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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一: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银:我们规定的主要精神就是原则上都要公开,只是规定了两种特殊考虑的情况,一个是如果要是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的话,审计机关必须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这里指的社会审计机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因为涉及到股市的稳定,规定是应当在公布的5天以前将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这个好处就是上市公司事先知道以后可以做一些生产经营方面的调整来避免对股市产生影响。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审计公开对审计工作既有促进作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孙宝厚:我们说审计难,处理更难,审计公开难上加难,公开实际上比一般的处理威慑力更大,从我们审计署审计机关这些年工作发展来看,我觉得我们能有今天的社会作用,跟这个公开是有很大关系的,审计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要公开,如果不公开审计的意义就不大,那么这次这个强调公开,使得我们这个审计结果发挥的作用更大,这个社会作用会进一步的显现出来,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对我们也有压力,对我们要求也很高,我们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一般审计,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我们才能敢于公开审计的结果。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银:它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个就是概念上更加科学,更加明确,第二个是审计范围的界定上也是更加清晰科学。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表示,新条例对审计监督的权限作出两大拓展。孙宝厚:比如说原来我们总的还是对国有资产的单位,或者花国家财政钱的单位这些审计,这很笼统,所以这次就很明确规定对用国家建设钱的单位进行审计,和建设单位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都可以延伸去审计或者调查,还有我理解金融机构的一些存的公家的钱,或者公家的钱以私人的名义公款私存,过去审计起来有些障碍,这次很明确我们有这个权限,实际上也是我们工作范围的拓展,是公家的钱我们去审计,是公家的钱你个人名义存的我们也可以去审计。看点三:《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署审计别人,谁来审计审计署”,这个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银介绍说,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季怀银:内部监督就是新审计法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外部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果、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怎么来监督。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我们审计署会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同时也会在实际操作中加强对我们审计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使我们的审计质量真正得到保障,当然我们也欢迎外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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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综合上述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央企业、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可视管理需要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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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规定必须设内审机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综合上述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央企业、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可视管理需要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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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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