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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椒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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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梦的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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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经营证劵业务的需要20名注会,如果保险公司有证劵业务除要求20名外,事务所须具有证劵许资格。

审计师具备证券从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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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飞飞

考试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成绩合格证可在协会网站考试成绩查询窗口下载、打印),一般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长年有效。对于相关考试信息不了解的人士,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上面都有相关的答疑和考试信息政策之类的公布,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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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兜爱李公主

证券、期货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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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jisubyun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哪些规定?1995年4月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调下称(暂行规定N决定在我国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施。在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暂行规定》对从业人员的界定、申请条件、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程序、资格维持、违规处罚等做出了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清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可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中一些特定岗位的人员,可分为两类:(1)管理人员,包括证券中介机构的总经理及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证券经营、清算、登记、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及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2)专业人员,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自营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出市代表和各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还可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提出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证券业务。

从业人员申请资格需同时具备:①基本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1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德良好,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证监会监管。②必备条件。即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具有规定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并通过了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条件具备后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向证监会提出资格申请。资格证书分为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投资顾问从业资格、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前文所述的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人员中,正、副总经理需取得其中两类资格证书,业务部门正、副经理需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则需取得与所从事业务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所在机构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聘人员情况,如违规、任职变化等,中国证监会也将对己取得资格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取得资格后违反国家法规或《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证券业务。对于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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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真的poor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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