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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萱萱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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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正在迅速壮大。企业上市后可以获得巨大的好处,如提升公司形象,筹得大量资金,股东个人财产暴增等,使得很多IPO企业不择手段想要上市,实现其“圈钱”的目的。所以近年来,IPO企业欺诈上市的例子越来越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遭遇诉讼的例子也越来越多。很多IPO企业欺诈上市后,迅速“变脸”,业绩下滑,甚至在上市首日便出现了“破发”现象。据统计,2010年有349家企业上市,其中有26家在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占比%;2011年有282家企业上市,其中有77家在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占比%;2012年有78家企业上市,其中有16家在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占比%,以上数据颇为惊人。自2012年之后,中国的IPO便迎来了一年多的暂停,直至2014年才再度启动。不难想象,这些首日破发的新股中不乏欺诈上市的企业。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IPO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结合IPO自身特点分别从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其他审计环境三个角度对IPO审计风险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IPO审计风险的防范建议,分别从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其他审计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剖析;第三部分是通过一个综合案例验证前文分析结果的正确性;第四部分是对本文研究得出的结论进行总结概括。总之,我国IPO审计风险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降低IPO审计风险也不能仅仅依赖于审计主体,还需要政府、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IPO企业本身通力合作,才能打造一个低风险的IPO审计市场。

审计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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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声明: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修改和认证均免费详情审计道德风险审计道德风险是指审计工作人员故意违反工作程序和审计纪律,给审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是审计风险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中文名审计道德风险性质审计风险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特点给审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含义审计工作人员故意违反工作程序审计道德风险的诱因[2]“道德风险”(Moral Risk)是从金融学中引中、拓展并应用于社会而产生的一个伦理价值观。1999年克鲁格曼在解释金融危机时指出,道德风险可以简单表述为:一个人可以做出某些风险程度的决定。一旦出了问题却让别人承担。由此。审计道德风险可以表述为:审计师由于自身因素对财务做出不恰当、甚至不正确的评价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风险较大的财务报告评价,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引发审计道德风险的诱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诱发审计道德风险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往往比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充分的会计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在2000年每l5份年报中的一份才有可能被审阅,根本没有足够的人手处理,而能够破译安然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高级财务专家的人数更是凤毛麟角。现实世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时称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得人有机会、也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还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凸现“内部人交易”。它是传统的盗窃行为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条件下的衍生物,是利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便条件。从投资者兜里窃取财产.正是因为利用了信息关系给被害人设置陷讲或圈套,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2.契约不完备的委托——代理关系诱发审计道德风险。在现代审计关系模式中。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产生道德风险。此时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但由于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征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协商一致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选择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我国审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只是为“取悦”政府管制机构,没有选择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并有可能通过审计选择权和审计费用支付对审计主体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实质演变成由被审计单位选择审计师对自己业绩进行审计,这明显是买方市场。被审单位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审计师,而审计师却没有或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市场不规范,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即使被审计单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市场也缺少一种有效机制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事务所。当然,此时的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都可以对审计师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监督的有限性,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公众索赔风险。它的影响作用远不如选择权直接。所以,在各方的影响中,被审单位的选择权是最直接影响到审计师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从合同获取角度。取悦被审计单位成为获取审计合同的必然行为取向,审计道德风险就会产生于这种扭曲的委托—— 代理关系。3.不正当竞争压价诱发审计道德风险。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将审计授权后,就丧失了对审计过程的实际控制或监督权力。审计师因受托拥有这些权力。审计受托人按事先合同约定执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报告。