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摸神灯
1会计从业资格证即合法从事会计职业所必须的证件 每年4月左右考试 10月左右报名 考试内容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随时可以进行报名考试,合格后颁发电算证,三门全部过关后就OK)不过会计专业的应该可以在毕业两年内可以申请免考基础会计的会计电算化, 只考财经法规 这是考初级职称(助理会计师)的前提2.初级职称(助理会计师)属于会计初级职称 理论上是在从事会计职业三年以上(有会计证)才可以进行报名考试科目:一共2门,《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 考试时间:一般10-11月报名,次年5月考试 初级会计师是一次通过全部课程,即可获得证书.3.中级职称 (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取得硕士学位, 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取得博士学位, 即可报考. 考试时间: 每年10月左右报名,第二年5月考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 》 《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成绩2年为一个周期, 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CPA(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考试科目: 《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科目调整为“6+1”,分两阶段考核,09年开始实施,2010年,现行考试制度废止,全面实施新考试制度。加了一门《公司组织与风险管理》。改革就是变成前面说的6门 加 1门高级综合测试 英语是独立的一项 可以不考 不影响拿全科合格5.资产评估师报名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六年。考试科目《资产评估学》、《经济法》、《财务会计学》、《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6.内部审计师考试科目 第一部分: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 具体包括:遵守 IIA 的属性标准;以风险为基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内部审计重点;理解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执行其他内部审计任务和职责;治理、风险和控制的知识要点;策划审计业务。 第二部分: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具体包括:实施审计业务;实施具体审计业务;监督审计业务结果;舞弊知识要点;审计业务手段。 第三部分: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 具体包括:经营过程;财务会计与财务管理;管理会计;规章、法律和主要经济指标;信息技术。 第四部分:经营管理技术 具体包括:战略管理;管理技术;中国的经营环境;中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命题,第四部分由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命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统一阅卷。 考试范围在当年的《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大纲》中确定。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 4.CIA考试期间本科院校的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 免试条件 具有下列资格者,可以申请免试第四部分(即经营管理技术): 1.持有中级及中级以上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持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 符合免试审计环境的人员,在申请免试时,应填写《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免试科目申请表》,并于报名时提交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一)考试方式:分科、闭卷、笔试。(二)考试语种:第一、二、三科目为中、英文二个语种,报考人员可任选其中一种,第四科目为中文语种。 考试时间 CIA考试每年一次,在11月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7.国际财务管理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从2004年6月分开始,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考试认证工作在中国正式开展。国际财务管理师的资格已经成为中国财经领域的一项主流资格。国际财务管理师分为师级和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申报条件:IFM级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含)。 2、 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含)。 3、 在校财经及工商管理类专业研究生或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者。 4、 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经济师、精算师、项目管理师、统计师、税务师、律师、会计师等资格者。 5、 取得财经、经济、管理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者。 6、 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担任企业财务/会计主管、部门经理、内审机构负责人或同等职务者。 7、 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金融或投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 (大学财经及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在校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IFM考试合格证书,工作一年后可申请IFM职业资格证书。) SIFM级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两名推荐人推荐): 1、 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含)。 2、 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含)。 3、 硕士(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含)。 4、 取得博士学位1年以上(含)。 5、 获得IFM证书,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含)。 6、 取得财经、经济、管理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者。 7、 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同等职务。 8、 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金融或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考试科目: IFM (4科) A. 经济-管理-会计 B. 财务管理 C.金融证券与银行 E.职业道德 SIFM(5科):A. 经济•管理•会计 B. 财务管理 C. 金融证券与银行 D. 高级财务管理(英语) E.职业道德 考试时间为每年的4月、6月、9月和12月。 考生可以分科报考,也可以全部报考。分科考试的考生应在两年内完成全部考试科目考试。8.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报名时间: 一般在5月中下旬-6月中旬报名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9. 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 不符合免试条件者。【考试科目】 现行 注册税务师考试 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 、《税法(二)》、《 税务代理实务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一)》、《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 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报名时间】(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 ,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 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免考规定】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10. 审计师考试简介 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中旬举行,报名时间约为4月上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制度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资格条件】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其他需说明事项】: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考试内容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1]与内容均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和“ 审计理论 与实务”(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考试方式及内容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广东省人社厅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审计署用印的成绩合格证书。 (一)考试方式 1.初、中级资格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高级资格考试试题为主观题。 2.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科目题型为综合性分析试题,题量为8道试题选答5题,每道题20分。 (二)考试内容 1.初、中级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2.高级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审计理论研究,审计技术方法。 考试时间 2010年度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24日举行。11. 经济师“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认证简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经济师 若用通俗的话来解释,经济师就是从事经济方面工作的人,而且它是一个职称,是用来给你所在单位聘用你并给你相关待遇的依据。和工程师有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等一样,经济师也有很多专业,现在好象是14个专业,考试者根据自己的岗位来选择经济师具体的专业,人事部工作人员的就考人力资源,银行职员考金融、超市管理人员的就考商业、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就可考建筑经济,从事房地产生意的人就考房地产专业,从事航运的就考水路运输,等等,以上这些人就被统称作经济师。考试安排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考试方式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笔试。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级别 考试设置两个级别:初级资格(经济员、助理经济师)和中级资格。考试专业 考试共分 工商管理 、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12个专业。其中运输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考试科目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12个专业,其中运输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均为84分: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具体参看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 注:有部分地区报考条件稍有差异,具体可查看当地当年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公告。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中旬以前(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2010年报考时间为:2010年3月左右开始,各省、市考试报名工作将在近期陆续展开。各考生要根据各地人事局的公告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 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上午 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14:00-16:30 经济基础(初、中级)12. 证券从业资格证我国的一项国家从业资格认证,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达到国家相应的行业从业标准时颁发,作为进行该行业从业的法律依据。简介 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 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申请条件 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一、考试内容 一共五门课,4个专业课,1个基础知识。只要通过两门就可以获得从业资格,考过了三门能拿一级证书,全通过拿二级证书。最高就是二级。此证长期有效。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1]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2] 、证券发 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三、考试大纲和教材版本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教材[3] 及辅导书由协会指定统一使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10年3月、5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仍使用2009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2010年10月、12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0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四、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五考试报名条件摘自《2010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不大于50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人无重大证劵交易类立案,包括警告或未公开处分。 (五)须为大陆居民, 此外,、精算师、项目管理师、统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咨询从业资格证、咨询实务、ACCA等都属于专业证件
小喵呜777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二、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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