弱,对本单位或本级管理活动的监督难以开展,而是较多地对下属机构或下一管理层次进行监督。因此,必须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设置多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是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总裁或总经理领导之下,有利于审计管理当局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但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而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的位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又直接影响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因此,审计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此,可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副职,从而可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二是受本单位权力机构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内部审计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审计董事会必须注意加强与审计管理当局的有效沟通,将审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管理层,以便于其改进工作,为此,可设审计委员会,改善单位权力机构与管理层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沟通。3. 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审计组织目前,我国法律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的社会审计组织是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由注册会计师投资设立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社会审计组织则是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独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形式除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两种类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设的,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中小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兴起的,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人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仟公司制的区别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20世纪90年代美国率先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英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LLP”这个后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要求。因而应借鉴国外经验,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独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另外,《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遭到社会各界的重大批评,它被认为是我国审计质量状况不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应当明令禁止。

审计师独立性最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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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1.从审计关系层面看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影响审计独立性。注册90会计师的执业素质包括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截至21世纪初,我国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方面最大的缺陷是知识结构不平衡,在专业知识如会计、审计方面的认识水平高,而在其他方面的知识水平较低。然而,从事审计工作要与各行各业打交道。例如,让一个不懂计算机知识的人去审计全面电算化的公司的会计资料,他不可能知道该公司整个账务处理过程的漏洞和薄弱点在哪里。在职业道德方面,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长,被审计单位缺乏法律诉讼意识,许多审计人员屈从客户和上级等方面的压力发表虚假报告;注册会计师为谋求个人私利而丧失审计独立性也是常有的事情。第二,审计收费影响审计独立性。首先,审计收费过低会影响审计独立性。2000年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迅速增加,在审计行业形成了审计服务供大于求的局面。面对激烈的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以在审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取“低价式进入策略”,即将最初几年的审计费用设定在审计成本以下,并希望通过较长的审计约定来弥补此前的损失,但是过低的价格是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注册会计师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最终将导致审计质量降低,这无疑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会出现逆向选择的动机,不仅竞相压低收费、发起回扣竞争,甚至会出现出卖审计意见等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同时,审计收费过低使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求生存而通过降低审计标准、减少审计程序来完成法定业务,或者为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不合法要求,从而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进行舞弊,违反市场规则的无序竞争最终将使注册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留下众多隐患。其次,审计收费标准不统一也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由于审计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价格往往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直到十二五期间,我国审计市场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审计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委托人资产规模的大小,有的认为委托人公司盈利越多,则应缴纳更高的审计费用o g3]P68-69因此,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收费,有的按客户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费,而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来确定审计费用,这些做法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审计收费标准的不统一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积极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付出同样甚至更多劳动的情况下却可能得到不同的甚至更低的劳动报酬,这就导致了他们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迎合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者的意图,最终丧失独立性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影响审计独立性。理论上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由审计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方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审计。但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的,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股权过分集中产生了许多制度性缺陷,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普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高层管理部分成员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股东大会也只是一种形式,监事会自然也起不到监督的作用,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就产生不了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2.从社会层面看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影响审计独立性。市场需求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社会对审计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的这种特定背景导致在我国多数会计报表使用者并不真正关心审计行业的执业质量。由于对高审计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不足,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将会缺乏提高执业质量的动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3.从文化层面看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中国和东亚社会的历史上,一直是由儒家伦理担当维系社会秩序的纲维。近现代以来,由于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欺凌和冲击,这一纲维逐渐解纽,但并没有彻底坍塌,仍在民间起着维持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在当今中国人的生活及各个方面“中庸”依然盛行。儒家伦理的“中庸”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中庸是指恰到好处,过犹不及。在“过”与“不及”之间“中行”。对于审计师来说“过”与“不及”很难把握,在利益面前,很多审计师选择了“不及”而抛弃了独立性。第二,作为儒家特色的中庸之道要求人们在考虑问题、采取行动时,从全局出发,不是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这也不一定适应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不进”“不退”则“适中”这种过于谦逊则有迂腐之嫌;推崇清新寡欲,难免疏于参与和进取;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势必有碍于创新和进步。“中庸”处理问题善于“审时度势而后行”,不愿冒风险,且讲究人际关系抹煞个人观点;“隐恶扬善”,“执其两端”搞折中。而审计的原则是“求实讲真”,审计的工作是“查账”。