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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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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关系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有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比较好的方式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所有者代表人的身份进入企业监事会,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权力。从监事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也是从财务监督的需要产生和发展完善的。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制与现行某些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另外,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会计的委派与现行政策法规并不冲突。只是非国有制企业的会计委派制问题须做进一步的深人研究。 二、正确处理好委派会计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会计师、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等各方面的关系 1.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与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委派会计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正确理解委派会计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为政府审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内部审计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不能把委派会计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对立起来,进一步理顺三者之间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3.,正确处理好委派会计和总会计师的关系。当前我们要规范委派会计和企业总会计师等财务会计主管的相互关系。委派会计和总会计师的工作目的都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职权,但两者的地位不同,委派会计代表所有者,总会计师是经营者的助手,两者的关系搞不好既不利于监督,也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只有两者很好的配合,才能便企业在健康轨道上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三、将会计委派制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政府部门直接向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委派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总监),为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业务服务并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这实质上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种改革,也对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按照《会计法》规定:M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从会计委派制的各种形式看,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有利于会计委派制的实行。财政部门应对委派会计的专业任职资格、工作业绩考核、继续教育等制定出可行的办法,以便于会计委派制的健康发展,使财政部门真正成为会计人员的娘家。 首先,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委派会计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派驻会计与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目前,各地推行的派驻会计管理办法大都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并且,主要从财政角度考虑问题,对派驻单位的利益考虑较少,所以应尽快制定《委派会计管理办法》,把派驻会计与被服务单位的应尽职责、权限、义务以及同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便会计委派制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进行。其次,加大对派驻会计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派驻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上岗之前都要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对已经在岗的委派会计人员也要根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第三,严格对派驻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对委派会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不但涉及其是否履行业务监督职责,还应将被服务单位一定时期的实际业绩纳入考核范围,使委派会计既能够履行监督职责,又关心单位的经营管理。第四,应对委派会计规定服务时间,这是保障委派会计能够行使监督与管理职能的关键。任何一个委派会计,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熟悉一个单位的经营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其他弊端,还应该规定委派会计服务期满后的轮换制度。 四、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要与财政集中收付制度紧密结合 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做法,能有效地控制财政资金收付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克扣、截留、挪用现象,以及部门、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乱开账户、私设“小金库”、坐支的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现在试行的财政集中收付(会计集中核算、零户统管)和村账镇管等会计委派制模式很好地实现了会计委派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紧密结合。 五、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其效果 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财政管理和监督弱化问题,社会腐败现象严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等。客观地讲,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十分复杂的历史、现实原因和社会因素。既然这些问题本身是复杂的,产生问题的原因也是复杂的,那么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不可能是单一的。换言之会计委派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会计委派制不能搞一刀切,一哄而上,不同的单位、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委派方式。同时,尽管会计委派制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有一定的效用,可能在某些地方和单位效果十分明显,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它的作用能不能持久还有待实践。所以想靠会计委派制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只能说实行会计委派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综合治理、齐头并进、多管齐下。另外,会计委派制本身的问题应当靠不断的实践加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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