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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署对企业进行审计,一般是企业发生重大错误才会有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就是社会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赋有审计报告的责任.内部审计大多是上市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帐本进行审计,审计时间不定,看董事会决定,可能一年审计2次,也可能一季度审计一次.最少应该是 一年2次.国家审计主要是要发现企业违规行为,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民间审计主要是代替税务局审计,对审计报告负责.但是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很激烈,为了生存也有的民间审计出具的错误报告.内部审计主要是为了企业内部控制,如果发现公司财务上管理上,费用报销上有问题就可以通过内部审计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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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律法规有哪些?审计方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 院总理领导下,审计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从审计机关、经费来源及审计人员3方面的独立性作了明确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 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审计法律法规”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审计机关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要求也作出了如下的具体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法律法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法律法规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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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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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行审计体系就是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民间)组成。三种审计既有不同也有交集,国家审计是对由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审计;而内部审计单位为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设置的内部机构,国有、私营或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设立;社会审计是服务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可以对任何经济体进行审计服务。国家审计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为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负责,内部审计只为本单位或所有者负责,社会审计是有偿服务,对委托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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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往往又叫政府审计,是国家对其内部部门及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审查。国际审计侧重的是监督,尤其是合法性的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对内部经济活动的审查、评价、咨询。内部审计侧重评价和咨询,即所谓的增值服务。
民间审计:通常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鉴证,简单说,是增加使用者对报表的其可信性。民间审计侧重鉴证,也就是证明。
基本定义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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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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