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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检查或审查,是审计人员经常采用的取得审计证据的方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书面文件资料;对资产实物的检查,则属监盘的内容。检查主要包括审调和复核。审计人员在审阅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时主要审查是否真实和合法:①审阅原始凭证,应注意有无涂改和伪造现象;记载的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经手人等签字。②审阅会计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被审计单位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是否完备;会计分录编制和账户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是否一致;货币资金收支有无不正常现象;成本计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等等。③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重大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2)监盘。监盘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同时,在监盘时,审计人员还应对实物资产的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盘点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贵重物资,才进行抽查复点。采取监督盘点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账面反映一致,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存在。实物盘点工作只能证实实物的存在性,而不能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因此,审计人员一般还要另行审计,以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3)观察。观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实地察看。观察有利于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获取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资产状况、业务运转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为形成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提供依据。(4)查询与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函证则是指审计人员为了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查询所取得的证据,其可信性比较差,一般不能作为基本证据。函证所取得的证据,其可靠性虽然较高,但回收率较低。(5)计算。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往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进行计算,以验证其是否正确。审计人员的计算可根据需要进行,不一定按照被审计单位原来的计算顺序进行;计算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还要注意过账、转账等方面的差错。计算还包括对会计资料中有关项目的加总或其他运算。其中加总既包括横向数字的加总,又包括纵向数字的加总。在报表审计中,要充分注意利用加总技术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6)分析性复核。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对于异常变动项目,审计人员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合适;必要时,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都将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①在计划阶段,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借以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情况,潜在风险存在的领域,规划审计工作所需的时间、人员、测试的范围和重点等。②在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分析性复核,收集一定的审计证据,或借以发现尚需进一步检查的事项。③在审计完成阶段,审计人员对会计或有关方面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性复核,借以评价局部的审计结论和准备形成完整的审计意见。特别要重点分析在计划和实施阶段所确认的异常事项是否已收集到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报表中是否还存在重要的未确认的异常事项。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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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八)其他方法。【拓展资料】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特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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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程序有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一、八种具体审计程序1、检查记录文件。获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性质和来源、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2、检查有形资产。主要适用于存货、现金、有价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等。可为存在提供可靠的证据,但不一定能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等认定提供可靠的证据。3、观察。查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会影响审计人员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有必要获取其他类型的佐证证据。4、询问。询问程序适用于整个审计过程,对执行这一程序的审计人员的沟通表达能力要求较高。5、函证。函证是指审计人员师通过获取直接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6、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审计人员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7、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审计人员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重新执行程序主要在控制测试中应用。8、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审计人员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二、本质特征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征。三、主要分类1、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2、按审计内容分类,我国一般将审计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3、按审计实施时间相对于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前后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4、按采用的技术模式,审计可以分为账项基础审计、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三种。法律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第十条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四)是否有未入帐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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