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清池79
《企业部门的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摘要:实行项目管理,规范其组织模式和管理过程对于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成功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管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协调工作,这是控制开发成本、提高开发效率和保证开发成果质量的有效手段。关键词:信息技术 管理系统 项目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项目管理是为了使开发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成本、进度和质量顺利完成,根据管理科学的理论,对需求、成本、人员、进度、质量、风险等进行科学分析和有效管理及控制,并利用工程化开发方法所进行的系统活动。1 项目管理的组织模式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可以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也可以是为实现企业某一管理职能而进行的一个单独的开发项目。对于前者,需成立企业的项目委员会,委员会下设项目管理组、项目评审组和项目开发组;如果是后者,则可以根据职能所涉及的范围,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开发项目组,项目组中分设系统开发小组和项目评审小组,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项目管理负责人可以为多人,由职能部门和信息部门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拟定项目管理的进度安排;组织项目阶段评审;协调整体开发工作;对项目管理采取优化措施。项目评审小组一般由企业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对项目的需求分析进行评审;对系统选型和开发计划进行评审;对系统开发进行阶段性评审;对项目总结报告进行评审。开发项目组有开发技术人员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具体负责项目的软件开发工作;项目结束后提交开发成果并形成技术文档。2 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过程一个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项目通常包括三大阶段:需求分析、系统选型和系统实施。从具体的项目执行过程上来讲,项目管理可分为项目的项目授权、需求分析、项目选型、开发计划制定与实施、项目评估及更新和项目完成验收六个步骤。项目授权在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要求提出后,需要确定开发项目管理的责任者,由其负责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需求评估,并进行项目开发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与质量控制等,即将项目开发与管理的权限授予某一部门。一般而言,如果是针对企业的某项管理职能而进行的系统开发,应由具备此项管理职能执行能力的部门来负责;若是企业的总体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这应由成立的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需求分析需求分析可分为三个过程:1)可行性评估:根据项目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明确项目开发所需要投入的企业资源,并从企业现行的管理方式和理念、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方面考虑,确定项目开发成果能否被使用者接受,能否促使工作流程的合理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管理运行成本。2)需求评估: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整体需求和期望做出分析和评估,详细考虑需求的实现方式,确定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及模块间的关系,对系统的信息标准进行统一确定,并据此明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成果的期望和目标。3)项目总体安排: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时间、进度、人员等做出总体安排,制定项目的总体计划。项目选型在明确了项目的期望和需求后,项目选型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开发选择合适的软件系统和硬件平台。在项目选型阶段的主要管理工作是进行系统选择的风险控制,包括正确全面评估系统功能,合理匹配系统功能和自身需求,综合评价软件系统和硬件平台的功能及价格、技术支持能力,充分考虑系统维护和后续开发等因素。 开发计划制定与实施在项目策划时,要充分考虑具体开发人员对开发过程的意见,项目开发的负责人应当协同开发人员进行尽量精确的对开发过程情况的估计。开发计划常以文本文档和图形文档结合的形式出现,文本主要记录项目的约束和限制、风险、资源、接口约定等方面的内容,对于进度和资源分解、职责分解、目标分解最好通过项目管理软件工具来进行规划和管理,以利于进行同步修改。项目评估及更新项目评估及更新阶段的核心是项目管理控制,就是利用项目管理工具和技术来衡量和更新项目任务。项目评估及更新贯穿于系统开发的全过程。在项目评估及更新阶段常用的方法有:1)项目实施过程的阶段性评估,考察开发过程是否按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出现偏差,研究是否需要更新计划及资源,同时落实所需的更新措施。2)通过定期编写项目进度报告,召开项目开发情况通报会议,进行定期的工作小结,评估实施进度及成果。3)通过对开发人员及需求部门人员进行培训,编写完善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技术保障文档,从而建立起完整的质量资料,以便于开发完成后的进行有效的系统维护,并对将来可能的后续开发提供全面、系统、准确的技术资料。项目完成项目完成阶段是整个实施项目的最后一个阶段。1)结合项目最初对系统的期望和目标,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验收。2)正式移交系统正式运转及使用,由企业的信息部门进行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3)项目总结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成果做出回顾,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3项目管理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建立和执行适当的质量衡量标准是进行项目质量管理的关键。质量控制贯穿了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在项目管理中对质量的动态管理,它不仅仅是对开发成果的质量要求控制,还包含了对开发工作流程、开发方式、财务成本以及开发风险等更方面的控制管理过程。建立项目的质量衡量标准项目质量控制标准的制定是依据系统开发的功能需求,通过开发项目的计划和实施过程所建立起来的,对项目开发的若干要求,以此作为项目开发评审和控制标准的基础和核心。具体的项目质量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开发工作流程的合理化;2)开发时间和成本预算控制;3)项目风险控制;4)开发工作安排效率;5)开发工作的协调管理过程;6)工程化开发方式的运用;7)程序的运行效率和信息标准的统一;8)管理信息系统需求方满意度。观察开发过程的实际表现情况通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渠道,收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了解开发过程的实际表现情况。在这一步骤中可以利用的信息渠道有:1)正式渠道,如定期编写项目进度报告,召开项目开发情况通报会议;2)非正式的渠道,如在开发过程中与项目小组成员或需求方的交流等。进行实际表现和控制标准的比较比较项目实施的实际表现和预先制定的控制标准,主要是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与项目计划的偏差。管理控制标准为客观评价项目状况提供了依据,使项目负责人能够迅速、有效地对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判断,从而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采取调整措施在比较项目实际表现和衡量标准后,如果出现偏差,就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纠正措施可以采取以下的形式:1)对开发流程进行合理化调整;2)协调项目资源的合理分配;3)建立系统、全面、准确的技术文档资料;4)调整项目组织形式和项目管理方法。4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大量的管理协调工作,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需求方与开发方的关系需求方与开发方是对立的统一体,双方均希望将开发项目做好。