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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剑如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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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y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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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磐石,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自2004年9月起出任监事。金磐石同志自2010年1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审计部总经理;2001年6月至2004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金磐石同志是高级工程师及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1986年吉林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9年吉林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2010年获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招商银行首席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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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nGLess

一、股东和股东大会二、董事和董事会三、监事和监事会四、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及权责招商银行董事会下设6个委员会,包括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监管招商银行不同方面的事务。所有专门委员会已清楚订明各自的权责范围。在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内部:董事会(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对全行整体风险管理规划和协调负责。总行高管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以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为依据,制定全行的风险管理政策,是全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协调及议事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政策,合规委员会和审计与内部控制委员会等负责制定全行合规管理和审计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目标与政策措施;总行层面设首席风险官,服从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代表高官层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总行层面设风险管理部、资产负债管理部、授信审批管理部和内控合规部等部门,作为各委员会下设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行总体层面风险管理工作;分行和各级支行由总行委派并对总行相应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分行行长管理风险。银行为缩短管理层次,加大管理半径,而相继分离出信用卡中心、稽核中心、单证审核中心、资金清算中心、个人贷款中心、离岸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电子银行、软件开发、电话客服中心等。相应的出现更多的职位。支行层面上(即基层网点),前台,信贷人员、办公室员工、行长。分行层面上(即机关层面上)办公室、国际部、信贷审查部、个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安全部等。所以在相应的部门可以找到相对的工作岗位,一层一层的逐级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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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个芝麻糕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根据现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1612号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除此外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对审计人员做出相关规定。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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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猫叫毛毛

银行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是什么?比如 客户部,信贷部,营业部,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是什么?哪个更适合在校大学生暑期实习,能够学到切实的东西?我目前在会计部,感觉自己不能帮上任何忙,也学不到什么。展开最佳答案1 办公室:组织总行办公,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督办查办、保密档案、分行行长会议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宣传联络、来信来访以及总行本部行政、财务管理。2 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的业务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汇总和编制各类业务统计报表,对全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组织调查研究,在国际互联网发布信息,搜集处理各类经济、金融信息。主管总行办公自动化工作。3 计划财务部 :编制全行的资金营运计划、财务计划、基建计划和其它综合经营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财务管理、利率管理,负责全行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分行行长和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4 资金营运部: 负责管理全行人民币资金头寸,平衡、调度、融通资金。包括承担全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科学编制资金营运计划,通过内部资金往来价格、存款准备金、系统内借款、内部资金交易等手段,统一配置全行资金,实现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通过参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运作,集约化经营资金,提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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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罗百利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三)拟任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第一百二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三)拟任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五)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总经理、主任)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六)拟任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七)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分社副经理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一百二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第一百三十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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