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头小队长1982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第三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事项。第八条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三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三章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十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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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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