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有雨啊
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官职制度,保留了九品之中分正从的部分,废除了上下阶,而且文职武职完全一致,成为整齐划一的由正一品到从九品的十八个等级。中央国家机关文武职主要官员的品级排列顺序如下:文职官员: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大臣、督察院左右都御使为从一品;部院侍郎、副大臣大理院正卿为正二品,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为从二品;都察院左右副都御使、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院少卿、太仆寺卿、大理院总检察厅厅丞为从三品;通政使司副使、鸿胪寺卿、太仆寺少卿、大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各部左右参议、翰林院侍讲学士、诗读学士为正四品,翰林院侍讲、侍读、国子监祭酒,内阁侍读学士为从四品;通政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六部郎中、各部院司长为正五品,鸿胪寺少卿、各部宗室员外郎、理藩部员外郎为从五品;内阁侍读、各部院主事、大理寺左右寺丞、太常寺左右寺丞、理藩部教习为正六品,光禄寺署正、大理院典薄为从六品;大理事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通政司使经历、知事、各部院寺司库、皇史宬尉为正七品,内阁中书、光禄寺典薄、署正、国子监博士、助教为从七品;各部院司务、翰林院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大理院录事为正八品,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为正八品;礼部太常寺盛京读祝官、汉赞礼郎、各部院衙门笔帖式为正九品,翰林院侍诏、刑部司狱、国子监典籍为从九品。 武职官员:领侍卫内大臣为正一品,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八旗满蒙汉军都统步统为从一品;左右翼统领、八旗护军统领、八旗满蒙汉军副都统为正二品,副将、散秩大臣为从二品;一等侍卫、参将为正三品,王府一等护卫、游击为从三品;二等侍卫、步军协尉为正四品,城门领、王府二等护卫、王公府五旗佐领为从四品;三等侍卫、步军校、守备为正五品,四等侍卫、王公府三等护卫、守御所千总为从五品;蓝翎侍卫、门千总、营千总为正六品,委署部军校、内务府六品翎长、卫千总为从六品;城门吏、把总库正七品,贝子公府七品典仪为从七品,副护军校、公府八品典仪为从八品;各营蓝翎长、外委把总为正九品,额外委为从九品。 当时只有九品之内的职务才叫“官”,称为“流内”。九品之外没有品级的叫“流外”,或收“未入流”,就不是“官”,而是“吏”了。“阶”,是与品有关或者说是由品派生出来的另一套等级制度,始于唐代。是用做标志官员身份与级别的称号,亦称“阶官”。清朝时,阶官与品级完全对应,官居几品即授几品阶官,如果低品的官职加授较高的品级,就得授予较高的阶官。如知县,按例为正七品,当年若被加封五品衔,就得授予正五品的奉政大夫的阶官,可以使用五品官才能服用的服饰。有时完全无实职的人,也可以得到阶官的称号,可以使用其服饰,享其虚荣。清朝的文武阶官亦各有18级: 文阶18级分别是:光禄大夫、荣禄大夫、资政大夫、通奉大夫、通议大夫、中议大夫、中宪大夫、朝议大夫、奉政大夫、承德郎、儒林郎、文林郎、征仕郎、修职左郎、登仕郎、登仕左郎。 武阶18级分别是:建威将军、振威将军、武显将军、武功将军、武义都尉、武翼都尉、昭武都尉、宣武都尉、武德骑尉、武德佐骑尉、武略骑尉、武略佐骑尉、武信骑尉、武信佐骑尉、奋武校尉、奋武佐校尉、修武校尉、修武佐校尉。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可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在清朝则成为正式的地方高级官员了。总督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这就使他掌握了数省的行政、军事、监察大权。总督又可称为“制军”、“制台”。巡抚为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有副都御史衔,这样便有权统管全省的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了。巡抚又可称为“抚军”、“抚台”。督、抚之下设布政使,掌管一省的财赋、民政。布政使又可简称藩台、藩司。又设按察使,掌管一省的司法、监察以及驿传事务。按察使又可简称臬台、臬司。清代对于督抚、布政使、按察使,可合称三大宪。清初,布政使下设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某一地方,称为守道;又按察使下设副使、佥事等,可去分巡某一地方,称为巡道。乾隆时裁撤上述参政、副使等官,专设分守道、分巡道,带兵备衔,管辖府州,成为省和府州之间一级机构,叫作道员。在名义上,道应是省的派出行政机构。清朝还设立一些专业道员,如负责河务的,负责盐、茶、粮等。省下设府,以知府为行政长官,掌管一府的政务及所属州、县的赋役、诉讼等事。此外,顺天府和奉天府,分别是京城和陪都,地位较一般府要高,设府尹为其长官。还有与府同级的直隶州,直属于省,以知州为其长官。有属县。又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有直隶厅,直属于省,以同知、通判为长官。府下设县和散州。县是地方行政的基层组织,长官为知县。散州多是因地而特设的,也以知州为其长官。
