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稀
今日,欣泰电气被摘牌。这家因IPO财务造假而被证监会勒令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走完了登陆创业板后尚不足4年的资本市场之路。作为创业板的反面案例,欣泰电气留给市场更多的是警示。
8月25日,是欣泰电气在A股市场的最后一天。截至当日收盘,欣泰电气股价报收元/股,跌幅,总市值为亿元。从上市到退市,历经三年六个月二十九天,这不算长的历史却给市场留下了深刻警示:创业板市场第一家因IPO财务造假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退市后将不能重新上市。
2015年7月14日,欣泰电气便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遭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11月份,欣泰电气在一份公告中首度承认自己此前连续四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亿元,影响利润累计2000多万元。而在其2015年年报中,审计机构又因公司有逾亿元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无法解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不仅坐实了公司IPO财务造假的事实,还对其中涉及到的17名人员一并进行了行政处罚;7月12日,更名为“*欣泰”,走上了退市整理之路;2017年6月23日,深交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由此欣泰电气更名为欣泰退,并于7月17日踏上为期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之路。8月28日,这家在2014年1月27日登陆深市创业板的企业,终因其IPO阶段所犯下的财务造假付出最惨痛的代价,被强制退市。
欣泰电气最新披露的公告显示,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此外,欣泰电气的中报业绩显示,公司上半年亏损达3440万元。
作为退市制度改革之后创业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笔者认为,欣泰电气的退市不仅给正在排队申请IPO的公司以警示,而且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及其中介机构的一系列处罚,也是重建中国证券市场诚信体系以及构建A股市场退市常态化的重要举措。
不遵守规则只能被淘汰。
小也安安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乙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温德乙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当庭未表示是否继续上诉。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欣泰电气案主审委员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法院判决为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造假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能够对通过财务造假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形成极大震慑,有利于证监会严惩欺诈发行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欣泰电气是A股市场上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7月份,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案件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具有关联性,北京一中院对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两案裁定中止审理。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生效后,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欣泰电气确有以下行为:第一,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第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
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具有单一性,处罚机关即不得对于当事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违法案件中,对于个人责任的处断,首先应当以个人实施的单个行为作为判断基础,再进一步结合其个人行为能否为单位集合意志所涵盖,综合判断其行为的单一性。本案中,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温德乙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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