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米之上
1.期初余额是指本期期初已经存在的账户余额,是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审计方法:(一)“毛利百分比法”可以审计被审单位的期初余额: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当收入一定时,可以根据毛利率计算出本期发出产品的成本,而根据:存货期初余额+本期购入存货=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因为期末存货成本是通过监盘可以得到,这样就可以推算存货期初余额。(二)首次承接时审计程序。首先应了解、分析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按照所选用会计政策对被审计单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处理,是否能够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其次,如果认定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恰当,应确认该会计政策是否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得到一贯执行,有无变更;最后,如果发现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应审核其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予以变更,或者由于具体情况发生变化,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并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对会计政策变更作出适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适用的会计政策不恰当或与本期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期初余额审计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予以披露。(二)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1.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查阅的重点通常限于对本期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的类型和主要内容,针对上期财务报表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等,具体来讲:①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中的所有重要审计领域;②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实施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资产负债表重要账户期初余额;③复核前任注册会计师建议的调整分录和未更正错报汇总表,并评价其对当期审计的影响。(2)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如果认为前任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或者不具有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则无法通过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时的考虑。
海天浪涛
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简介: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一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共4章,16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进行了规范。下面择该准则的重点、难点进行介绍。 一、总体要求 (一)首次接受委托的含义 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随着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的情况将日趋减少,但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仍会继续存在,即会计师事务所遇到的多是第二种情形下的首次接受委托。 (二)期初余额的含义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理解期初余额概念,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1.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是由上期结转至本期的金额,或是上期期末余额调整后的金额。通常,期初余额是上期账户结转至本期账户的余额,在数额上与相应账户的上期期末余额相等。但是,由于受上期期后事项、会计政策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诸因素的影响,上期期末余额结转至本期时,有时需经过调整或重新表述。 2.期初余额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应以客观存在的经济业务为根据,是被审计单位按照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以前会计期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处理后的结果。 3.期初余额与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相联系。广义地讲,注册会计师无论是首次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是执行连续审计业务,都会涉及期初余额审计。但在连续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当期审计中通常只需关注被审计单位经审计的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是否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调整或重新表述,很少需要再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 (三)总体要求 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如下事项: 1.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主要是判断期初余额的错报对本期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的影响程度,是否足以改变或影晌其判断。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贝}l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对此提出恰当的审计调整或披露建议。 2.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主要是指:(1)上期账户余额计算正确;(2)上期总账余额与各明细账余额合计数或日记账余额合计数相等:( 3)上期各总账余额和相应的明细账余额或日记账余额已经分别恰当地过入本期的总账和相应的明细账或日记账。上期期末余额通常应直接结转至本期。但在出现某些情形时,上期期末余额不应直接结转至本期,而应当作出重新表述。例如,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发生变化;或者上期期末余额存在重大的前期差错,如果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能够确定,按规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3.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在审计期初余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贝}l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要求,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是否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了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 二、审计程序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被审计单位运用的会计政策;(2)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3)账户的性质和本期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4)期初余额对于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一)考虑被审计单位运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一贯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初余额是否反映上期运用恰当会计政策的结果,以及这些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当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变更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列报是否恰当。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期初余额进行审计,首先应当关注其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和是否被一贯运用,这也是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的要求。其次,如果本期会计政策已经作出变更,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1)其变更的理由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条件。(2)被审计单位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或者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是否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 3)被审计单位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对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二)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下的审计程序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在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考虑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利用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最有效和常用的沟通方式是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查阅的重点通常限于对本期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的类型和主要内容,针对上期财务报表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以及上一年度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2.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能否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判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通常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专门学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如果认为前任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或者不具有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则无法通过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审计结论不满意时的审计程序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者上期财务报表虽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但在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未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对期初余额得出满意结论,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有关账户的不同性质,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账户的性质主要按照账户属于资产类还是负债类、属于流动性还是非流动性等标准加以区分。 1.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4章第28条的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相对于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而言,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流动性比较强,存在的期限比较短。期初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在本期的交易事项中通常会有所反映,因此,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有时可以印证期初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存在性和金额。在期初流动资产中,存货是个比较特殊的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按照审计准贝i1的要求对存货实施监盘,但在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因为委托时间滞后,注册会计师可能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如果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并且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检查与上期存货有关的交易记录;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2.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三、审计结论和报告 (一)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 如果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种情形属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如果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至于无法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期初余额存在重大错报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1.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当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并提请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列报。 2.考虑转告前任注册会计师。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考虑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将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晌的错报这一事实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3.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如果上述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这种情形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所界定的“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一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这种错报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如果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由于这种错报导致本期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并且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这种错报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如果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由于这种错报导致本期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时的情况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审计报告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对本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也可能不再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上期财务报表审计中,前任注册会计师由于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某项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未予披露而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该重大事项在本期已经消除或者虽仍存在,但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作了充分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就不需因此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反之,如果该重大事项在本期仍然存在并且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晌仍然重大,而被审计单位继续坚持不在本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仍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注你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供稿)
