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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的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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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尾巴摇阿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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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字样。第九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四)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五)会员名册;(六)验资报告和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行业协会的登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金;(五)业务范围;(六)活动地域。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的章程草案;(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审计报告;(四)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宗旨;(二)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及入会、退会程序;(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职权、任期、罢免办法;(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办法;(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九)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审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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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dan1101328

(人大财经委员会一审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社会性公共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上市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为本单位考核、奖励惩罚、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原告第四条第二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州(市)、县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性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省、州(市)设立内部审计协会;县(区、市)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内部审计协会。 内部审计协会属内部审计行业非营利、自律性的组织。按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服务,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 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 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条 内部审甘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 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和内部审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 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人员)也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和财务会计机构相分离。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 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子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对外投资; (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审签基本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经济效益; (五)审计经济合同; (六)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七)评价经营风险 (八)审计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审计、审计调查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有关投资、资产处置、重大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合计活动资料、文件、计算机财务会计系统 及电子数据,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进行现场清查; (四)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 料; (五)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正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的资料,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封存; (七)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八)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讨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的,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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