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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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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审计专业相关知识》是中级审计师的考试科目之一,也是我们从事审计行业会用到的理论知识,所以无论是从现实需求还是考试需要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从各个考点入手,逐个击破,完成中级审计师学习,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中级审计师《审计》考点练习:财政支出,赶紧来练习一下吧。

【例题·单项选择题】财政支出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个部分,这种划分的标准是:

A.财政支出的数额大小

B.财政支出所购买的商品的用途

C.财政支出是否能直接购买到商品和劳务

D.财政支出是否能直接得到等价的补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财政支出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是按照财政支出是否能直接得到等价的补偿来划分的。

【例题·单项选择题】

在下列财政支出项目中,属于政府购买性支出的是:

A.社会保障支出

B.财政补贴支出

C.债务利息支出

D.基础设施投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政府购买性支出包括社会消费性支出和政府投资性支出。

【例题·单项选择题】

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支出属于:

A.购买性支出

B.转移性支出

C.政府投资性支出

D.社会消费性支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支出属于转移性支出。

【例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购买性支出对社会再生产的影响分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生产和流通具有直接影响,对分配具有间接影响

B.对生产和流通具有间接影响,对分配具有直接影响

C.对生产、流通和分配都具有间接影响

D.对生产、流通和分配都具有直接影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购买性支出对生产和流通具有直接影响,对分配具有间接影响。

【例题·多项选择题】

不同类别的转移性支出的共同特点包括:

A.资金无偿使用

B.资金有偿使用

C.资金双向流动

D.资金单方面转移

E.转移对象为企业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转移性支出属于财政资金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转移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

【例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财政支出对社会经济运行影响和作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转移性支出的变化能直接影响需求总量

B.转移性支出体现的是政府的非市场性再分配活动

C.购买性支出有利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D.购买性支出配合累进所得税制度,可以实现市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购买性支出的变化能直接影响需求总量,选项A错误;转移性支出有利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合理化,选项C错误;转移性支出配合累进所得税制度,可以实现市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选项D错误。

【例题·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财政支出对社会再生产和经济活动影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政府增加购买性支出会导致社会总需求增长

B.政府减少转移性支出可以抑制经济的衰退

C.政府减少购买性支出会导致社会生产的萎缩

D.政府增加购买性支出会导致市场价格水平上升

E.政府增加转移性支出会增加个人的消费需求或企业的投资需求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政府减少转移性支出,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需求的上升,从而防止经济进一步过热,选项B错误。

【例题·多项选择题】

就一个国家来说,现实中确定财政支出规模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政府承担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B.本国国情

C.财政收入的规模

D.本国经济发展水平

E.财政支出的结构安排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在现实中确定财政支出规模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索:满足政府承担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需要;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

以上就是2021中级审计师《审计》考点练习:财政支出,希望大家能够好好进行考点把握,制定好2021年学习计划,养成中级审计师备考好习惯,争取一次就能通过考试,加油,祝成功!

审计师知识点大全

333 评论(10)

馋死宝宝啦

导语:审计管辖是指审计机关之间如何确定各自审计对象的范围划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1.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注意1】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注意2】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确定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按照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确定审计管辖的三项原则,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指定管辖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清或没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依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国有单位所占股份确定管辖范围。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共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这里的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这里的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这样,就构成了本级各部门与本级政府之间的财政隶属关系。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从而构成了所属各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财务隶属关系。

《预算法》规定的决算组成,与预算组成是一致的。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如中央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则属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省级政府财政,则是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依此类推。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由于其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所以应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而不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等,都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同时应当明确的是,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原则,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除了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外,还包括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由于乡级政府不设审计机关,所以乡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属于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这是《审计法》新规定的一项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原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实行政企分开,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这样,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逐渐增多,这些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不能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定审计管辖,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受哪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财务收支就属于对该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属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3、指定管辖原则

指定管辖原则是指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审计机关之间发生审计管辖争议的原因很多,如使用的审计管辖标准不一,或互相争夺管辖权,或互相推诿等。这就必须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如A县审计局与B县审计局就审计管辖权发生争议,如果两县同属一设区的市,则由市审计局指定管辖;如果不属于一市,但同属一省,则由省审计厅指定管辖;如果两县不属一省,则由审计署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原则,体现了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审计管理体制。

4、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除了上述三项原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审计管辖权的转移。该款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上级审计机关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仅限于《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或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事项。对财政收支和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没有更多的限制,只是要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此外,《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作了具体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如果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或等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所占股份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第二,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业主的审计管辖按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确定。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第三,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款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审计的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但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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