但需求方可能对信息开发技术缺乏全面的了解;而开发方对需求方的需求、细节了解不充分等因素,使得双方对开发过程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而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与理解的不同会导致开发成果与实际需求偏差甚远。因此,项目管理的重要目标便是建立一个便于开发方与需求方之间进行交流的环境。需求方参与项目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一方面减轻了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而另一方面也改变了现行的工作管理模式,改变了原有的一些工作流程和工作习惯。但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功与否有赖于使用人员的检验。特别是在管理信息系统的试运行阶段,使用人员对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实际上是对系统的深入测试,有助于帮助开发方进一步完善软件功能,提高软件的实用性、稳定性及可靠性。项目管理人员与软件开发人员的关系项目管理人员与软件编程人员的关系处理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软件编程人员的积极性。当使用人员对系统提出问题,并改动要求时,软件开发人员往往找出各种理由予以否定,而这正是引起开发方与需求方矛盾的最经常的原因。在管理信息项目开发中,项目管理人员需要经常协调使用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的关系,既要满足需求方的需求变化,又要充分调动开发人员的积极性。性能与灵活的关系性能与灵活是系统设计中的一对矛盾,在项目管理中应充分考虑性能与灵活的关系。性能是系统可用性的重要因素,很难想象一个响应速度很慢的系统能得到最终用户的认可,而灵活性是系统适应变化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无法适应工作模式变化的系统也是难以推行的。5结束语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项目管理是通过对项目的科学计划和管理,从开发过程的表现衡量与质量管理、风险管理控制等不同方面对项目进行控制,使企业实现项目所预期的成果和目标。项目管理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成功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开发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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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领导体制,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 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有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营业务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一)对成绩突出的审计对象,提出奖励、表彰的建议; (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三)提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十五条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购买服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实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每5年至少对审计对象审计一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进行交叉复核。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指定的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审理,形成审计报告。 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以及与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报请本单位研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审计对象。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组织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报告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管理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单位实施审计,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一般性问题,经审计机关核实,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六章 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操作规范; (三)推动并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指导、业务培训、交流研讨或者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应当检查和评价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单位应该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报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安排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三)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则 第四十四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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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门的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一、审计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 审计准备阶段是整个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在审计业务的前期做好各项质量控制,不仅能从开始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而且可以大大节约具体审计过程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计实施前的质量控制,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配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宜的审计组成员。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规模的大小、审计人员的客观性等因素指派具有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内部审计人员。首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只能从事其胜任的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内部审汁项目组人员的组成,需要基本的胜任能力,审计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与承担的审计项目内容相适应,审计组长是控制该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的关键,审计组长除应具备专业经验及核心业务能力外,还能驾驭审计项目实施,作好团结和内外协调工作,形成审计组的合力。其次,委派审计人员应符合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应委派那些可能有利害冲突或偏见的审计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审计,以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2.把好审前调查关,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审前调查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些重点审计项目,更要花足够长的时间搞审前调查,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实践证明,凡是审计效果比较突出、审计质量比较高的审计项目,都进行了充分的审前调查。