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我1239
副部级。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以及派出审计局人员编制。
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102名(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6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扩展资料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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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副级干部。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以及派出审计局人员编制)。
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优化审计署职责;
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署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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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审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三)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二)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三)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四)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评聘专业职务等;(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第八条经济事项相对简单,没有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较少及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独立设置专职审计人员,但不得与财务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职审计人员的级别应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同级财务人员相同,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审计工作量相适应,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使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部门、单位可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设立总审计师,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审计监督网络。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二)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调查;(三)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五)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六)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七)对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经济实绩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八)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九)对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十一)对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十二)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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