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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朱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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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清茶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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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审计干部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好,缺乏针对性。开展培训不仅要使参训人员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掌握从事审计工作必要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审计实践中去,最大限度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成果。由于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在安排培训时,事前往往没有进行深入地调研,对审计干部的需求没有细致地分析,不考虑人员素质的差异,致使审计培训与实际需求脱节现象在所难免。特别是有的培训由审计系统外老师授课,授课教师对审计工作实际认识不足,不了解审计业务规程,往往只能就理论讲理论,而与实际工作联系很少。如计算机知识培训,许多情况下,都是委托外单位进行的。因为授课教师对审计信息化发展水平及审计干部微机水平等并不了解,有的花大量时间讲解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基础知识,而对审计信息化操作技能涉及甚少,审计干部所学的知识不能用之于审计工作实践,培训效果也就不可能理想。 (二)培训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压力的增大,审计干部危机感也日渐增强,培训这一重要的自我“充电”形式,越来越被审计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审计干部所欢迎。然而,目前培训中存在的强行灌输式或仅仅把黑板移到屏幕上,而学员完全处于被动受训的教学方式,已难以激发其学习兴趣,不能满足其学习的需要。这种整体推进、整齐划一的运作方式,使受训人员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制约了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大大减小了培训效果。 (三)功利色彩浓,缺乏实效性。从“教”这一方而言,特别是由审计系统外的单位承办的一些培训,因受经济利益驱动,承办方更多是关注培训的经济效益,甚至想借培训之机“大捞一把”,而忽视培训的实际效果。在任课教师选择上,往往是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随意选定,教学内容设计也是根据教师的个人喜好来确定,是不是符合受训人员的需求,是不是对受训者工作具有指导价值,授课者并不是太在意。从“学”这一方而言,虽然大多学员都会珍惜难得的培训机会,但也不乏有这样一些人,参加培训只是为了给自己“镀层金”,带着明显的功利目的,这样的培训实际效果也是不难预见的。 (四)培训目标模糊,缺乏科学性。尽管基层审计机关都制定了培训规划,明确了培训将达到的目标。但从培训实践来看,最后用来衡量培训绩效的,常常是以参训人员的多寡、考试是否合格、证书发放多少等表面上的几个指标。这既影响了培训的方式方法,也影响了培训的效果。特别是委托外单位培训的,多少带有“交钱拿证”的成分,自己教,自己考,授课时就将考试题圈定并向学员提示,这种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因而,审计干部培训要达到什么目标,评判培训的科学标准是什么,也是当前培训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审计师轮换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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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vita

内部审计的问题,外部审计可以重复提出。外审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如果没整改,还会重复算。审计审的是问题,只要有问题,就会体现在审计报告里面。内审和外审,只是叫法不一样,没有权责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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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評狂魔

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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