初次审计时,审计组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状况,初步了解主要经营管理了作的业务流程,索取会计报表、电子数 据、银行财户情况表,相关法规政策、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资料。再次审计时,审计人员在查阅前期审计档案,了解以前存在的问题、风险领域等相关信息的同时,应重点关注目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的主要变化。调查结束后,审汁组应执行分析性程序,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明确潜在的关键控制点、控制缺陷或控制过度的情况,对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和市计风险作出合理评估,初步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 3.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是审计实施的基础,是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控制审计质量和进度的基本依据。审计方案关系到审计的深度、效率和效果,也关系到责任和风险,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使审汁事半功倍。因此,要求每个审计项口都要在明确审计目标、防范审计风险上下功夫,本着重要性、谨慎性的原则、制订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审汁实施方案。要区别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编制审计方案。由于内部审计项目类型主要有财务收支市计、内部控制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各种类型审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各自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我们在编制审计方案前一定要注意分清项口类型,根据各类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有的放矢地编制审汁方案。审计方案要重点突出,内容要周全、详细,组织分工要明确、合理。 二、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 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审计过程质量保证的核心。加强对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对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市计总体风险,具有重大作用,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项目审计责任制。在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阶段,要按审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明确项目组长和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项目组长对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2.发现内部控制的重大薄弱环节,应扩大测试范围。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审计步骤,运用审计技术方法对业务程序进行测试,在测试过程中,收集有用性、相关、重要的审计证据。内部审汁人员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如发现被审计单位人员职责分工不严,存在严重混岗等严重缺陷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意识到该证据的重要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警慎,对这一重大隐患执行扩大测试,实施进一步的取证,以确定工作人员是否利用机构内控不严的漏洞,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3.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要反映出审计人员的工作轨迹和专业判断的过程,有利于把好审计证据的质量关,审计人员既要做好审计过程记录,反映出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包括查看了哪些账目、资料和文件,做了哪些取证工作,找哪些人了解过情况等等;又要记录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重点问题。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编制,审计组长复核,对反映被审计单位情况和经营管理问题的取证单,应交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内部审计应建立审计组长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两级复核制度。各级都应具体明确复核内容和承担责任,层层把关,级级负责,确保每一个审计工作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组长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形成前的质量控制,它承上启下,把握审计质量关,是属于第一层次的复核;第二层次的复核是审计组提交审讣部门负责人的审定,是最重要的控制环节,是在重要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重点抽查复核的基础上,全面复核结论性的厂作底稿。有条件的企业,如设立总审计师、聘请审计顾问的企业,应实施三级复核制,对各自责任明确分工。 5.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现场指导和检查。项目组长要及时了解审计人员审计工作情况,会同审计部门负责人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层次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给予实时的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这是做好审计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因素。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中执行的监督证据做成记录,记入审计工作底稿。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审计工作是否按照审计方案和计划进行;审计过程及结果是否适当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审计事项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能否充分地支持审计发现、审汁结论和审计建议;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已实现。 6.建立审计报告的签发制度。审计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签发前,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加强双方的沟通。审计组应客观地分析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换位思维,避免审计人员因主观因素和审计取证过程不够深入、调查了解不够全面造成的偏差。征求意见后,项目组长应对审计报告再行修改,经复核把关后,向被审计单位、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和规定的其它有关人员报送正式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编制报送的规范、合法。 三、审计终结后的质量控制 做好审计终结后的工作,总结审计经验,检验当前使用的审计程序与方法,以及提升以后业务的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审计终结后的质量控制,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总结审计工作。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组织项目组长对本次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简要阐述本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指明今年类似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审计总结是内部审计部门的宝贵财富,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有极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全年的业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 2.