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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做到正直、独立、客观和勤勉。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能开展那些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之内预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有违忠诚性原则的事情。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披露他们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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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是指国家审计署于1985年12月5日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由审计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制定。全文共1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组织、性质、任务、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和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是我国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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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品质、专业胜任能力等提出要求,并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和规范的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有十一条内容规范,每项内容都是为了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内部审计活动,确保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依据我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是国家审计人员的代表,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是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首要要求。第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审计人员是国家审计人员的优秀榜样,不能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第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此条规范是从事内部审计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所作审查和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不可避免地都会受到怀疑,从而与组织的利益相背,甚至带来损害。第五、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合理使用职业判断,运用必须的审计程序,警惕错误、遗漏、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第六、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会计、审计、管理、税收、相关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具备出色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第七、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组织服务。第八、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内部审计人员应要对审计信息及资料进行保密,要防止审计信息泄露。第九、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客观,公正,不能随便得出结论。第十、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审计人员需要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之间的关系,增加交流与合作。第十一、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吸收多方面知识,维自己的审计提供良好的职业功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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