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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审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师事务所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审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事务所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应报市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师事务所歇业、解散应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歇业、解散,均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七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验证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从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监理;(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五)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六)代为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七)代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八)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九)其他有关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业务。第八条审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社会审计鉴证工作。第九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师事务所对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的审计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须的协助。第十一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审计师事务所对在承办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关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中出具的由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第十四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公正、客观,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审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鉴定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报表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损害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弄虚作假、予以隐瞒,作不实不当的鉴证或者出具伪证;(四)不按审计程序规定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委托人对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有异议,或者认为审计报告、鉴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审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六条审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贬低其他从事审计业务的机构的信誉;(二)以给予他人钱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招揽业务;(三)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搞行业性或者地区性的业务垄断;(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经审计机关指定,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承办已有审计结果或者有争议的审计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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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自律、宣传、交流。即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本会坚持三个依靠开展工作,即依靠各级审计机关,依靠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人员,依靠专家、学者,开展协会工作。本会以内部审计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以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第一要务,以健全协会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保障,加强协会建设与推进内部审计事业发展并进,工作机制创新和服务品种拓展并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的职业代言人、思想领导者、实践推动者和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为本市内部审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服务。本会的任务是:(1)推动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2)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立法或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协会内部审计刊物。(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6)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服务。(7)组织实施上海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8)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会 长 徐志中(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 靳曾德(上海市审计局原局长、上海银行原董事长、监事长)副会长 孙 铮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副会长 向月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会长 邱仁尔(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上海分局局长)副会长 吕 勇 (百联集团财务总监)副会长 吴晓玲(上海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 秘书长 李子雄副秘书长 纪康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处长)副秘书长 易连(上海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副处长)副秘书长 潘菊良(上海市审计科研培训中心主任) 上海银行监事会办公室上海财经大学审计处中国工商银行内审局上海分局百联集团审计中心解放军总后勤部华东军需材料供应站审计室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审计稽查部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审计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计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审计部上海市总工会经审办(审计处)上海市司法局审计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察室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审计部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市卫生局监察(审计)室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分部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市公安局审计室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审计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内审部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察室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监审室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审计部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计室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室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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