文哥哥哥哥哥
苏源泉 字本如,老君坡乡人。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甲辰科进士。官礼部主事。民国初,荐任民国政府审计院协审官,继调内务部佥事。生性耿直,不随同流俗。居官清廉,能举贤荐能。喜读诗书,尤爱读史。擅长诗词,著有《诗敬斋诗草》4卷。喜作书,其书法古味盎然、笔力雄劲、神气凝贯、名震都下。
似曾相识SaMa
中国古代审计发展中国审计制度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公元前21世纪,随着夏朝的建立,国家有了初步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因而便有了对各级官府及官员进行审计监督的必要,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史记》中有关“会稽”的记载就是这种最原始的官员审计制度的反映,后世的“上计”当源于此。殷商、西周时期,随着复杂的官僚机构的建立和各项开支的日益庞大,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审计监督体系已经被建立起来了。据《周礼》记载,当时国家财计机构大体分为两个系统:一是掌握财政收入的“地官司徒”系统;一是掌握财政支出、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的“天官冢宰”系统。行使审计职能的机构及其事务都是隶属于“天官冢宰”系统,不仅有了行使就地稽察之权的审计职能官员——宰夫,而且还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原始的财计牵制制度。宰夫行使审计之职权的方式一般以就地稽察为主,辅之以送达审计。就地稽察的对象主要是王朝的各财物保管部门,宰夫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赴各部门、各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实地审核财物出入,稽察官吏治绩,以明瞭整个王朝的财政经济收支情况。送达审计方式,则要求王朝的各财物保管部门每届旬、月、年终, 必须直接将一切账册和会计报告送呈宰夫,由其钩考、核验。西周的就地稽察和送达审计两种审计方式,说明我国古代已有极为先进的审计方法,它深刻地影响着后世审计的发展,即使在现代审计中也仍然保留着这两种基本的方式。春秋以至秦汉,审计制度得到初步发展,其标志是“上计”制度的形成和御史组织制度的建立。上计制是一种通过对官员的定期稽查考核来兼职进行经济政绩的审计。它出现于春秋,到战国时期已经制度化,当时规定:各级官员每年要把所属地区的户口、垦田和租税收支情况登录在案,到年终向国王汇报;国王则根据登录数据亲自考核,决定官吏的升降、赏罚。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上计制更加完善。第一,建立了御史组织制度。秦朝从中央到地方已建立起监察体制,中央设御史大夫专管监督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物审计事项,地方上郡设监察御史、县设县丞负责政治、经济监察工作,从而初步构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兼职的财计及财计监察系统。汉承秦制而行之。第二,汉代制定了《上计律》,规定上报不及时者治罪,计簿中欺谩不实者治罪。这样就把上计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固定下来。第三,建立“上计簿”制度,规定各郡、县每年必须自下而上的逐级编制和呈递上计报告,反映其财政收支基本状况、人户、田土状况和官吏表现情况等。上计簿是以会计簿书的日常核算资料为依据总括地反映国家财政经济收支情况的一种官厅报告文书,自西周以来,会计账簿与报表不分,两位一体,“上计簿”的问世意味着会计报告和会计簿书的分离。第四,建立了郡、中央两级的上计会议制度。每逢年终,各县派遣计吏将该县的户口、垦田、税赋、钱谷出入等汇总编制成簿,呈送郡国,由郡国太守、上计长吏主持召开上计会议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情况汇编成簿奉计京师,参加中央召开的上计会议。中央上计会议根据各郡国的上计簿审查政绩,评定功过。第五,上计中的审计方法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听计”发展为查账、查询和比较分析,审计中的三种方法初步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经历了长期战乱后,上计制度逐渐衰亡,随着秦汉三公九卿制向隋唐三省六部制的转变,审计制度进一步演变。