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桃啃丸子:)
审计关系一般是指由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委托人三者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它是审计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审计关系中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两者之间关系的扭曲,都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影响到审计的客观、公正。而在我国现行审计中,存在着独立性差,审计风险日益增大,审计责任界定不清,审计市场的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等问题。笔者认为,其根源就在于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由于实际中存在委托人和审计客体合二为一的现象,使传统审计关系严重扭曲,审计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因而,要保证独立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促进审计市场的发育,就必须要改善现行审计关系。为此,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以下审计皆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为对象,从传统的审计关系人手,来分析审计关系变异的原因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审计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并寻求其有效改善的途径。 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公正执业将不再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 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让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本来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审计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扎上一道篱笆。但造假事件表明,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起到审计的作用,还为上市公司造假助纣为虐。那么,能否寻找到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呢? 建立保险制度理顺审计关系 既然事后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事前的制度安排,理顺审计关系,促使注册会计师忠实履行独立的审计责任,并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 问题的核心在于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之外展开审计业务,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召集机制的缺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具备独立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能力,那么,需要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组织担当聘请人。政府能出任这个角色,但是,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背后往往就是地方政府,上市公司造假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也是经济人,同样存在“失灵”的问题,所以,政府并不适宜担任这个角色。现代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应当发展市场化监管手段。最合适的办法是到市场上寻找上市公司审计人的聘请者。 我们可以来构建这样一套制度: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计,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就没有自己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必要了。保险公司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因而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因为要对保险公司负责,执业时更加认真、严格。表面上看,这种安排不过是一个险种,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的中介,所有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的关系被理顺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中,投保人为上市公司,被保险人是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保险人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范围是财务报表,保险责任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财务报表上的过失行为。如此,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变更为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仍是民事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委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从保险的角度看,这套制度是一种责任保险,类似的有董事责任险和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三者之间只具互补性,没有替代性。董事责任险是一种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进行赔偿的合同,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相同之处。一是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引发赔偿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二是即便赔偿主体确系董事个人,但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董事有故意造假或者私下交易的证据,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董事责任险能够化解的风险有限,对证券市场大部分诉讼赔偿案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会计师的保险责任较之董事责任险更小,而这两个险种最大的问题是未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关系错位,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具有不可替代性。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责任范畴是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决于对保险责任的认定。与董事责任险、会计师责任险一样,《保险法》并无不允许承保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的规定,但法律不允许通过保险来保护上市公司董事、经营者的故意造假行为。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造成的财务报表失真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财务报表真实性。尽管保险责任只局限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但由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的本能将抗争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并为减少上市公司的过失行为展开相应的风险管理,如为上市公司高管提供培训等相应的服务,因此,这套制度仍然具备扼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的效力。 保险公司能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不仅有权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要求上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使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全面的披露要求,及要求上市公司作出其它必要的整改措施。 《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增加上市公司股东的负担,但这种付出与得到相比,还是经济的。在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万元,中国石化和华能国际支付给毕马威的审计费更分别达到了6000万港元和1266万元人民币,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45万元。如果让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上市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和审计费用支出不需450万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规模效应,也会降低上市公司股东的成本。 免除责任必须前置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运作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区分上市公司过失责任和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上市公司调控利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林林总总,归纳起来一般有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转移及推迟确认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控利润、对存货计价进行调节、对或有负债预计的忽略与隐瞒等7种手段。这些造假手段,有些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虚构收入,有些则属于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估计范畴,较难界定是否违法,给保险责任的认定带来困难,从而产生保险责任认定纠纷。尽管上市公司故意违法违规修饰财务报表不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公司为找好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以及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仍有必要在履行保险义务过程中,找出上市公司种种修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力求使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一意孤行,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中止保险合同,还有义务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向社会公众公布。也就是,保险公司要将免除责任前置,而非事后的抗辩。同时,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完全是市场行为,并非法定行为,其审计报告不具备绝对的权威性。如果上市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审计产生争议,可能自己再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那样,两份审计报告就有差异。保险公司为确立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也有必要将免除责任前置。如此运作,将极大地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 为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必须与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约定,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不仅要调查原因,促使上市公司纠正,还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如果问题较大,或上市公司拒绝纠正,由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相应配套措施要跟上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理顺了审计关系,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了独立和勤勉尽责的环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又给上市公司套上了一道“紧箍咒”;相应信息披露进一步扼制了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这一道又一道防线,将上市公司财务失真控制到最小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市公司造假之后的资产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问题。但这套制度并非万金油,其它会计政策和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也要跟上。同时,这套制度的实施也相应的配套措施。 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就审计意见发表中介人的看法,当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时,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须公开披露相应信息。为强化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披露义务,仍需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则,除上述内容外,还要规定,保险公司需披露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 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上市公司的绝对抗衡力,当上市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时,保险公司能采取的最大措施不过是解除保险合同和拿起法律武器。同时,当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发生意见分岐时,也需要相应的行政意见协调。所以,应当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在适当时候,监管部门应当介入,使市场监管与行政监管的作用最大化。 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派出外部董事、保险纠纷的审理程序等也需要政策明确。 实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后,难免会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等的骗保行为。《保险法》虽对骗保行为的处罚有了规定,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骗保行为的社会危害远大于一般骗保行为,需要更为详尽的防范措施。 建立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防范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如规定被一家保险公司因会计分歧争议而解除保险合约的上市公司,其他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保其财务报表责任险。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对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套制度也是可行的,关键之处在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可以先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再推广。推行这套制度的难度并不高。只需作适当宣传,形成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报表可信的氛围,上市公司就会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购买这个保险。
