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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天星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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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r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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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回避制度就是属于夫妻,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姐妹和双方的儿女有婚姻关系的,这些人员是不能够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说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也不能够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的工作,亲属回避制度隶属公务回避制度中的一种。二、回避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滥用职权等。资料扩展:亲属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公务人员之间在工作之中,利用这种亲属关系进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可能性。所以说,如果自己家里面有亲属在担任上述的这些职位,尤其是公务人员比较特殊,一般的其他工作单位或者岗位对于亲属回避制度可能要求的并不多,但是公务人员不一样,要明白重要性,公务人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那么自己在报考公务员或者其他工作职位的时候就要先了解清楚亲属回避制度,这样才能避免造成很大的损失。

亲戚为什么要回避审计师

106 评论(11)

橘子哈哈111

《都挺好》明玉当众要求二嫂朱丽回避审计,我们能从中学到什么? 当苏明玉发现二嫂朱丽居然是本次审计众诚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时,为了阻止孙副总发起的夺权计划,为了维护众诚集团及蒙总的利益,在审计说明会上,当场就挑明了自己和朱丽的关系,要求二嫂朱丽回避本次审计。那么这个审计回避制度到底是什么呢?明玉当众为什么要求二嫂朱丽回避审计?这个案例中,我们能学到哪些商业逻辑?从以上表述来看,首先,明玉是众诚集团江南分公司的总经理。其次,该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又是明玉的二嫂。以上二点显然符合审计回避的条件,因而明玉要求朱丽回避是处于其所说的“我不能徇私隐瞒,只能自我检举”。 其实审计回避制度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措施,避免因为明玉与朱丽的亲属关系影响审计结果,不管是否对审计结果造成影响都必须回避,这样才能确保其审计结果的公正性。为了审计的公正性,明玉自我检举的做法似乎顺理成章。可是,很多人认为,毕竟朱丽对苏明玉在众诚公司工作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应该不至于要当场揭穿吧?如果明玉帮助朱丽隐瞒身份,让她继续参与审计,又会是什么结果? 朱丽作为一名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回避制度这种基础的规则理应是很熟悉的。在审计准备阶段,朱丽就 有义务 去了解众诚公司的基本情况,至于不知道苏明玉在众诚公司工作的理由,是不能被接受的,属于她工作上的失误。 如果朱丽为了业绩和尽快晋升,知情不报,就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日后一旦被发现,情节会更加严重,不单是失业和所做的审计报告失效,而是可能将永久被剥夺执业资格。 所以,基于这些基本常识考虑, 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们行事都是极其严谨的。剧中,朱丽与其说是委屈难过,不如说是对自己工作严重疏漏和所犯低级错误的懊恼和愧疚。 从此案例中可见: 这里面涉及到商业领域中最重要的商业道德之一: 曾经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创立于1913年,依靠诚信,越做越大。直到2001年,美国上市公司安然丑闻爆发。安达信替安然公司虚构巨额利润,隐藏数亿美元债务。因为做假,一夜暴毙。曾经的辉煌历史,灰飞烟灭。 延伸阅读:安永合伙人与客户恋爱,被罚930万美元! 2016年,美国证监会(SEC)宣布,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处以930万美元(约合6200万人民币)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审计合伙人与两家上市公司重要客户的关系过于密切(与客户恋爱)。 美国证交会(SEC)的调查发现,安永一位高级合伙人与其负责审计的纽约一家上市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发展了不适当的亲密友谊关系。 另一位高级合伙人与其负责审计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首席会计官卷入恋爱关系。美国证交会表示,安永对这两段关系都未能采取适当举措。 美国证交会执法部主任安德鲁•塞雷斯尼(Andrew Ceresney)表示: “安永没有采取足够举措来察觉或者阻止这些合伙人与客户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违背了他们作为独立审计人员的角色。” 有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检查机制一般评估雇员是否与审计客户存在亲戚、雇佣或财务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影响他们彻底且独立地审查公司账簿。 美国证交会发现,安永在芝加哥的前合伙人格雷戈里•贝德纳(Gregory Bednar)拿出逾10万美元款待一家审计客户的首席财务官及其儿子。 安永和贝德纳没有承认或否认这些指控。安永同意支付万美元罚款,贝德纳必须支付万美元罚款,并被暂停执业3年。

279 评论(10)

我最牛牛

一. 亲属回避原则,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二.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不同情形的亲属回避原则: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 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所以说,亲属回避制度这不同于司法办案过程当中法律上规定的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各公务员之间在执法过程当中,有这种亲属关系进而有徇私舞弊的可能性。所以说,如果自己家里面的这些亲属在国家某些行政单位担任公职,自己在报考公务员的时候就要先了解一下亲属回避制度。

118 评论(13)

元力觉醒

凡是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回避的原因: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155 评论(10)

TT作天作地

有关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原因是有亲属关系的人来担任相关职位时容易出现贪污受贿等违反公司的规定,使公司陷于困境。

197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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