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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爱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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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吃吃货小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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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镇审计制度安排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发挥了特定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乡镇审计制度安排必须及时做出变化和调整,否则会阻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乡镇审计更好的为新农村服务,首先要做到的是各级政府领导要更加重视和支持乡镇审计工作。乡镇审计是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有效举措,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而且往往会涉及一些敏感问题,只有领导重视与支持,才能保持权威性,使工作顺利进行,整改才能得到落实。具体做法是:政府应将农村审计作为新农村建设一项重大战略,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具体工作中,要定期听取、研究有关部门的汇报,认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为审计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在各级政府重视乡镇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乡镇审计在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乡镇审计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议:(一)国家应该加快乡镇审计立法乡镇审计法律地位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乡镇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监督成本,也滋生了大量机会主义行为。根据乡镇审计机构几年来工作的实践证明,国家应制定农村的审计法律,明确乡镇审计的法律地位、确定其职责范围,授予必要权限法律使乡镇审计有法可依。在法律层面将农村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个分支,在《审计法》中单独明确其法律地位,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由政府审计机关、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联合指导和控制。并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农村审计条例》,进一步明确农村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处理等问题。同时,各地应该完善有关乡镇审计的制度和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克服随意性。具体做法是建立审计机关派出制的乡镇审计机构,由县审计局派出人员常驻一个或几个乡镇作巡回审计(一乡一所或几乡一所),其人事、编制、经费及待遇仍在县审计局。这样,有利于乡镇审计机构真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干预;是有利于乡镇审计机构对所辖范围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同时也能够促进农村经济、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二)拓展审计领域,突出审计重点乡镇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农村经济工作中心和乡镇的中心工作来开展,重点是村级财务审计及镇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乡镇集体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等。既要做到全面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延伸,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又要突出重点,根据各村的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放矢。一是要在经常性审计基础上突出突击性审计;二是要注重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三是做到纠错审计与预防审计相结合。通过审计规范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力度,杜绝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三)进一步加强审计机构建设和审计人员素质教育首先,针对当前审计力量发展不平衡及存在许多由农村会计指导员、财政所人员兼职审计工作的情况,应普遍设立独立的审计办(所),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能,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2名专职审计人员。为解决审计力量薄弱和审计任务重的矛盾,可抽调农村会计服务站人员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配合工作。其次注重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内审服务能力。只有全面提高乡镇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审计队伍的战斗力。一是要加强理论学习。要把学习摆在首位,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能从政策、机制的高度熟练掌握和规范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碰到的问题。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要每年组织乡镇内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审计资格证书考试,加大对内审人员审计业务、综合分析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培训力度。通过交叉审计、联合审计等多种形式“以审代训”,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加强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使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得到正常更新,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内审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增强内审执行力和公信力,更好地发挥内审人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四)推行问责机制,规范村务民主管理审计结果的落实即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审计、纪检、司法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合作。在问责主体上,一方面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司法机关各自的责任,根据审计结果严重程度确定问责主体,另一方面要加强这些部门之间的合作。在责任追究上,应该强化个人责任,区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还要通过制度化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农村审计问责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规范,包括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管理制度、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及审计整改制度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管是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前,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乡镇内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村官经济责任审计,在关注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安全、完整、绩效的基础上,推行问责问效,把村级重大项目决策、村级集体债权债务处置、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于村官挪用、贪污、私分“三农”资金、随意挥霍浪费集体资金、胡乱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在日常内审工作中要加强对乡镇村账DAI理中心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服务和指导,帮助村级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村级财务运作,增强他们的理财能力和监督能力,帮助农民群众履行好监督权。(五)优化乡镇审计环境根据乡镇审计环境较差的现状,各级政府领导和审计工作人员应提高认识积极进行改善。首先,重视会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使乡镇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其次,乡镇干部群众要加强对乡镇审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对于一些乡镇干部来说,乡镇审计并非是给他们找麻烦,也并不是有些群众心中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活包公”,乡镇审计的工作是乡镇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目的是一方面使得经济活动在审计力量的威慑下按照正常的轨道运行,另一方面通过审计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有助于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最后,加强乡镇审计机构的横向联系如公检法部门,使得乡镇审计的法律效力和力度更具有威慑性。(六)注重审计成果的运用,提高乡镇审计质量和有效性审计不仅要重视过程,更要重视成果。审计结束后对于审计情况要全面梳理、汇总,形成数据准确、内容翔实的审计报告。对于存在问题的,审计部门要及时提出有关建议,由乡镇村落实整改,另外,纪检、检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审计质量是乡镇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服务“三农”的基本前提,要注重抓五方面工作。一抓审计目标任务完成,审计任务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责任;二抓科学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实行县审计局统一组织与乡镇审计机构独立审计相结合、(乡镇审计)机构交叉审计与项目轮流审计相结合;三抓审计效率效果,采取年初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提高审计工作的进度、速度和效果;四抓项目质量评审,评选项目影响大,查处违法违纪金额大、案件移送处理多、收缴财政数额大的优秀审计项目给予表彰;五抓审计效果转化,进一步考核各乡镇审计机构通过向县乡党政领导、审计机关、新闻媒介传递审计调查报告、典型审计案例、审计调研通讯、审计专题报告、审计新闻报道等成果的批示率、录用率、采编率,最大限度地扩大乡镇审计为“三农”服务的功能。(七)实现乡镇审计技术的现代化,提高乡镇审计工作效率计算机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必然趋势,是信息化环境下审计工作开展的有效模式。对乡镇审计来说审计信息化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实现乡镇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是审计署提出的“金审工程”的需要,是人、法、技建设的重要内容。另外,由于近年来农村的经济总量增长较大,业务范围广,而其内控制度则相对较滞后,而审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乡镇每个年度安排专项审计,即使安排项目审计,由于是孤立的进行的,也缺乏比较和分析。应用信息化的手段开展我国农村审计是农村信息化环境下对农村审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也是农村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实施农村审计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乡镇审计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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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zhou2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与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和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是指对上述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务由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乡镇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仍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实施。农村审计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的审计事项,可委托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其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实施。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农村审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的农村审计站(所),与农经站(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审计业务以上级农村审计机构领导为主。第八条农村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九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取得审计资格与有关证件后方可上岗。第十条农村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一条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对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凡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第十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及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三)制止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违纪人员责任的建议;(五)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向社会公布;(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乡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第十五条下列单位应接受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二)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三)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单位;(四)使用乡统筹、村提留、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单位;(五)委托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单位。第十六条农村审计机构对第十五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情况;(四)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以资代劳收入的使用情况;(五)罚没款项的收取、上缴及使用情况;(六)农村集资款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七)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村级收入的上缴和使用情况;(八)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情况;(十)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的资金收取、管理、投放、回收、收益及分配情况;(十一)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二)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十三)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职的经济责任;(十四)接受委托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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