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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必须设立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人数有什么最低要求?在某股份公司监事会的5名监事中,1名监事由董事长指定财务副总经理出任,1名监事由监事会主席指定职工代表出任。这些安排存在哪些错误?6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个年度至少要召开多少次会议?63.什么是上市公司?说公司上市就是公司产品上市、或公司资产上市、或公司股票上市,哪个说法更准确?64.什么是股份?什么是股票?同时认购股票时,如何理解“同股同价”?股票发行时认购价格为什么不能低于票面金额?而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会有低于面值(又称“仙股”)的股票?试说出5种影响公司上市股票价格的高低的因素。6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几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几年内不得转让?66.股份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购(有时也叫“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向公司借款?为什么?67.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存在智障的人、存在身体明显残疾的人、因犯罪判处刑罚执行期后4年的人、担任过已破产清算企业的监事、担任过已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令关闭已5年的企业负责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已全部清偿的人等等,哪些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哪些不能?68.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的行为有哪些?试从商业贿赂、资金、帐户、担保、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保密等方面如何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69.什么是公司债券?如有可能分析它与企业债券的异同。70.公司法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方式?71.什么是公司的公积金?公积金是如何形成的?公积金分为几种形式?72.资本公积金如何形成?用途如何?如何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不按公司法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将受到什么处罚?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应该参与分配利润吗?73.根据业务需要,公司总经理可以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吗?74.公司可以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经过“处理”过的财务会计资料吗?按公司法规定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将受到什么处罚?是处罚公司还是个人?75.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另立会计账簿将受到什么处罚?对公司往来资金,能否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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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审计师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师,其任免权在股东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审计师,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况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命审计师来填补缺额。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罢免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师,并在必要时,任命新的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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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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