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308

virgoleegoon
首页 > 审计师 > 向上市公司审计师举报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xian蝦米

已采纳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审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师事务所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审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事务所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应报市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师事务所歇业、解散应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歇业、解散,均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七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验证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从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监理;(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五)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六)代为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七)代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八)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九)其他有关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业务。第八条审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社会审计鉴证工作。第九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师事务所对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的审计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须的协助。第十一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审计师事务所对在承办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关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中出具的由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第十四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公正、客观,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审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鉴定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报表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损害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弄虚作假、予以隐瞒,作不实不当的鉴证或者出具伪证;(四)不按审计程序规定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委托人对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有异议,或者认为审计报告、鉴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审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六条审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贬低其他从事审计业务的机构的信誉;(二)以给予他人钱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招揽业务;(三)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搞行业性或者地区性的业务垄断;(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经审计机关指定,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承办已有审计结果或者有争议的审计委托事项。

向上市公司审计师举报

287 评论(12)

MM头Selina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财务欺诈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切断高管的责任,就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

1、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

一般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集团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各种经营环节等方面来看,它们大多处于一个复杂的多结构中。

向社会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

关联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但往往在整个集团内相互补充,甚至是商业购销客户,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整合并数据提供了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资产突然转移等方式,追求一种浮华的短期逐利行为。

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取得的这种非经常性收入并不总是存在的。由于主营业务实际增长不大,经过一两年的实质性业绩提升,这些企业的业绩往往出现大幅下滑。投资者投资是因为他们只关注企业表面收入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扩展资料: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制度原因

百度百科-会计造假

342 评论(15)

好奇怪的样子哦

董事应该询问一下几点分析情况:1、企业的营运能力分析2、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3、企业的财务综合分析

251 评论(12)

鲁鲁鲁德林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向财政局吧~

212 评论(11)

robert872750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二)责任承担主体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二)损害事实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三)因果关系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四)主观过错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一)责任承担的类型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责任承担的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三)免责和减责情形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128 评论(9)

凭海而居

一、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性水平确定的是多少?二、审计过程中调整了哪些影响利润的事项和数据?三、审计计划和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与被审单位沟通?如果进行了沟通,可否提供给独立董事?如果未沟通,审计师就没用遵循审计准则要求。四、被审单位是否全部采纳了审计师的调整建议,未采纳的事项有哪些?对利润影响大吗?五、对利润影响最大的审计程序都实施了吗?能把审计底稿提供给独立董事阅读吗?六、内部交易产生的利润抵消了吗?七、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如何,曾经担任过哪些单位的审计师。等等。

218 评论(8)

相关问答