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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炼狱天使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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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坦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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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允许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前任审计师与候任审计师

123 评论(12)

微凉菇凉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在非无保留意见报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注意:是可以,但不是应当。

100 评论(14)

WongQueenie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247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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