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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四)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五)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机关赋予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六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九条净资产一亿元或者资产总额六亿元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审计、财务、管理和本单位主要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统称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五)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七)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八)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的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五)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终止;(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十二)对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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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后续教育办法2017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是CIA,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简称 IIA)组织的考试取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后续教育办法 ,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以下简称CIA)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升CIA的专业素质、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后续教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CIA,是指在中国大陆持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CIA应当及时更新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按规定申报后续教育情况。
第四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内部审计协会)负责CIA后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注册制度
第五条 CIA的后续教育实行年度注册制,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注册周期,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后续教育情况计入下一注册周期。
第六条 依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规定,CIA进行年度注册时,需缴纳年检费。年检费标准参见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的年检费用通知。
第七条 后续教育注册类型分为三种:从业CIA、非从业CIA、退休。各注册类型需要的学时分别为:
(一)从业CIA,每年40学时;
(二)非从业CIA,每年20学时;
(三)退休,每年0学时。
上一注册周期超出的学时数,不得计入下一注册周期。
第八条 各注册类型享有的权利:
(一)从业CIA,可以使用CIA称号,并以CIA名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二)非从业CIA,可以使用CIA称号,不得以CIA名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三)退休,可以使用CIA称号,不得以CIA名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当年申请退休的CI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级内部审计协会或经省级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审核确认。
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需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到省级内部审计协会或经省级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 当年未按规定申报后续教育情况的CIA,将于次年1月份认定为非活动状态。非活动状态的CIA,不得使用CIA称号,不得以CIA名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任何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将被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非活动状态的撤销。CIA由非活动状态转为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后续教育注册类型的,需补报学时。
非活动状态未超过12个月的,需补报与上一年度注册类型相等的'学时;非活动状态超过12个月的,需一次性补报80学时。
依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规定,由非活动状态转为其它状态,需缴纳重新注册费。重新注册费标准参见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的年检费用通知。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CIA的后续教育应当讲求实效、学以致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与会计;
(二)公司治理;
(三)风险管理;
(四)内部控制;
(五)管理与沟通;
(六)信息技术;
(七)数学、统计学;
(八)经济学;
(九)商业法规;
(十)其它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后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参加有组织的后续教育和其它形式的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组织的后续教育包括:
(一)参加现场培训。主要包括: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现场培训;参加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的分会组织的现场培训。
(二)参加专业会议和考察。主要包括: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亚洲内部审计师协会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协会举办的专业会议、经验交流和考察活动。
(三)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协会开办的网络教育。
(四)获得其它审计、会计类资格证书。
(五)其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其它形式的后续教育包括:
(一)完成内部审计相关专业著作、专业论文、研究报告的编写或撰写工作,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翻译内部审计专业著作或学术文章,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三)在内部审计协会任职。
(四)从事外部质量评估。
(五)其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形式。
第十六条 非当前注册周期内进行或完成的后续教育学时,不得计入当前注册周期(属于补报学时情况的除外)。
第四章 学时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 新取得CIA资格证书的,当年可不参加后续教育。当年产生的年检费用,在领取证书时收取。
第十八条 CIA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有组织的后续教育时,每45分钟确认为一个学时。参加单场活动时间不足45分钟的,学时可加总计算。
CIA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有组织的后续教育时,当年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已全科通过的,按获得40学时计算;当年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但通过部分科目的,按每科10学时计算,但不得超过40学时。
第十九条 CIA参加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其它形式的后续教育时,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完成内部审计相关专业著作、专业论文、研究报告的,按每千字2学时计算。
完成内部审计相关专业著作、专业论文、研究报告的,每年上报的专业著作类不得超过25学时,每年上报的专业论文类不得超过15学时,每年上报的研究报告类不得超过15学时。
完成内部审计相关专业著作、专业论文、研究报告的,每年上报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25学时。
(二)翻译内部审计专业著作或学术文章的,按每千字2学时计算,每年上报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10学时。
(三)在内部审计协会任职或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可获得后续教育学时,每年上报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15学时。
(四)从事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外部质量评估的,在实施外部质量评估过程中每小时按1学时计算,实施外部质量评估前的准备时间和撰写评估报告的时间不得计算学时。
一周以内的外部质量评估,上报的学时数不得超过10学时;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外部质量评估,上报的学时数不得超过20学时。
从事外部质量评估的,每年上报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20学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IA后续教育时间可以减半或免除:
(一)年度内休病假的;
(二)年度内休产假的;
(三)其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减半;六个月以上的,当年后续教育可以免除。当年后续教育减半或免除的,也需缴纳年检费。
有上述情形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持医院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报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协会审核后确认。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CIA后续教育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省级内部审计协会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CIA后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实施的有关培训活动实行年度认证制,认证工作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实施。
第六章 学时上报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CIA需在每个注册周期内按照所在地具体规定,向省级内部审计协会或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自行申报后续教育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省级内部审计协会应定期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后续教育情况,保证后续教育质量,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报送后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五条 CIA上交的后续教育资料,省级内部审计协会或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须至少保留三年,以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有特殊情况需跨省注册的,CIA需分别到两个注册地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各省级内部审计协会出具的学时证明,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应予以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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