我们的季节e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变更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之中),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
(1)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执行200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之前接受委托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能是由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能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定义中包括“可能与委托人解除约定”的情形,即虽然委托人尚未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业务约定,但业务约定有可能终止。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购买审计意见”(Opinion Shopping)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而拒绝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敢轻易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使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得到保护。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委托人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最极端的情况是,不仅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而且在当期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相对于执行当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接受委托对当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正在进行变更或已经变更),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此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对于是否接受委托尚未作出最后决定,正准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待了解有关情况之后再做决定。
(2)已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需要,委托人有可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之前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而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这实际上是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含义的进一步拓展,即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并不一定意味着后任将取代前任。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但需要重新审计时,就不属于后任取代前任的情况。例如,当被审计单位的股东对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满意或不放心时,就可能会再聘请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是就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的情况而言的。在未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况下,同处于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不同的注册会计师不属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范畴。
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这一总体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 沟通的发起方。 在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过程中,后任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沟通的义务。其理由在于,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解除了业务约定,就不再对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通常也不会关注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只有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才有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发现财务报表中潜在的重大错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2. 沟通的前提。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前任还是后任注册会计师,都负有为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保密的义务。当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涉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 沟通的方式。 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
4. 对沟通情况的记录。 尽管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完整反映审计工作的轨迹。
此外,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这是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前进行必要沟通的核心要求,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 沟通的目的。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情况,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只有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才有可能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原因。
2.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3. 评价沟通结果。 在进行必要沟通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为使沟通真正发挥效用,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给予应有的重视,对其进行评价,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不符,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时,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试图通过后任注册会计师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拒绝接受委托,以抑制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意见的企图,并保护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如前所述,接受委托前,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询问是一项必要的沟通程序。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琐碎。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商业信誉如何,是否发现管理层存在缺乏诚信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审计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限制等。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例如,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运用、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管理层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等。
(3)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其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到管理层的任何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针对管理层的舞弊指控,以及违反法规行为,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行为或迹象等。了解这些信息也有助于对管理层的诚信状况作出判断。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可能是由客户提出的,也可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变更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原因是正当的,有些原因是不正当的。如果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分歧,管理层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满意,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上述事项都属于可能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来说,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充分答复的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当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是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时,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在被审计单位明确选定其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后,才对该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答复。例如,当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时,前任注册会计师只需对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答复,而无须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询问进行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此时,后任注册会计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对接受委托的影响;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注册会计师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致函前任注册会计师,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委托。
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实际上,这种情况本身就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提高警惕,慎重评估潜在的审计风险,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接受委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水平非常低。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这一阶段的沟通主要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及询问有关事项等。沟通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举行会谈、致送审计问卷等方式,但最有效、最常用的方式是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审计实务中,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几乎不可能存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但在接受委托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决定向后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工作底稿,一般可考虑进一步从被审计单位(前审计客户)处获取一份确认函,以便降低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时发生误解的可能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主决定可供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印或摘录的工作底稿内容,这些内容通常可能包括有关审计计划、控制测试、审计结论的工作底稿,以及其他具有延续性的对本期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审计事项(如有关资产负债表账户的分析和或有事项)的工作底稿。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其达成一致意见。
在实务中,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工作底稿的使用方面作出了更高程度的限制性保证,那么,前任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愿意向其提供更多的接触工作底稿的机会。相应地,为了获取对工作底稿的更多的接触机会,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在自己查阅工作底稿过程中可能作出的限制。例如:
(1)不将查阅工作底稿获得的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在查阅工作底稿后不对任何人作出关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的口头或书面评论;
(3)当涉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任何专家证词、诉讼服务或承接关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评论业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任何在已审计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沟通,以便双方按照有关审计准则作出妥善处理。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具体讲,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这种情况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2)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此外,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
坠落的梦天使
1.重大错报风险 (1)电子化会计数据存在被滥用、篡改和丢失的可能性。在网络环境下,一旦用户非法透过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极易破坏和修改电子数据,且不留蛛丝马迹;计算机病毒、电源障、操作失误、程序处理错误和网络传输故障也会造成实际数据与电子帐面数据不相符。另外,网络传输和数据存贮故障或软件的不完善,可能会使会计数据出现异常错误,虽然从多数会计软件看,对数据录入的一致性和正确性控制,以及会计数据处理的安全性和连续性控制,软件设计还是比较慎密的。但对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级管理软件,数据的共享性和一致性还不尽人意。(2)电子数据存在易于减少或消失审计线索的可能性。在网络环境下,从原始数据的录入到报表的自动生成,几乎勿需人工干预,传统的审计线索不复存在,为审计师追查审计线索带来了极大困难。(3)财务软件的有效控制有限,存在错漏及不一致的可能性。计算机系统下,大量的记账凭证仍靠人工录入,表面上机制账、证、表的相互平衡,可能掩盖了人工录入的错漏,同时从不同系统入口录入到电脑,虽通过出纳系统实时地审核,但可能与凭证数据不同步;对于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不仅数据难以实时同步,而且存在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可能性。 2.检查风险(1)财务软件的更新换代,增加了历史文件难以提取的可能性。对账户或交易的重大实质性测试往往离不开企业的历史数据。由于软件版本的更新、平台的迁移,难以从往年账套里提取这些历史数据,迫使审计师不得不从浩如烟海的文档中收集整理历史数据。这不仅降低了审计效率,而且带来了更多的检查风险。(2)内部控制主要依赖软件本身,增加了难以全面检查测试的可能性。在计算机系统下,内部控制融汇于财务软件之中,肉眼无法觉察,这就要求审计师有必要设计一些正常有效的业务数据和一些例外业务数据(不完整的、无效的、不合理的、不合逻辑的),来检查测试软件的控制能力。而很多审计软件目前还未达到这样的要求,审计软件在设计开发过程中由于本身的不完善等原因也会造成风险;审计软件与会计电算化软件之间的接口不完全一致,数据不能完全导出,这也给审计人员的检查带来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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