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sces850318
审计准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的专业指南,也是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准绳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它虽不具备法令的强制力,但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时必须遵循。审计准则在各国审计界受到重视,不仅是因为它在审计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因为它的作用范围已经超过了审计业务工作的范围,对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michelleyi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人即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来看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五)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六)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瑷逮云暮
一、为完善审计体系,加强审计事务所的组织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业务质量,推动社会审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执业审计师是依法从事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审计师的工作机构为经省以上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三、执业审计师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审计署,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四、担任执业审计师应经过考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过五年以上财经工作,现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审计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试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具体实施。五、取得中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申请担任执业审计师,经过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署的规定组织实施。六、执业审计师的申请、审批程序是:1.申报人填写《执业审计师注册申报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证明材料或考试成绩单;2.申报人所在审计事务所审核申报表,签署意见,报批准该审计事务所成立的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批;3.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召集由管理人员和高级专家组成的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对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执业审计师条件的人员,授予执业审计师称号,给予注册,发给《中国执业审计师证书》。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执业审计师名单,应报审计署备案;审计署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审计局重新审查。八、执业审计师可以担任审计事务所所长或业务项目负责人。审计事务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咨询报告,应有负责该项目的执业审计师签字。执业审计师应就所签署报告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九、执业审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社会审计工作规程》以及执业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审计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每年对执业审计师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业绩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者准予年度注册。十、执业审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其所在审计事务所应如实上报,经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研究确定,由审核批准的审计机关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暂停使用执业审计师称号一至十二个月;3.取消执业审计师称号,吊销《执业审计师证书》。执业审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十一、执业审计师因调动、解聘等原因,离开审计事务所,不再从事社会审计工作,应交回《执业审计师证书》,其称号自然解除。十二、审计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委托或授权省级以上社会审计协会协助办理有关管理执业审计师的具体工作。十三、本制度由审计署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十四、本制度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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