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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的乡镇审计机构陆续建立起来,其大多数积极开展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县审计部门在对乡镇审计机构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体系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乡镇审计发展还不平衡,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乡镇审计的法律地位长期没有解决国家审计有国家审计法及其有关规定(如取证、报告等)作保障,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等作保障,而农村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条例及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具体规定,乡镇审计的法律地位长期没有解决。农业部作为农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1992年制定出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暂行规定》,2007年修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乡镇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规范。根据这些规定,农村审计的主体应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这为实际审计工作中农业刑侦主管部门如何兼顾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如何协调与审计部门的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乡镇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法规,仅有少数地方性条例。这一方面使得审计的威信大打折扣,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和惩戒作用;另一方面审计监督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必须加快对乡镇审计的立法,将其纳入国家审计,明确其性质和地位。这样能够减少乡镇审计的阻力和强化审计结果的意义,增强乡镇审计的权威性,还可以使乡镇审计常规化、稳定化。(二)乡镇审计体制未理顺,独立性不强乡镇审计的体制未理顺,具体表现在∶(1)乡镇审计机构未健全。很多市县尚未建立乡(镇)农村审计站,各乡(镇)有关审计事项都其市农审站统一办理,存在“头重脚轻”的现象,造成审计行动不便,工作不顺;(2)乡镇审计的独立性不强。审计三大特性之首是独立性,客观、公正与否取决于独立性强弱,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而当前乡镇审计机构采取和农经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使得目前审计人员皆为兼职,他们既要承担农民负担、农村承包合同、集体资产管理,又要开展农村审计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审计工作常受农经工作重心的排斥。几年来,乡镇审计都是在夹缝中求生存,不能独立履行职能。(三)审计人力资源不能有效整合,乡镇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审计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从知识结构上看,乡村审计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结构单一,缺少复合性审计人员;从审计工作手段来看,绝大部分乡村审计是传统的手工查账,普及计算机审计对于目前乡村审计现状来说,还很遥远;从对国家有政策、法律、法规及审计知识的运用来看,不能与农村经济活动的实际相结合,不能满足乡村审计的需要。因此,能够独立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审计人员只是少数。当前,乡镇审计人员的结构和专业素质已不适应农村审计工作的要求。(四)乡镇审计问责制存在问题首先,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或者有权无责是基层政府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在乡镇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责任主题的不明确,责任归属的不明晰给乡镇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了极大地模糊性,也会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其次,问责范围太窄。目前农村审计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于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也就是说,问责面相当的窄,甚至于部分地方乡镇一级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农村基层干部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最后,乡镇审计问责制多局限于行政问责。问责制是对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失职的铁面无私的制度。但目前的审计问责,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更像一份政府内部调查报告,只不过以公开化的形式透露给民众,但其处理手法依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被审计部门和官员所预料的最坏后果无非是行政处罚:记过、降职或撤职。其结果导致一些行政领导者即使发生重大失职行为,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最终平安无事。(五)乡镇审计环境较差乡镇审计的环境较差,主要表现在:(1)乡镇会计的资料不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据调查,乡镇存在账册设置不全、收据尚未完全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混乱等现象,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2)乡镇干部群众对审计工作认识不够。一些农村干部谈到审计,就认为是审计人员故意找麻烦,抵触情绪大,工作不配合,而有些群众又把审计人员当成万能的活“包公”,能解决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切问题,期望过高,失望也大。(3)农村审计机构的横向联系过少,如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较少,而这些部门在接触到农村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时,常带着“农村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审判的依据?”等疑问。(六)乡镇审计结果落实机制不完善乡镇审计结果的落实与运用是当前较为薄弱的环节。首先,乡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完善,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公开或只在小范围内公开,广大农民群众缺乏知情权。其次,有些地区审计部门与组织部门、纪检司法机关没有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审计结果没有为农村干部的任用、财经法纪建设发挥作用。最后,审计处理和处罚的范围较窄、力度过轻,缺乏威慑力。(七)审计层次低、审计方式落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政府的职能逐步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从直接管理干预经济向间接服务、间接调控经济转变。乡镇领导和农村老百姓不再满足于查出几个贪污腐败、违纪违规案件,更加关注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集体资产的效益问题,对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乡镇审计以监督检查和查错纠弊为主,多为事后性的纠查、纠正,很少参与乡镇的经济决策服务。如何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和审计自身发展的要求,在审计内容上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现代的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转变,以及如何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等,乡镇审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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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审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三)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二)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三)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四)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评聘专业职务等;(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第八条经济事项相对简单,没有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较少及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独立设置专职审计人员,但不得与财务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职审计人员的级别应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同级财务人员相同,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审计工作量相适应,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使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部门、单位可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设立总审计师,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审计监督网络。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二)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调查;(三)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五)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六)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七)对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经济实绩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八)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九)对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十一)对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十二)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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