审计师在履行审计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后,从委托人手中收取约定的审计费用。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代理选择权对审计师生存产生威胁时,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第一层次需求是生理需求,只有在生理需求基本得满足后,才会考虑或追求更高层次需求。审计师如果追求高质量的审计,其直接后果一是增加审计成本,在审计收费日渐降低趋势下,增加成本只会降低收益;二是失去市场份额—— “劣币驱逐良币”。作为有限理性“经济^ ’,审计师或事务所必然会放弃更高层次的审计独立性以及职业道德的追求。而且审计师和事务所由于不正当竞争性压价,被迫接受与履行审计合约责任不相称的收费条件后,其理性选择就是通过简化审计程序等偷懒方式以取得审计交易的均衡。这种低取费价值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为审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前提条件。4.过低的法律责任软化法律约束,放大审计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审计环境中法律约束机制软化,民事赔偿机制不到住,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审计师行为失当被发现概率不高,被起诉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被起诉,其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民事赔偿的种种限制使赔偿概率非常低,赔偿金额严重不合理,对审计师和事务所的威慑作用不大甚至无效,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风险的底线。这种低风险容易诱发新的道德风险。审计师可能会签发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袁;或者出于法律上的考虑,对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只是追加一些语气缓和的提示。更严重的情况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抗击风险能力更大.越敢于对一些存在重大疑问的财务报表签发较好的审计意见。我国审计市场上出现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是法律风险低的一种体现。作为经办审计师,敢于签发标准无保留意见,其原因是:法律风险几近于零。5.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导致审计道德风险。6.审计客体“收买审计原则”,导致审计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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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翼寻寻

一、IPO审计风险原因分析1.内部控制风险。近几年,在申请IPO的遭否企业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成为除持续盈利能力、利润操纵、关联方交易等主要原因之外的又一个致命因素。如成都国腾电子,其监事会与公司高管利益高度一致,监事会如同摆设,致使公司内部控制失效;杭州巨星科技,其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存在密切关系,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上海的丰科生物科技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缺陷,其报告期内的收入竟然有以自然人的银行账号代收的销售货款,且比例较高。对于IPO审计师来说,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报告,不能保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那么其对之后的审计工作即使再认真细致也是劳民伤财,必定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审计风险,甚至法律责任。2.会计政策及估计风险。利用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来粉饰财务报表,是IPO过程中申请单位最普遍采用的手段。常用的方法有:变更资产减值准备;变更递延收益的摊销时间;变更资产折旧的方法和年限;变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更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项目初始计量方法;变更无形资产、收入、费用的确认方法等。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会计政策的选择是否一致及其变动原因、会计估计的适当与否都会对最终的审计报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性质,所以,会计政策及估计风险不容忽视。3.利润操纵风险。由于证监会对申请IPO的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对其配股等要求,故当IPO企业业绩不够发行上市条件时,大量的利润操纵行为就会层出不穷,少计提甚至不计提资产折旧或摊销、虚增收入、虚减成本费用等等,这无疑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例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未对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未对部分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导致当年少计费用2227万元,即虚增利润2227万元;2012年7月16日,被称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的新大地本已闯过发审委大关,却因媒体曝光少计成本、虚增收入进而粉饰财务报表,被证监会审查,列入终止审查IPO申报企业名单。4.关联方交易风险。关联方交易,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一些拟上市公司可能使用大规模的关联方交易,把自身业绩的增长建立在关联方的亏损之上,从而隐藏可能出现的业绩下降或投资损失,以达到符合上市要求的目的。常用的手段有债务担保、转嫁费用负担、托管经营等。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识别、理清被审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复杂关系,就会带来重大审计风险。例如,2009年苏州通润驱动IPO被否,关联方交易成为最大诟病,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铸造厂存在持续的关联采购,尽管2010年5月起苏州通润终止了该铸造厂的合格供应商资格,但新的供应商永辉铸造仍有约426万元的产品系通过原铸造厂采购获得。由于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尚短,最终被挡在A股门外。证监会发审委最终认定公司在关联方交易问题上无法撇清关系。5.审计结果公布后的法律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2003年2月,因锦州港虚假陈述案,北京毕马威华振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列为被告;2010年,毕马威高级经理梁思哲因行贿下属助洪良国际上市遭举报被停职承担法律责任;2013年初,证监会对江苏公证天业、天健正信、中瑞岳华3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警示函,原因是东吴证券、康达新材、隆基股份3家公司通过发审会后业绩大幅下滑,而提供IPO审计服务的这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同时证监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处以行政监管措施。不难看出,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不仅起诉造假企业,也会把参与企业IPO过程的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而证监会也会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IPO过程中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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