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葛先森
1、某公司正计划在它的一个生产分公司开发并实施一个新的电算化采购订货系统。生产副总经理要求内部审计师加入负责实施该项目的小组。该小组是由来 自财务、生产、采购和市场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希望承担这一项目的工作,因此指派一名高级审计师加入并“在需要时”协助工作。假设该高级审计 师实施了如下工作,如果作为事后审计要求他审查该采购订货系统,下述哪项可能会损害他的客观性? A.帮助确定和说明控制目标。 B.测试系统开发标准的合规性。 C.审查系统和编程标准的充分性。 D.为新系统草拟运行程序。 【正确答案】:D 2、以下哪项不会削弱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 A.利益冲突。 B.由于缺少审计工作轮换而导致被审计单位与内部审计师关系密切。 C.内部审计师有关经营责任暂时性的假设。 D.适当的情况下依赖外部审计意见。 【正确答案】:D 3、各种审计活动的客观性程度不同,以下哪种审计的客观性最强? A.对公司加班政策的合规性审计。 B.对人事部门雇佣和解雇活动的经营性审计。 C.对市场部的绩效审计。 D.工薪程序的财务控制审计。 【正确答案】:A 4、《标准》规定,内部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性。假设某首席审计执行官收到一笔年度奖金作为个人报酬的一部分,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这种奖金会损害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客观性? A.该奖金是由董事会或其所属的薪金管理委员会给予的。 B.该奖金是基于收到的货币金额或所提议的未来的节约额作为审计结果的.。 C.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更注重审查内部控制而非账户余额。 D.以上三项都会。 【正确答案】:B 5、被指派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计的内部审计师是供应商财务总监的哥哥,此时该审计师应当 A.接受该指派,但避免在现场工作中与该总监接触。 B.接受该指派,但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这一关系。 C.将潜在的利益冲突通知供应商。 D.将潜在的利益冲突通知首席审计执行官。 【正确答案】:D 6、以前。XYZ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为公司设计并安装电算化系统。一位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认为这项活动使他对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产生怀疑。以下哪项活动最能消除审计委员会对独立性的这种担心? A.只要内部审计师有胜任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机构就应当继续涉及和安装其他计算机系统。 B.以后内部审计机构不应当再为组织涉及和安装计算机系统了。 C.内部审计机构不应当指派那些设计和安装国工薪系统的审计师去实施工薪领域的审计。 D.内部审计机构不应该再为组织的任何系统设计程序。 【正确答案】:B 7、以下哪项行为损害了内部审计师独立性? A.内部审计师由于升职不久将负责某一分部,但仍继续对该分部实施审计。 B.基于预算限制而缩小审计范围。 C.加入某工作小组,为新的销售系统的控制标准提供建议。 D.在生效之前审查采购代理合同草案。 【正确答案】:A 8、以下哪种情况严重影响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 A.内部审计师经常为在审计报告中曾经批评过的部门工作程序起草修正方案。 B.首席审计执行官承担着向公司高层行政领导和董事会报告的双重责任。 C.内部审计机构与公司的外部审计师联合计划总体审计范围,以避免相互间工作的重复. D.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对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订立的合同在实施前的审查。 【正确答案】:A 9、《标准》要求内部审计必须具备完成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专业训练。以下哪项正确地描述了《标准》中要求的知识或技能?内部审计师必须 A.不必寻求广泛的技术研究和帮助就能将审计标准和程序熟练地应用于特定审计工作的能力。 B.熟练地将会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知识应用于特定的或潜在的问题上。 C.对用于支持和形成审计发现的各种技巧的理解以及研究在任何审计工作中使用恰当的审计程序的能力。 D.在审查本组织的财务记录和报告时会对会计原则和技术有广泛的鉴别能力。 【正确答案】:A 10、内部审计师因其具有审计范围经常包括本组织各个领域而居于独一无二的地位。这也决定每个内部审计师不可能在审计到的所有领域都具备充分的胜任能力。以下哪项属于《标准》对每位内部审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 A.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的税法及法律。 B.精通会计原则。 C.理解管理原则。 D.精通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 【正确答案】:C
himawari30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审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师事务所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审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事务所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应报市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师事务所歇业、解散应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歇业、解散,均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七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验证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从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监理;(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五)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六)代为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七)代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八)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九)其他有关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业务。第八条审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社会审计鉴证工作。第九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师事务所对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的审计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须的协助。第十一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审计师事务所对在承办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关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中出具的由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第十四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公正、客观,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审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鉴定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报表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损害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弄虚作假、予以隐瞒,作不实不当的鉴证或者出具伪证;(四)不按审计程序规定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委托人对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有异议,或者认为审计报告、鉴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审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六条审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贬低其他从事审计业务的机构的信誉;(二)以给予他人钱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招揽业务;(三)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搞行业性或者地区性的业务垄断;(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经审计机关指定,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承办已有审计结果或者有争议的审计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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