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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其他单位应当明确除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参加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服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第七条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四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行政区域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四)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五)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六)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七)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十三)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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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四)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配备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七)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八)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九)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十)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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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审计师是做什么的?从字面上来分析,就是审会计,那么审计师的工作主要有:审报表、再审报表、查帐、再查帐、盘货等等。
审计又分为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那么考完审计师之后,我们都是可以从事相关工作的,一方面我们可以去政府部门去做审计,主要是依法对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除此之外也可以去事务所做社会审计,主要是依法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上就是对于审计师到底是干什么的做了一个简单介绍,那么我想很多人有一个疑惑,考完试只能从事审计工作吗?当然不是啦,大家也知道,我们审计师学的内容是非常广的,涉及了会计,财管,经济学,法律,审计理论与实务,
从它学习的科目中应该也能看出来,我们涉及的面是很广的,也就意味着我们能从事的工作也很多,我们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考完审计师之后我们可以从事哪些工作,主要分为四大块。
一、去政府部门,对于国有企业单位,政府部门进行审计,也可以从事一些会计制度的制定者,成为一个管会计的人。
二、上面我们也谈到了,可以去事务所做审计,成为一名专业的审计人员,主要针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工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为预期使用者针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或者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合理保证,积极方式提出建议,提高预期使用者的信赖程度。
那么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内部控制和预期使用者可能好多人还不知道是啥,内部控制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规章制度,预期使用者呢也就是使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
三、也可以去企业做会计,我们审计是建立在会计的基础上的,如果你具备了审计的能力那我们从事会计工作的话,必然是会有很大帮助的,很多都是往着财务总监发展的,所以说发展前景还是比较好的。
四、去高校或者教育机构做老师,如果大家不想去干具体的实务工作,也可以去做一个研究会计的人,把自己的理论以及学习经验分享给更多的人
所以,审计师考完之后可以从事很多的工做,不仅仅局限于审计工作,最后预祝各位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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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是指国家审计署于1985年12月5日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由审计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制定。全文共1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组织、性质、任务、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和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是我国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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