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nwangyue
民间审计人员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要求执行工作、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提起的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落实到整个审计过程和各个审计环节,促使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保证审计业务质量。(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四)审慎选择客户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选择客户。一是要选择正直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前,一定要对客户的情况有所了解,评价管理层和关键股东的诚信和品质,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客户要尤为注意。(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六)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七)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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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正确处理好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概念及证据收集的关系,根据其三者存在的特定关系和重要性原则,正确运用审计风险模型,分析影响因素,准确有效地估计审计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从而估计检查风险,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审计方法以及证据收集成本的高低,编制实施计划。 2、事中阶段控制主要是审查计划安排是否与上级安排、委托单位要求相符,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完成的时间以及人员分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计划,以增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和效果性。检查审计方法是否得当,审计依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判断是否恰当;检查资料整理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同时编制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底稿,且审计报告必须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当事人的意见;报告应有专人负责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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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声明: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修改和认证均免费详情审计道德风险审计道德风险是指审计工作人员故意违反工作程序和审计纪律,给审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是审计风险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中文名审计道德风险性质审计风险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特点给审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含义审计工作人员故意违反工作程序审计道德风险的诱因[2]“道德风险”(Moral Risk)是从金融学中引中、拓展并应用于社会而产生的一个伦理价值观。1999年克鲁格曼在解释金融危机时指出,道德风险可以简单表述为:一个人可以做出某些风险程度的决定。一旦出了问题却让别人承担。由此。审计道德风险可以表述为:审计师由于自身因素对财务做出不恰当、甚至不正确的评价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风险较大的财务报告评价,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引发审计道德风险的诱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诱发审计道德风险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往往比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充分的会计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在2000年每l5份年报中的一份才有可能被审阅,根本没有足够的人手处理,而能够破译安然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高级财务专家的人数更是凤毛麟角。现实世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时称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得人有机会、也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还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凸现“内部人交易”。它是传统的盗窃行为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条件下的衍生物,是利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便条件。从投资者兜里窃取财产.正是因为利用了信息关系给被害人设置陷讲或圈套,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2.契约不完备的委托——代理关系诱发审计道德风险。在现代审计关系模式中。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产生道德风险。此时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但由于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征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协商一致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选择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我国审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只是为“取悦”政府管制机构,没有选择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并有可能通过审计选择权和审计费用支付对审计主体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实质演变成由被审计单位选择审计师对自己业绩进行审计,这明显是买方市场。被审单位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审计师,而审计师却没有或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市场不规范,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即使被审计单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市场也缺少一种有效机制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事务所。当然,此时的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都可以对审计师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监督的有限性,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公众索赔风险。它的影响作用远不如选择权直接。所以,在各方的影响中,被审单位的选择权是最直接影响到审计师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从合同获取角度。取悦被审计单位成为获取审计合同的必然行为取向,审计道德风险就会产生于这种扭曲的委托—— 代理关系。3.不正当竞争压价诱发审计道德风险。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将审计授权后,就丧失了对审计过程的实际控制或监督权力。审计师因受托拥有这些权力。审计受托人按事先合同约定执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报告。审计师在履行审计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后,从委托人手中收取约定的审计费用。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代理选择权对审计师生存产生威胁时,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第一层次需求是生理需求,只有在生理需求基本得满足后,才会考虑或追求更高层次需求。审计师如果追求高质量的审计,其直接后果一是增加审计成本,在审计收费日渐降低趋势下,增加成本只会降低收益;二是失去市场份额—— “劣币驱逐良币”。作为有限理性“经济^ ’,审计师或事务所必然会放弃更高层次的审计独立性以及职业道德的追求。而且审计师和事务所由于不正当竞争性压价,被迫接受与履行审计合约责任不相称的收费条件后,其理性选择就是通过简化审计程序等偷懒方式以取得审计交易的均衡。这种低取费价值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为审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前提条件。4.过低的法律责任软化法律约束,放大审计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审计环境中法律约束机制软化,民事赔偿机制不到住,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审计师行为失当被发现概率不高,被起诉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被起诉,其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民事赔偿的种种限制使赔偿概率非常低,赔偿金额严重不合理,对审计师和事务所的威慑作用不大甚至无效,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风险的底线。这种低风险容易诱发新的道德风险。审计师可能会签发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袁;或者出于法律上的考虑,对一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只是追加一些语气缓和的提示。更严重的情况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抗击风险能力更大.越敢于对一些存在重大疑问的财务报表签发较好的审计意见。我国审计市场上出现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是法律风险低的一种体现。作为经办审计师,敢于签发标准无保留意见,其原因是:法律风险几近于零。5.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导致审计道德风险。6.审计客体“收买审计原则”,导致审计道德风险
依玛语录
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在我国资本市场恢复初期四大就进入了中国,虽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合并、发展逐步扩大,但规模和品牌上与四大相比,差距还相当大。同时,我国还未形成规范化的审计市场体系,审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低,违约的机会成本不高。因此,基于事务所规模和审计品牌对审计质量进行判定在我国审计市场上不具备前提条件。二是用审计收费衡量审计质量。我国2001年末才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报表进行独立审计的审计收费的信息。李爽、吴溪(2004)通过对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及相关服务收费信息首次披露情况的考察发现,首次披露审计收费信息的有用性较低,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非常普遍,且基本没有得到信息披露监管机构的纠正,审计收费信息的披露很可能流于形式。因此,上市公司披露的审计收费数据是否可比存在疑问,据此对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存在可靠性问题。三是用审计诉讼衡量审计质量。我国首次发布关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在2002年1月15日③。在此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和审计师的法律风险在诉讼资格、诉讼成本和赔偿责任三个方面都是极低的,尽管法律允许普通投资者对审计师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但过高的成本和偏低的收益,审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也很低(刘峰、许菲,2002)。由此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诉讼案例相当有限,用审计诉讼衡量审计质量的研究必然存在数据量的问题。四是以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这种观点认为,与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对应更高的盈余管理程度,即操控性应计利润更大;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比例高,表明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更谨慎,执业质量更高。这种推理暗含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决定因素是一致的,事实上这种推理不一定成立。比如,当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时,可能的情形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符合相关的要求,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相关的要求,但事务所未发现,还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相关的要求,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合谋”隐瞒事实真相。同样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第一种情况下,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可靠,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不可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易琮(2004)认为,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质量之间只有在非常严格的假定前提下才能建立起逻辑上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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