小鱼果MM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ST天一(原天一科技)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2004年半年度报告和隐瞒重大事项未披露,存在虚假披露信息的违纪问题,被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被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公司董事财务总监、4名董事被分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公司独立董事被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据悉,这是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2004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检查所取得的成果。 2004年,沈阳办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对北京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度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经对该所出具审计报告的14家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和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发现该所连续5年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科技)疑点较多:一是该公司4个内部承包的驻外维修服务部分回利润达395万元,但承包分利协议的真实性不足;二是其联营公司分回利润626万元,占当期利润的36%,但联营公司的报表却未按规定经过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利润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三是“在建工程”挂账预付某公司2451万元购置设备款,却长达两年多未收到设备。该办经对天一科技重点延伸检查,发现了重大问题线索:该公司与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并给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询证回函,欺骗事务所。同时通过隐蔽关联公司回款等方式虚计利润1245万元,造成会计信息严重不实。 面对已暴露出的巨额资金账外运作形成的银行存款空洞,该公司提供了一份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共同签字确认的账外资金投资情况表。此表反映天一科技2001年末新一届董事会接任时,就已有21553万元账外资金由关联公司运作,新一届董事会接任后继续维持账外经营状况,截止2003年末,共有账外投资19435万元。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账外资金运作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账外资金运作有关的关联公司情况和资料,形成几年来巨额资金账外投资的盈亏、资金去向情况不明。 与此同时,审计工作也遇到巨大阻力:一是天一科技所在地平江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以控股股东名义,两次以向审计组汇报工作为名发出书面逐客令,集体要求审计组迅速结束审计工作。二是天一科技所在地开户银行迫于控股股东的压力,对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采取躲避、拖延的方式不予配合,致使许多重大问题的审计查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三是天一科技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1999年上市以来至2001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根据沈阳办反映的情况,国务院组成了由证监会牵头,审计署、银监会等部委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查实:天一科技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万元;虚假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规模2926万元。虚假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万元。虚增存货、无形资产和应收账款等资产项目合计万元。隐瞒控股子公司,不披露也不合并会计报表;未披露累计投入亿元进行股票投资。 在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期间,天一科技和作为控股股东的当地政府在上市公司公告中以自查方式披露了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经追溯调整连续两年的会计报表,该公司2003、2004年已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净资产缩减近2亿元,证券简称相应变更为“*ST天一”,自今年4月29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今年8月30日,深交所针对该公司涉嫌假利润、账外事项及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规则》对董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10月,针对天一科技在5年多时间里,采取设立多个不予披露的关联公司和多个账外账户,累计将亿元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转移账外炒股,形成近2亿元银行存款空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因其涉及造假的时间长、违纪金额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及部分董事进行了处理、处罚。(关李)
刘彦热茶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财务欺诈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切断高管的责任,就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
1、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
一般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集团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各种经营环节等方面来看,它们大多处于一个复杂的多结构中。
向社会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
关联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但往往在整个集团内相互补充,甚至是商业购销客户,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整合并数据提供了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资产突然转移等方式,追求一种浮华的短期逐利行为。
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取得的这种非经常性收入并不总是存在的。由于主营业务实际增长不大,经过一两年的实质性业绩提升,这些企业的业绩往往出现大幅下滑。投资者投资是因为他们只关注企业表面收入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扩展资料: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制度原因
百度百科-会计造假
潘潘大小J
基于主观方面的抗辩(1)基于被告主观方面的抗辩注册会计师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制,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主张抗辩应证明自己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义务,应有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实务家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持的关注”[34].注册会计师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谨慎的执业者,谨慎的执业者具有以下特点:[35]1、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2、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3、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一般而言,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决定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引起过失,由于过失有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之分,故可以过错程度轻进行抗辩。一般过失是指审计人员要执业过程中缺乏合理的关注,即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工作;重大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即在审计工作中未能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推定欺诈是指点虽无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可以以一般过失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2)基于原告主观方面的抗辩注册会计师如果能证明受害者在决策时已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事实真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受害者过错是注册会计师减责、免责的抗辩事由。受害者过错有两种形式: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与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如果损害完全是受害者自己导致的,则注册会计师免责:如果是混合过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得以减轻责任。受害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可以构成注册会计师对扩大部分的责任的免责条件。(3)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果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第三人引起的,则注册会计师得以免责。但当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时,因第三因素介入造成损害时,这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第三因素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不具一般可能性介入时才得以免责或减责,否则要承担损害的终极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与第三因素介入联系在一起,并往往与第三人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从而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要以共同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为由主张比例责任。2、基于客观方面的抗辩(1)基于损害事实的抗辩损害是指权益的不利益,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如果受害得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如受害者放高利贷受到的损失,这是受害者自甘风险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可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故注册会计师可以此抗辩;此外,根据中国的侵权法规定,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进行抗辩。(2)基于虚假业务报告的抗辩虚假审计报告主要表现在审计意见的不恰当,由于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有一定的交叉,一些注册会计师以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引起纷争,这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审计意见基本恰当进行抗辩;此外,由于目前审计的重要性原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注册会计师可以会计报表虽然存在错弊但不构成重大为由进行抗辩。(3)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是间接损害,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远因得以免责或减责,尤其是第三因素介入是故意时,因果关系链有可能因此而断掉,注册会计师对最终的损害不承担责任。(4)基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抗辩注册会计师为了减轻责任,在审计约定书、审计报告中往往写进一些免责条款,这是否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合理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抗辩力,但对于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法律上一般不承认效力,但总之,免责条款也是抗辩的一个理由。3、基于程序抗辩如果原告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据此争取免责或减责。常见如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香雪海Jackie
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中国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应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即当事人勤勉尽责的过程。
只有当事人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才能减轻、免除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下,康华农业有组织地系统性财务造假,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的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
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经—— 虚假记载和未能审计出财务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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