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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子弟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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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之不去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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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错报负一定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1.违约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2.过失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3.欺诈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4.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审计师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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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荡糕

审计失败,顾名思义,审计失败就是指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财政、财务收支及财务报表中的虚假不实,未能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中通过系统、规范审计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组织经营而出具或披露了审计意见,由此引起审计争议,导致审计形象的失败。近来,随着我国审计事业的迅速发展,审计失败的案件屡屡发生,给审计机构、企业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审计失败的问题也引起了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界的高度关注。是否造成审计失败的决定性因素是审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论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及财务错弊的严重程度如何,如果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相应的执业能力、没有进行必要的实质性测试,最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就属于审计失败。但是,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及财务错弊的严重程度对审计人员执业判断、方法手段、能力要求等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审计人员正确执行审计准则的难度,从而间接地与审计失败相关联。下面将从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两个角度出发阐述审计失败的原因。(一)审计主体方面的原因1、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会计信息处理过程缺乏充分了解财务活动是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财务活动中的舞弊行为无疑是为了掩饰经营活动的虚假性和违法性,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一般讲本身不存在问题,除非技术上的低级错误,但是其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又是通过怎样的程序出笼?因此,审计人员如果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会计信息处理程序,仅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是很难查清问题的。据有关部门调查,当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况时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极大。(1)被审单位存在严重舞弊行为或违法现象;(2)被审单位存在决策失误并由此带来一定损失;(3)被审单位业务量大,经济业务复杂;(4)被审单位会计核算程序复杂,有大量关联方交易;(5)被审单位存在财务危机等。由此可见,不充分了解被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会计程序,就首先意味着审计不到位,审计证据搜集不充分,对虚假的财务报告也就无从查起。2、审计人员的过失行为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没有完全遵循或完全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为。它往往是审计人员未能保持审计工作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未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审计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未能恰当地运用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未能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造成。这些应该做而未做的后果是审计报告严重失真。如: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银广夏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时,不仅询证函的寄发与回收让被审单位经手,而且对于取得的回函也未作必要的分析;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帐款,注册会计师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能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的应收帐款;此外未能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在银广夏 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副增长的情况下生产用电的电费却降低的情况没有发现或报告。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都出在疏于对审计准则的执行,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重大过失。3、审计方法方面的缺陷从审计方法来看,审计人员过度依赖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及内部审计结果。内审和内控制度测试固然是审计的重要环节,但是内控制度的运行受到单位管理的局限,特别是当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较差,会计信息失真时,内部审计本身就意味着错误与失败。另一方面,审计在采用传统的统计抽样方法下,具有一定的机械性和风险性,当取证采样存在不同或不均衡,特别是当样本情况复杂或遇到新的问题时,容易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准确性,从而导致审计失败。(二)审计客体方面的原因1、审计对象、范围的拓展,致使审计风险增大,审计失败的概率增加被审单位的经济业务随市场经济的不断拓展,会计客体方法会日趋复杂,特别是受知识经济及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影响,大量的智力密集型企业,如“网上公司”、“模拟公司”等虚拟实体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被审实体的范围,也增加了相应的审计内容,如人力资源审计、非财务报表信息审计、企业购并审计、跨国业务审计等新内容,都以不同程度拓展了审计内容,增加了审计难度。增加了审计失败的可能性。2、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表述不实,增大了审计风险,审计失败的概率增加会计报表表述不实主要有两种:错误和舞弊。从我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审计失败都存在上市公司蓄意财务舞弊。我国上市公司质量大多不高,为了达到上市的要求,以及上市后为了能够配股、增发新股,财务舞弊成了达到目的的捷径。另外,政府过多的干预行为,如证券市场准入审批制、调动政府资源进行“救市”等,使得虚假会计信息得以长期存在。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课题组作了一次问卷调查,从回答的问卷统计中,形成假帐的主要因素排位是:“政府领导要政绩”为第一因素,占48%;“企业领导要政绩”为第二因素,占36%;“会计人员要饭碗”为第三因素,占;“注册会计师要钞票”排在第四因素,占。从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形成假帐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方面,而是在于政府和企业的领导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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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审计执法客观公正,提高审计执法水平,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审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出现认定事实错误或重大遗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审计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专职审理人员、法规处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局领导。第三条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客观公正、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四条 市局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称质检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质检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质检组负责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及报批。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一)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二)徇私枉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四)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五)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第六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一)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1.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2.未按规定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3.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5.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二)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主管责任:1.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2.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3.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的;4.有关审计结论不正确的;5.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6.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7.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8.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9.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三)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主管责任;受委托的主审或审计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四)业务处负责人(或承担审计项目的法规处、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主管责任:1.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2.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3.复核意见不正确的;4.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5.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主管责任:1.审理意见不正确的;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3.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六)分管局领导对下列事项承担领导责任:1.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项目目标不恰当的;2.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文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不准确的;3.审计项目实施结果不正确的。(七)局长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第七条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区分:(一)因直接责任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二)因审核人或批准人改变而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审核人或批准人承担责任;(三)因领导指使或授意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该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若直接责任人已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直接责任人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造成决定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第八条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方式:(一)责令纠正错误;(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告诫、批评教育;(四)通报批评;(五)停职培训、转岗;(六)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非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三)情节轻微、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四)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纠错工作,减轻损害后果、挽回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六)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责任:(一)徇私枉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或实体严重违法,并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变更、撤销的;(三)一年内发生审计执法过错事项累计达两次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两次以上,但过错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四)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的。第十一条 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由局质检组及时组织调查组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执法过错的事实;(二)执法过错事项的定性;(三)过错责任的划分;(四)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处室的意见;(五)调查人报告时间、签名及盖章;(六)有关事实证据的材料附件。第十二条 局领导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上报处理。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局质检组申请复查;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将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先、晋职的重要依据;年内发生严重审计执法过错事项或者发生审计执法过错事项两次以上的处室,取消当年集体评先创优资格。第十五条 承办过错责任追究事项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承办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金审办〔2005〕69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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