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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到腻
首页 > 审计师 > 县总审计师由上级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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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优米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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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县总审计师由上级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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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汐蘑菇

总审计师是一个行政职务,应由政府发文到审计局,如果总审计师是党组成员则由党委发到审计局。

188 评论(11)

心向着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行政公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六)其他应由行政公署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八条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第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第十二条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88 评论(8)

差布丶多童鞋

总审计师相当于审计局副局长级别,不是审计机关负责人

259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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