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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跑这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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鼹鼠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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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执行审计 对学校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是实行有偿服务、自行收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审计组织...

政府审计师有偿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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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胖了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关系两者的联系:相对于审计的客体,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两者的区别:1.审计目标不同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2.审计标准不同政府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3.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政府审计:审计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与审计客户协商确定。4.取证权限不同政府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有赖于被审计单位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5.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政府审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规行为做出审计处理决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错弊,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限制,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两者的区别:1.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对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2.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者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4.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5.审计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随时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两者的联系:1.由于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外部审计就须对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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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shengya0757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审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师事务所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审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事务所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应报市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师事务所歇业、解散应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歇业、解散,均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七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验证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从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监理;(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五)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六)代为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七)代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八)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九)其他有关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业务。第八条审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社会审计鉴证工作。第九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师事务所对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的审计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须的协助。第十一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审计师事务所对在承办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关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中出具的由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第十四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公正、客观,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审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鉴定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报表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损害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弄虚作假、予以隐瞒,作不实不当的鉴证或者出具伪证;(四)不按审计程序规定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委托人对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有异议,或者认为审计报告、鉴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审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六条审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贬低其他从事审计业务的机构的信誉;(二)以给予他人钱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招揽业务;(三)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搞行业性或者地区性的业务垄断;(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经审计机关指定,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承办已有审计结果或者有争议的审计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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