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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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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wong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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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2年9月29日,1998 年2月24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浙江省社会审计协会实现联合,2002年3月26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实现合并。联合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组织。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内设综合部、业务监管部、考试培训部、信息编辑部……

杭州审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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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chen

义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注册会计师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它是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和试卷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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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谁家小二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要求股东必须是注册会计师,且至少要有五名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做股东,但如果你想开会计师事务所,就必须找五个五年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你做幕后控制人,拥有一定的注册会计人员,你可以到工商所去,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在支付宝首页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线上下单完成,当天完成,还有即时报价和可靠查询真伪,很方便的∞

326 评论(12)

shuijing217

还有有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帮你准备足够的资料,去当地工商局,但不一定给你开,是要看他们工商所对你做出评估,在你颁证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要求股东必须是注册会计师,且至少要有五名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做股东,但如果你想开会计师事务所,就必须找五个五年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你做幕后控制人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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