建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从审计员到审计组长,再到审计部门负责人和总审计师、审计顾问,都应明确应该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质量控制的结果应与业绩考核挂钩,没有履行好责任就应该追究和处理,如告诫、批评、通报、取消评审资格等,通过奖优罚劣来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 3.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是项目审计的主要载体,是审计业务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审计档案为今后的审计业务服务。审计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将项目的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加强对审汁档案的质量控制,也是把好审计项目质量关的一个很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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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较强的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细致,原则性较强,那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都有哪些呢?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1
1、了解熟悉客户业务流程,熟悉财务事项,熟悉公司财务审计流程;
2、独立完成子公司或重要会计科目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
3、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编制审计调整事项,汇总合并报表,附注汇总;
4、协助出具审计 报告 ;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2
1、负责本所执业质量检查,对各类业务报告、底稿实施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及报告签发、交付打印等工作;
2、负责本所执业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培训、辅导工作,对审计执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3、对审计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管理建议;
4、参与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3
(1)审查企业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4
1、能独立完成本部门较大型的业务项目;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总审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总审计师的审核意见;
6、与被审计单位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7、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5
1、能独立完成本部门较大型的业务项目;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总审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总审计师的审核意见;
6、与被审计单位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7、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6
1、在所属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工作,承办部门经理分派的审计事项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为:签定项目业务约定书;制定项目审计 实施方案 ;实施项目审计,分派指导审计助理审计任务;起草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内部复核;收回审计款项;组织审计组归集审计底稿资料立卷归档。
2、按部门经理分派的审计任务,及时与甲方联系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并签定业务约定书。
3、与审计组成员讨论,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报部门经理审定后实施;并对审计组成员予以分工。
4、带领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按审计准则的规定收集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和证据笔录。
5、整理汇集工作底稿,与审计组讨论后拟写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经部门经理复核(较大项目需总审计师初核)后送甲方征求意见。
7、修改审计报告,经三级复核总审计师签发后,出具审计报告,送甲方并办理签收手续。
8、按审计约定书收回审计款项;组织审计组归集审计底稿资料,经资料员审核办理移交手续后立卷归档。
9、协助部门经理收取审计费用。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7
1、独立完成大中型项目会计年报审计及其他专项业务
2、熟悉资产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审核业务
3、有项目管理和带队工作 经验 ,适合担任项目经理
4、担任企业外部财务或税务顾问等。
5、单位安排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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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职责与任职要求
★ 注册会计师岗位职责是什么
★ 注册会计师的岗位职责
★ 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 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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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岗位职责具体内容
★ 注册会计师职责与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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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土少年Hollar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4. 审计机构权限.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文件、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有权利用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必要的处理、处罚权。.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5. 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予以处理。.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6.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复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信息可随时报送,但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7. 档案管理.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8. 监督管理与罚则.监督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罚则.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视其情节可按下列规定处理: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责令调整有关帐目;按照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等。对于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严重缺陷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没能发现的,除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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