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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作为审计师,无论是初级还是高级,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都需要按照一定审计准则进行,所以在《理论与方法》科目,审计准则是重要考点之一。对于想要参加2021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考生,在预习阶段,主要做的就是进行考点的梳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学习,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中级审计师《理论与方法》重点:审计准则,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与作用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
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业务中一般公认的惯例加以归纳而形成的,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质量的重要依据。
如何理解审计准则:
1.审计准则是审计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准则依据审计法律法规而制定,是审计法律法规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审计工作实践中具体贯彻审计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规范。 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
2.审计准则的产生迎合了来自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来自于审计职业界内部为审计人员提供工作标准和指南,规范审计人员资格条件和工作方式的要求;二是来源于审计职业界外部为审计服务使用者提供审计工作质量评价依据的要求。
3.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联结的纽带和桥梁,是一个国家审计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4.审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取信于公众,归根结底在于审计人员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审计准则的职能在于提高了审计本身的可信性。
【例题:历年试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审计准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审计准则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尺度
B.审计准则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标准
C.审计准则是确定和解脱审计责任的依据
D.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正确答案】B
【解析】审计准则针对的对象是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或单位而非“被审计单位”。
二、国家审计准则
(一)我国国家审计准则概述
新国家审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通用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计 200 条。
1.总则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国家审计准则。
区分“应当”、“不得”是约束性,“可以”是指导性。
【例题:单选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的下列工作中,适用国家审计准则的是:
A.执行专项审计调查任务
B.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C.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D.承办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正确答案】A
【解析】国家审计准则总则中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
以上就是2021中级审计师《理论与方法》重点:审计准则的相关介绍,当然中级审计师重要考点有很多,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就能全面概括,后期会给大家持续更新的,也希望2021年考生能够养成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好习惯,取得最终的成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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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备考中级审计师的考生,对于备考的一些重点不知道如何把握,有的甚至是有一定基础,或者已经参加了初级审计师考试的考生,确实,审计师教材复习比较枯燥,知识点比较繁杂,所以就需要我们从中进行重点的把握,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2020年中级审计师考生必须掌握的四个重点,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1、心态要平和
许多考生常常一开始信心十足,但是越学越没有劲头,感觉教材枯燥,学过就忘,做题不会,哪儿哪儿都不行,这是因为审计学科本身相对枯燥,令大家心里承受了不小的压力。必须清楚的是,任何考试都是建立在平和心态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好学习效果的,一定要从心底给自己加油鼓劲。
2、审计学好还需会计做基础
审计师考试中涉及到的会计内容到底有多少,需要学到什么程度,即使是有基础的考生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说审计师中涉及的会计知识非常的全面,但是不会特别难,比起注会会计的难度要小多了。所以考生需要一些会计知识作为基础,但不需要放过多的精力在会计的学习中。
3、注重审计实务与审计理论的结合
审计学属于是实务与理论结合比较紧密的学科,审计师主要考察审计理论与实务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两门,说明理论和实务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在学习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的将实务的内容理解,会感觉处处受制。
4、专业判断如何运用
在审计师工作中,我们常常会说,根据专业判断,给出相关的审计意见。什么是专业判断呢,说起来是非常抽象的词,不像会计中的数字关系那么显而易见,但是这个就是审计师难考的地方。需要考生有灵活的思路,专业的基础,在认真分析题目的基础上,做出专业的判断。如果根据您学到的专业知识您还无法做出专业判断,我会说您缺乏的是做出判断的勇气,这点并不是您无法判断,而是您没有真正了解审计的考题的出题目的。
关于2020年中级审计师考生必须掌握的四个重点就介绍到这里了,在备考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关注和重视,养成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好习惯,这样的话复习效率会成倍提高,漫漫备考路,如果大家觉得自己单独复习效果不好,可以和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一起进行备考,也可以找环球网校专业的老师指导你进行考试复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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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审计管辖是指审计机关之间如何确定各自审计对象的范围划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1.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注意1】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注意2】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确定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按照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确定审计管辖的三项原则,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指定管辖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清或没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依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国有单位所占股份确定管辖范围。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共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这里的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这里的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这样,就构成了本级各部门与本级政府之间的财政隶属关系。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从而构成了所属各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财务隶属关系。
《预算法》规定的决算组成,与预算组成是一致的。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如中央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则属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省级政府财政,则是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依此类推。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由于其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所以应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而不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等,都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同时应当明确的是,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原则,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除了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外,还包括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由于乡级政府不设审计机关,所以乡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属于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这是《审计法》新规定的一项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原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实行政企分开,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这样,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逐渐增多,这些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不能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定审计管辖,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受哪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财务收支就属于对该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属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3、指定管辖原则
指定管辖原则是指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审计机关之间发生审计管辖争议的原因很多,如使用的审计管辖标准不一,或互相争夺管辖权,或互相推诿等。这就必须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如A县审计局与B县审计局就审计管辖权发生争议,如果两县同属一设区的市,则由市审计局指定管辖;如果不属于一市,但同属一省,则由省审计厅指定管辖;如果两县不属一省,则由审计署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原则,体现了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审计管理体制。
4、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除了上述三项原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审计管辖权的转移。该款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上级审计机关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仅限于《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或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事项。对财政收支和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没有更多的限制,只是要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此外,《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作了具体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如果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或等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所占股份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第二,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业主的审计管辖按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确定。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第三,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款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审计的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但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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