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纯佛雨
审计因为其局限性造成了这个行业独特的高风险性。尽管审计师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完成审计即被认为履行了职责,但一旦企业被发现问题,公众还是容易片面地归咎审计师,却不去区分审计师是因技术或业务水平有限,而被企业高明的欺诈手段所蒙蔽,还是因职业操守沦丧而纵容或参与企业造假。目前,一旦某个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媒体往往是在没有完全了解审计职责范围的前提下,片面强调加大对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这种舆论导向又在民众之间产生影响,激发民众"迁怒"于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但冷静下来思考,会发现这种打压对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并无好处。审计出现了问题,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加以调查,分清楚不拥有司法行政调查权利的审计师是无辜的受害者还是企业造假的同谋者,并根据法定程序加以处理,而不应该在非理性的情绪下一味大加责难、一棍子打死。否则,不仅很可能错杀无辜,让会计事务所穷于应付、丧失信心,更是有可能造成审计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新法规的顺利实施,这显然是广大股民们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审计业作为金融、资本市场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得到有效监督的同时,还应在和谐、宽容、公正的环境下得到发展,才能摆脱一蹶不振的现状,真正充分的发挥自身作用。要避免审计风险,就要加强审计师队伍自身建设。 政府的一系列举措一出台,便得到了审计行业的热烈呼应。对于广大审计师们而言,这是一个学习提升的好机会。事实上,通过对新法股的学习和贯彻,加强审计师自身的修养,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技能,对于不断提高审计业的声誉,加强公众对审计师的信心至关重要。和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审计队伍中也存在混水摸鱼的人。在过去,因这些"害群之马"个人导致的财务丑闻,责任往往由其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而违规的审计人员个人,反而不会负过多的责任。近年来,个别审计师失信导致整个事务所声誉受损,其案例国内外皆有之。因此,加强审计师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切实有效地对违纪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制度,加大对违纪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力度,才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违法违纪责任人无路可走。 倘如此,我们便有理由相信,2007年将是会计事务所摆脱低谷的大好时机。
宅基腐闹不住
一、概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三、认定(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梁小姐12
公司财务造假是一个全流程覆盖所有公司运营层面系统性的操作,我也从审计师过来人的身份以及过往经验且一一道来:1 首先,财务造假一般需要虚增收入或利润,因此通过关联交易应该是比较直接的方法。设立表面并无关系的关联方,伪造大额购销交易记录。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审计程序(询证,抽凭等)可能失效。因此,审计过程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识别是重中之重,很多的anti fraud程序会过程中采用,比如重大经销商客户实地走访,抽取样本对相关工商注册信息进行核查,看是否被审计公司相关的地址,以及其地址是否真实存在,公司设立时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等是否合适,董监高是否为公司高管等等,当然审计师是有局限性的,对于部分确实表面并无关联的也看起来没有问题也只得放过,但是相关程序必须要做足。2 从存货的角度,伪造大额销售交易量的同时,从成本角度也需要进行匹配,因此从采购环节入手,直到生产流程的成本归集以及存货销售的全流程,均需要进行财务造假。造假方式最简单的也可以通过无表面联系的关联方入手,伪造虚增采购成本,生产流程和成本归集也需要进行虚增造假,最后发货相关单据等也需要进行造假。当然,也有前述流程只有最后一个流程进行造假的,比如真实采购真实生产,但是不实际销售发货,而仅仅存放于仓库进行伪装,仅仅伪造发货销售单据,或者发货至外租的存放点进行存放,而不进行实际销售。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只是对存货进行虚假发货,是一个截止性的造假,因为相关程序理论上不可持续,仅仅是为完成当年或当期目标进行的应急处理。从审计角度,审计师执行的程序就多了,采购端的一般性程序以及刚刚提及的anti fraud程序,另外存货实地盘点是很重要anti fraud的流程(当然往往也是很被忽视和被糊弄的流程),帐到实实到帐的随机抽取盘点实物确认,有的时候因为很多原因相关程序可能执行了但是并没有到位,所以很多时候很难发现问题。场外仓库的问题需要对相关费用进行分析抽样,看货运费用是否合适,外运终点是否为客户终端,是否有不正常的大额外场租金费用等等。3 最后造假需要实现的是虚构现金流转。所有交易到最后都需要转化为现金进行体现,因此对于货币现金的核查就是所有anti fraud程序中的重中之重。刚刚所有所说的交易,到最后都需要落实到现金的流入流出之中。对于财务造假来说,简单的话就是伪造大额系统内财务交易记录,或者伪造大额未实际发生的现金交易记录,这种造假方式只需要在企业内部的财务系统中进行操作,而不经过独立第三方的体系流转(比如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等),这是非常可疑的操作,也很容易被发现猫腻,一般勤勉尽责的审计师都会注意到这部分的问题。难度大点的造假,需要对银行流水也进行伪造,这里说的伪造不是指ps假的银行流水(当然这也时有发生,但是实在太傻了),而是通过真金白银伪造大额现金流转,当然现金的获取流转留存也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想要把货币现金做的天衣无缝,需要股东或者高管团队有大量现金储备在体外流转,这个成本也是很高的,在不出现纰漏的情况下伪造假帐其实需要财务造假经验以及非常强的团队执行力进行操作。综上所述,其实财务造假要做的天衣无缝确实是一门学问,不是谁都能做得到的,有如此能力的团队,最后去用在财务造假上,实在让人唏嘘,这样的能力,要是把心思放在主业上,估计也能取得一定的成就了。会计学堂专注财会培训,30天让你成为会计高手!
美美meme
如果公司做假账,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您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证据:首先您需要收集有关假账的证据,例如账目不平衡、资金流向异常等,这将帮助您支持您的报告。2. 向公司高层报告:您应该向公司高层报告假账的情况,告知他们您所发现的证据。在报告时,应当确保详细地记录每一个事实,以便公司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3. 寻求专业支持:如果您对如何处理假账的情况不确定,您可以寻求专业支持,如公证员、律师或审计师,这些专业人员将帮助您制定正确的行动计划。为什么采取这些措施很重要?因为假账行为是不道德且非法的行为,如果您选择保持沉默或掩盖该行为,您可能会在未来面临道德、法律或财务问题,并将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和损失。采取正确的措施可以保护您、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投资者等每个人的利益,同时还有助于维持公司声誉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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