首先,出现了负责官僚选拔考课的吏部,兼职进行经济政绩的审计。其次,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比部”。比部最先出现在曹魏,为尚书郎所属二十五曹之一,负责财计审核,两晋、南北朝诸代多承袭仿效魏制而略有变更。尽管当时比部的组织机构还不够完善,审计监督职能也不够突出,但由于比部之建立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故开我国外部审计之先河。这一时期御史监察制度也有一定的发展,御史台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的专职监察机构,兼职弹劾官吏贪赃和财政财务收支之违制行为,与比部互相制约, 互为补充,共同进行财政会计方面的审核和监督。作为审计依据的法律制度也有较大发展。从形式上讲,有关官员审计制度的法律条文解决了秦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将律和令分开,使有关官员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更多地体现在相对固定的法律之中。从内容上讲,法律加强了对负有审计职责的官员违法犯罪的处罚。从隋唐到五代、两宋,是我国审计的确立和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重要时期,其基本标志是比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以及以比部为主导,御史监察为辅助,财计部门内部牵制及内部财务稽核为基础的审计监督网络的基本形成。隋唐时代,比部正式成为刑部之下的一个分支单位,组织机构及其隶属、配员定型完备,使财政财务终审置于司法系统之下。北宋时,除在刑部之下设有比部外,还设立了内部专职审计机构,主要是三司属下的三部勾院、都磨勘司。南宋时,又出现了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审计机构——审计司。从此,“审计”一词,不仅成为我国审计机构的命名,而且成了我国财政财务监督的专用名词。唐宋财政财务审计机构的设置趋于专门化、系统化,审计的对象和内容远比秦汉广泛深入,有关审计的法律条文更加系统周密,在程序上规定有初审、再审、终审;除了有事后审计,对重大建筑工程支出还实行事前审计。在审计的三种基本方法中,查账法已充分注意到账、账证、账实相符;比较分析法开始应用十分率和定额的办法来对官吏的经济政绩进行比较准确的考核评估。唐宋时期,与审计关系密切的立法则特别发达,如“勾账式”、“磨勘法”和“三司账法”等;而且御史台已是独立完整的监督机构,它与专职审计机构密切配合、相互补充,在弹劾经济上违法乱纪的官员、查核经济大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中国古代审计的三大内容至隋唐宋已划分明确,即比部、三部勾院、都磨勘司、审计司等侧重于财政财务的审计,御史监察侧重于财经法纪审计,吏部侧重于经济政绩审计,而且审计的三种基本方法和有关立法也趋于完善。元明清时期,古代审计逐渐趋于衰败。从元代开始,隋唐宋时期的专职审计机构逐渐被取消,户部行使审核会计报告权,这无疑是对审计工作的削弱。到了明清,财政财务审计由都察院下的某道监察御史和六科中的户科、工科兼职执行,审计权被并入科道监察系统。这使得唐宋时期外部、内部相结合的专职审计体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夭折,导致官员审计制度具有越来越浓厚的集权色彩,审计形同虚设。透过上述审计沿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审计制度随着皇权的强化而逐步发展,但最终又因专制皇权的高度发展强化而被遏制,进而走向衰落。
夕颜无照
九门提督(北京市长兼公安局长),巡抚(省长),总督(某军区司令员)刑部(国家高法兼高检兼公安部) 清朝官制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总结历史上各朝代的经验,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 内阁: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兵、刑、工、吏、户、礼),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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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制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皇帝,总结历史上各朝代的经验,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 内阁: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兵、刑、工、吏、户、礼),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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