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米粉
导语:审计管辖是指审计机关之间如何确定各自审计对象的范围划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1.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注意1】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注意2】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确定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按照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确定审计管辖的三项原则,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指定管辖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清或没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依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国有单位所占股份确定管辖范围。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共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这里的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这里的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这样,就构成了本级各部门与本级政府之间的财政隶属关系。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从而构成了所属各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财务隶属关系。
《预算法》规定的决算组成,与预算组成是一致的。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如中央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则属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省级政府财政,则是省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依此类推。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由于其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所以应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而不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等,都是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同时应当明确的是,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原则,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除了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外,还包括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由于乡级政府不设审计机关,所以乡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属于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这是《审计法》新规定的一项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原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实行政企分开,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这样,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逐渐增多,这些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不能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确定审计管辖,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受哪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财务收支就属于对该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某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属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3、指定管辖原则
指定管辖原则是指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审计机关之间发生审计管辖争议的原因很多,如使用的审计管辖标准不一,或互相争夺管辖权,或互相推诿等。这就必须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如A县审计局与B县审计局就审计管辖权发生争议,如果两县同属一设区的市,则由市审计局指定管辖;如果不属于一市,但同属一省,则由省审计厅指定管辖;如果两县不属一省,则由审计署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原则,体现了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审计管理体制。
4、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除了上述三项原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审计管辖权的转移。该款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上级审计机关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仅限于《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或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事项。对财政收支和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没有更多的限制,只是要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此外,《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作了具体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如果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或等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所占股份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第二,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业主的审计管辖按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确定。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第三,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款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审计的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但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冬眠的羽毛
不是专业职称,是职业资格考试。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制的有关规定。
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扩展资料
资格条件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审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师
优质审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