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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一)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第三条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第四条外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五条外经企业应与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外经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第七条外经企业应根据国家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第八条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外经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帐表等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第九条外经企业应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实际支付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第十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三)承办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外经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外经企业境外业务采取送达审计,以企业提供的境外业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境内业务采取实地审计,并抽查至少20%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外经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外经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对外经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外经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正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予以拒绝;对外经企业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下列内容予以重点说明:(一)会计报表的汇总范围。(二)外经企业总部发生的综合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境内、外业务之间分摊的标准和比例。(三)外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因毁损、报废、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被盗、自然淘汰、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的投资损失;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但外经企业在入帐处理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汇兑损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方法。(五)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六)投资损益、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但外经企业在纳税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七)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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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关于工程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立项及执行情况。主要审查:(1)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2)项目建设是否按基建程序进行;(3)是否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随意超标准或超概算建设的行为;(4)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及资金拔付与使用情况;(5)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执行;(6)是否按规定留足工程尾款与质保金,是否有挪用资金问题。2、项目投资的建设成本。主要审核工程竣工图是否与实物相符,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费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乱计或虚列成本等问题,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高套定额取费等。3、审查工程 “五制”执行情况。特别是工程施工、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合同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是否合规、有效。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审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虚交资产或账外资产等问题。5、投资效益情况。评审投资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营销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注册审计师的法定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为审计业务,是主要业务领域,包括: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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