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贱骚年
浅谈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一、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含义对于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这两个词语,我们并不陌生。但是,究竟什么是会计监督?什么是审计监督呢?(一)会计和审计。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和授权,对被审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向委托人或授权人提出报告的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一)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会计监督是指在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由此,笔者认为会计监督应该是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审计监督是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以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计监督对象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评价,以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所反映的所有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有效的审查监督的行为。按照《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的内容,会计监督既包括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对经济组织内部经济活动的监督,又涵盖了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与机构对单位的监督检查。但是,审计监督作为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与作为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的会计监督不同。审计监督是管理的再管理行为,是不可替代的。二、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比较(一)监督的范围。会计监督仅限于经济组织内部。《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法》的实施范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换言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对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法规监督本单位的经济行为,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监督范围广泛。从实务操作看:审计监督涉及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技术、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经济活动,远远超出会计监督的范围;同时,既包括部门、行业、联合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亦包括部门、单位内部各层次、各环节,设计生产、基本建设、交换、流通、分配和各非生产领域。从事综合性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处于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不仅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为官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而且对财政、税务、银行等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所从事的专业型经济管理及监督活动实行再监督。(二)监督的职能和内容。会计监督是监督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它必须与会计核算紧密结合进行,不可能脱离会计核算单独进行。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审计监督是具有独立性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监督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衍生职能是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三、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现状与建议(一)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现状。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几乎没有任何人对其质疑,会计监督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弱化,管理松懈的现象仍很普遍。如一些单位无视会计制度,过分追求企业自身利益,肆意更改企业核算基础;企业“负责人”以权压法,要求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出具虚假财务报告;部分会计人员,当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受制于经营者,不能坚持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缺乏法律体系的保障。《会计法》虽然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权利,但确保这些权利得到保障还缺少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利;二是会计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当前,正值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之际,部分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综合素质偏低,法治意识淡薄,阻碍了会计监督的实施。三是客观上会计监督“的土壤贫瘠”。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是由“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的“,负责人”对单位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具“有绝对的”决策权;会计人员对掌握自身“生杀”大权的“负责人”实施会计监督,在现实工作中缺乏实施的基础与可行性,同时也违反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基本要求。况且会计人员待遇偏低,事务琐碎繁杂,工作量大,日常忙于应付业务性工作,大多无力进行监督或不允许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事实上,实施会计监督的权利基本上等同于纸上谈兵。审计监督是对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但目前,一些领导不重视审计工作,认为审计机构可有可无,审计人员变换频繁,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监督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的作用发挥不够,审计监督还停留在传统的审计监督模式上,已经远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二)对于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建议。会计监督实施的依据是: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会计监督职能某种程度上是依赖于“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实现的。加强会计监督首先应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应重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贯彻实施,从源头上防止会计监督弱化,为会计人员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会计监督必须和审计监督等外部监督密切配合,善于利用外部审计的结果为“单位”经济管理服务,促进“各单位”守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最后,还要不断提高“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专业素养,强化会计监督意识,自觉履行会计监督的职责,正确做出职业判断,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审计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规范性、效益性,对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是审计监督工作的新课题。一是稳定审计工作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审计监督是由审计人员去实施的,审计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审计监督质量。无论是国家审计机关,还是企业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工作,都急需具有复合型知识的审计人员,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二是改变审计监督观念,实现审计监督目的。传统观念中,审计监督与被监督的对象似乎是“矛”“与盾”的关系,实际上,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要促进被监督对象规范制度管理,减少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因此,审计监督是为被监督对象服务的,不能片面的理解成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应寓服务于审计监督之中,才是新形势下的审计监督观念;三是创新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审计监督的对象、方法、实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创新审计监督工作,改革审计方式、方法,善用计算机网络,降低审计监督成本,防范审计风险,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有效地维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规范其经营行为。资料来源:
南南南南者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
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理论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师审计,但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理人在控制审计师的选择,是经理人在委托审计师审计,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及其他利益关系人。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
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审计独立与审计的可靠能否划上等号,还是值得分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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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 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 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 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 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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