这样的原则与“中庸之道”是违背的,在矛盾之中,审计师们往往潜移默化地选择“中庸”之道,那么,为了自己的工作能让审计三方关系人都满意,牺牲的只能是审计独立性。预防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措施在探讨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预防措施上,笔者认为究其实质是应该从内、外两方面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所谓“外”就是从外部环境,主要从制度上为独立性提供支持;所谓“内”,就是让审计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内在精神追求、自觉行动。1.加强审计制度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第一,平衡审计与被审计方力量,改善审计委托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儒家思想为精神核心的国家里,想要做到强势必须赋予其国家级特有的职权,也即自身的独立性除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外,更需要依靠充分的社会认可度,即社会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以普通经济主体的身份,去驾驭经济实力强于自己的企业,本身就处于弱势。建议从事审计签证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试图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出现,以充分代表广大投资人的利益,运用强势手段去审核经济实体,使二者地位发生改变,而且不会在面对来自各方的干预时处于劣势。也许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改变两者的地位是及其困难的,那么我们也可以尝试去建立一种平衡机制是审计与被审计双方达到力量平衡。若两者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将更利于审计人员恪尽职守,审计独立性也就有了保障。第二,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代理效率。代理问题可能会带来效率损失和较高的代理成本。为了改进委托代理问题带来的效率损失,委托人可以设计一种机制或合同,能给代理人提供袭击和动力,使其按有利于委托人的目标努力工作,即提供一个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安排风险、收益和动力的制度。也就是说,把结果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最优的分配,由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使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与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实现两者的激励相容。2.加强独立意识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第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每一种职业的职业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应从学校教育抓起,建立包括学校教育、岗前教育和后续教育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在学校教育方面,应把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专业必修课程,真正重视会计、审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在岗前教育方面,可以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将职业道德内容融人考试内容中进行考核;也可以建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注册登记和聘用。在后续教育方面,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注册会计师终身教育的内容。第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建设。我国频频曝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事实上正表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需提高诚信水平。我国证券审计市场面临的“诚信危机”,一方面反映了审计师在面临诱惑时放松了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反映了相关监管制度的缺陷。因而要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建设。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应包括三项内容:社会责任、风险控制和客户理念。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义务是协调资本寻求者和资本提供者的利益冲突,并通过减少资本提供者和资本寻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资本提供者的利益。客户理念主张注册会计师应把自己看作是当事人(资本寻求者)的生意合作伙伴,强调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并认为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最大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重心。这种企业文化过分强调资本寻求者和注册会计师自己的经济利益,忽视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利益,因而它是和社会责任理念相对立的。风险控制理念介于上述两种企业文化之间。它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中立的,既不完全偏向于资本提供者,又独立于资本寻求者,它在注重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同时,强调控制独立性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越接近于客户至上理念,独立性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越接近社会责任理念,这种企业文化就越有可能制约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着力培养社会责任理念企业文化,强调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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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子0113

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亦称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者构成。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民间审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独立承办审计业的组织,是独立存在的经营性中介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内部从事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是组织内部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都是我国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体系、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审计相对于外部审计具有如下特点: 1、在审计性质上,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签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 2、在审计独立性上,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3、在审计方式上,内部审计是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进行审计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审计大多则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围上,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外部审计则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 5、在审计方法上,内部审计的方法是多样的,应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审的一些程序;外部审计的方法则侧重报表审计程序。 6、在服务对象上,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 7、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8、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为主;社会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单位;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9、在审计权限上,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 10、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国家法律只能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而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 11、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应该而且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二、明确协调目的,讲究协调方法,注重协调效果,切实做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基础在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内容、范围、标准、依据、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处。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外部审计提供的相关资料,提高审计效率,可以委托社会审计协助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甚至可以与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结成战略合作联盟,进一步加大对单位内部的审计监督力度;外部审计可以向内部审计了解情况,在工作中得到内部审计的配合与支持,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要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目的开展。协调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对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其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注意沟通:一是知识沟通,注意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学习专业知识,收集政策法规及管理信息,讨论管理薄弱环节,明确审计工作措施;二是审计范围沟通,外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三是审计工作底稿沟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必要的范围内交流相关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量,利用对方工作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四是审计结论和管理建议沟通,外部审计通常应就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重大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五是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沟通;内部审计应与外部审计探讨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缺陷,并及时提请对方改正,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要注意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合作:一是在内部控制方面,内部审计首要目标是评价和评估内部控制系统,它通过风险评估来进行内控系统的审计。外部审计则需要对会计系统和控制环境进行初步的评估,进而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并决定实质性审计的时间、范围和程序。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受到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共同关注,当外部审计认为内部审计采用了适当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并能提供内部控制健全性的保证时,外部审计可以据此决定审计程序和重点范围,从而提高审计的效率;二是在揭示和防止舞弊方面,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都有责任防止和发现舞弊。这方面内部审计比外部审计有着更宽的角色,它可以执行系统审计包括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像考虑财务经营系统审计的常规风险一样考虑舞弊的风险,内部审计也可以参与任何特定的舞弊的调查。外部审计则更为关注舞弊可能引起的财务报表重大误报的风险,外部审计在评估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时应考虑内部审计关于舞弊的检查活动;三是在改进建议方面,提供整合治理报告内容方面的保证是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同时内部审计还可能对整合治理的程序进行检查和报告;外部审计则需要对整合治理的报告中有关内部财务控制方面的陈述进行检查。因此内部审计在编制整合治理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关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统的意见,都会被外部审计在执行检查中加以考虑;四是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方面,外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特别是外部审计所指出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进行跟踪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已采取改进措施等。内部审计要利用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内部审计要向外部审计提供所需要的审计成果,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扩大审计影响。 行检查。因此内部审计在编制整合治理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关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统的意见,都会被外部审计在执行检查中加以考虑;四是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方面,外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特别是外部审计所指出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进行跟踪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已采取改进措施等。内部审计要利用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内部审计要向外部审计提供所需要的审计成果,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扩大审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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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1.审计市场不够完善我国正在试图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像发达国家一样全面推向市场,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健全的审计市场。就审计市场的需求方而言,尽管我国现行的筹资程序、新股发行和定价方式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也确实造成了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淡漠。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公司发行新股的资本成本较低,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就意味着是否取得几乎无偿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权利。因此,地方政府都会“理性地”为所属企业争取这种宝贵的资格。可见,企业上市资格的取得并非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选择的结果。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市场需要的是独立性较低,较为配合的审计服务,如在业绩不好时,往往会对事务所或会计师施加压力。第二,由于我国一级市场的低风险高收益特征吸引了大量资金,使得本应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几乎无暇关心哪一家事务所审计了该公司,导致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削弱。第三,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权较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往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已经掌握了控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用手投票的权利”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股东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因而上市公司管理者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机,而且,独立性较高的事务所不但不能借此开展业务,反而会使客户“敬而远之”。2.审计关系失衡独立审计本来是注册会计师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对财产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活动,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的特殊关系。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很多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股份公司所导致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使得作为实质性审计委托人的股东很难行使其对公司的监督权。在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际上是由政府委派的厂长经理对企业进行全权管理,并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一些权利,包括聘请审计单位。财产所有者一国家实际上失去了审计的委托权和经济监督权。由于这种不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财产经营者取代了财产所有者,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变为公司董事会甚至管理者,使选聘制度的执行失去意义。在这种情况,由于董事会或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必然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面的有序平衡关系,再加上其权力的超常膨大,造成对审计人的种种要挟。委托与否和审计报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被审计单位。审计关系人之间权责的失衡、连环约束关系的削弱,无疑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3.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业务(如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长期以来众说纷纭。本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的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注册会计师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一直与管理当局亲密接触。这种工作上的接触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之间形成人格上的微妙的相互作用,从而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此外,注册会计师开展非审计业务,其质量可以用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衡量;同时,管理当局也是根据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他。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声望取决于他的成果。那么,注册会计师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怀疑。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说:”一旦为公司决策提建议,咨询顾问与公司之间利益的相互依存性就开始发展。作为一个成功的咨询顾问,他因为自己的声望而与公司有了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而且,这种利害关系与专任职员的利益关系没有质上的不同,只有量上的差别“。从实践方面看,“国际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的破产(安达信对安然既提供审计业务又提供管理咨询业务),以及近期“国际五大”将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分业已成定局的消息,也证明了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4.与客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当注册会计师或其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或间接与客户有经济利益时,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这里的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拥有客户的股票或其他权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客户处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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